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保外就医 一、法律及规定
1986年,罪犯保外就医工作执行1982年2月公安部颁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中有关规定。条件是: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年龄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身体残废,失去劳动能力的。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保外就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民愤很大,被害方不谅解,群众不同意的。
1990年12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对原保外就医条件进行规范和修订。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7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残自伤的。
1995年6月,按照司法部监狱局下发《关于办理罪犯采取非法手续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法律手续问题的批复》,省监狱局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查实的骗保人员立即做收监处理。
1996年3月,省监狱局制定《关于保外就医工作的暂行规定》。监狱医院对罪犯疾病不能鉴定或监狱未设医院的,到监狱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疾病鉴定,监狱民警直接参与罪犯疾病鉴定的全过程,严禁罪犯家属介入,有条件的出具司法鉴定书。各监狱办理罪犯保外就医,由所在中队、大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中队、大队队务会议讨论保外就医案件时,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罪犯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罪犯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担保人资格由监狱、少管所审查确定。罪犯保外就医经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监狱局审批。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就医后,通知担保人到监狱办理出监手续,签订保证书,并通知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担保人向监狱交纳2 000~5 000元保外就医保证金。
同年11月3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管理条例》。条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1.有严重疾病需要狱外治疗的;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减为有期徒刑的;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2002年11月,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对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进行司法鉴定的意见(试行)》。从2003年9月1日起,各监狱限期保外就医罪犯需要办理续保的,在罪犯期满前2个月与司法鉴定中心联系,进行司法鉴定,由其出具司法医学鉴定书,作为续保的病情诊断材料。未进行司法鉴定的,省监狱局不予批准保外就医。在办理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监狱执行“五把关”(分监区、监区、医院、狱政科、狱长办公会),省监狱局审批保外就医执行“三把关”(狱政处执法人员、狱政处领导、局长办公会)。罪犯被批准保外就医后,发给《保外就医罪犯守则》和《具保人义务》,将有关材料转送公安机关,做好衔接。
2005年,继续实行包括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案件执法工作的省监狱局备案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7月,省监狱局组成4个执法检查组,查阅保外就医卷宗196卷;质询106名民警;征询254名罪犯,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二、考察
1986年,罪犯保外就医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考察。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文件部署,省劳改局和市、县司法局组成工作组,对643名保外就医罪犯进行考察。从考察情况看:病情尚未好转,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51名,占7.93%;病愈的21名,占3.26%;死亡的61名,占9.48%;下落不明的51名,占7.78%;能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的419名,占65.16%;有违法行为的34名,占5.28%;重新犯罪判刑的7名,占1.08%。罪犯保外就医存在的主要问题:劳改单位与公安机关衔接不好,监管措施不落实;具保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派出所、治保会对保外就医罪犯放松管理,制度不落实;个别疾病鉴定不准确。
1990年,司法部颁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范保外就医管理考查工作。规定罪犯保外就医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制度。定期的,由监狱,劳改支队派干警实地考察或发函调查。对非定期的,监狱、劳改支队每年向具保地公安机关发函调查一次,掌握罪犯情况。对失去保外条件的罪犯及时收监;对符合继续保外就医的办理续保手续;下落不明的按脱逃罪犯对待,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捕回。
1996年11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黑龙江省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管理条例》,省监狱局制定《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暂行规定》。对限期保外就医罪犯,在期满前2个月监狱派民警进行实地考察,邀请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员参加,填写《保外就医实地考察表》。对非限期保外就医罪犯,监狱实地考察有困难的,发函考察,考察情况装入罪犯档案。省监狱局批准住院治疗、出院收监的罪犯,每月考察1次。同年,省监狱局组成4个医疗鉴定组,到全省32个押犯单位(含市属监狱)96个监区,对病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开展医疗鉴定工作。共检查、鉴定病犯1 500余人。同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对罪犯保外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制定相应措施贯彻执行。对保外就医罪犯回原籍省(市、区)的,接交工作做到“三见面”,即保外就医罪犯与接收监狱、派出所和当地基层组织见面。接收外省转入的保外就医罪犯,由省监狱局指定监狱管理。同样做到“三见面”,确保罪犯不脱管失控。
2005年9月,省监狱局印发《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管理考查工作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保外就医罪犯管理考查工作。各监狱成立保外就医罪犯管理考查领导小组,加强与具保地公安机关联系,确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及保外就医罪犯不脱管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