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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标准化管理

第二节 标准化管理



  1990年11月16日,全省县(区)司法局基础建设经验交流会议在鸡西市召开。会议交流和推广鸡西市、兰西县等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和县(区)司法局标准化建设的经验,为荣获司法部集体一等功的鸡西市司法局庆功,讨论了省司法厅制定的《县(区)司法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此次会议首次提出县(区)司法局标准化建设的规划和目标。

  1991年,全省各市(地)把县(区)司法局标准化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制定规划,落实责任,全面启动。全省14个市(地)、136个县(区)司法局成立标准化建设考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抓好市(地)、县(区)司法局标准化建设的同时,重点抓乡镇法律服务所标准化建设。绥化、鸡西、松花江、大庆、齐齐哈尔、双鸭山、七台河、佳木斯等市(地)司法局分别在所辖的乡镇召开标准化建设法律服务所工作现场会。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基础建设。全省三人以上法律服务所由过去的484个增加到735个。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由2 550名增加到2 844名,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县(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建设得到整顿和调整,领导班子年龄和文化结构得到明显改善。一些地方增加县(区)司法局的编制和经费,办公用房得到改善。全省986个乡镇法律服务所有916个设立独立办公室,36%的法律服务所安装电话,257个所配备车辆。9月27日,全省县(区)司法局标准化建设兰西、巴彦现场会议召开。会议推广兰西、巴彦两县司法局标准化建设先进经验。省司法厅批准兰西、巴彦县司法局为省级达标局。会议指出县(区)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1992年,省司法厅为加强县(区)司法行政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制订下发《黑龙江省县(区)司法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6月9日,省司法厅批准庆安、穆棱、虎林、木兰、泰来县司法局为标准化建设达标局。 

  1993年5月15日至11月15日,为了促进县(区)司法局标准化建设向纵深发展,省司法厅对1992年上半年以前进入省级达标局的县(区)司法局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对被复查单位做出综合评价,明确提出合格、不合格两种意见。省司法厅对不合格单位发出降格通知。

  2000年,各县(区)加大创建标准化司法局(所)建设力度,对134个县(区)司法局(包括17个标准化建设先进局和85个达标局)进行考察,有54个县、37个区的司法局通过标准化检查验收,分别占县(区)司法局总数的81%和58%。

  2001年2 月8日,根据《黑龙江省县(区)司法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省司法厅批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司法局等14个县(区)司法局为标准化建设省级先进局、达标局。其中省级先进司法局(4个):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司法局、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司法局、黑河市北安市司法局、绥化市安达市司法局。省级达标司法局(10个):哈尔滨市道里区司法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司法局、梅里斯区司法局、富裕县司法局,牡丹江市东宁县司法局、宁安县司法局,鹤岗市东山区司法局、绥滨县司法局,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司法局。

  2002年1月18日, 根据《黑龙江省县(区)司法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省司法厅批准下列7个县(市、区)司法局为标准化建设省级先进局、达标局。省级先进司法局:哈尔滨市道里区司法局、牡丹江市海林市司法局、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七台河市新兴区司法局、红兴隆农垦分局司法局。省级达标司法局:宝泉岭农垦分局司法局、九三农垦分局司法局。4月23日省司法厅修订《黑龙江省县(区)司法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后印发全省实施。方案要求全省各县(区)司法局按照本方案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标准化司法局工作,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规范化建设规划,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到目标管理之中。全省有104个县区司法局达到标准化司法局,有22个县(区)司法局建成省级规范化建设先进局。

  2003年,全省规范化建设先进县(区)司法局49个,占总数的17.2%。

  2004年,全省评选出规范化建设先进县(区)司法局8个,占总数的5.5%。

  2005年,又有5个县(区)司法局被评为规范化建设先进局,占总数的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