第三节 警衔授予
第三节 警衔授予
1992年10月,根据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施评定和授予警衔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和劳教所的在编民警,符合上述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参加警衔评定。首次有11 566人评定和授予各级警衔。
1993年8月9日,根据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警衔变动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和司法部《关于警衔微调三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微调警衔1 588人,占首次授衔人员的13.73%。此后,1994年、1996年连续两年进行警衔微调,使各级警衔的人员分布趋于合理。自1995年起,每年进行一次警衔晋升工作。
2005年,监狱、劳教系统评授警衔合计11 553人。其中晋升二级警监5人,三级警监176人(含技术警衔23人);一级警督1 210人(含技术警衔181人),二级警督1 691人(含技术警衔58人),三级警督4 023人(含技术警衔377人);警司以下4 44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