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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释放

第四节 释放



 1986年,罪犯刑满前2个月,监狱、劳改支队将罪犯刑满释放通知书、改造鉴定材料、联合帮教协议等有关文件寄送原市(地)司法局劳改工作处(科),由他们负责转交有关单位。罪犯刑满时,按规定办理出监手续。

 自1994年,根据《黑龙江省监狱出监队工作细则》规定,对余刑6个月之内的罪犯,集中到出监队进行教育。罪犯服刑期满,监狱按照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释放日期,在罪犯刑期届满之日的24小时之内办理好释放手续,予以释放,签发《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书》分为正本、副本和存根。正本发给释放人员,副本及《罪犯出监鉴定表》,连同判决书抄件一并移送到刑满释放人员安置落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2005年,省监狱局修订《罪犯释放的规定》。罪犯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释放:(一)刑期届满的;(二)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三)人民法院裁定减去余刑的;(四)人民法院裁定无罪释放的。罪犯释放当日,监狱将《罪犯出监鉴定表》《刑满释放通知书》分别寄送罪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安置帮教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