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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档案管理

第十一节 档案管理



  1986年,罪犯档案管理根据公安部《劳改犯档案卡片管理办法》执行。罪犯入监后建立个人档案,档案分正卷和副卷。正卷包括罪犯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入狱登记表、健康检查表、指纹卡以及罪犯的奖惩、加减刑、年终评审、出监鉴定、释放证存根等材料,副卷有罪犯改造期间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正卷归狱政管理部门保管,副卷归罪犯所在中队(分监区)保管。狱政管理部门和分监区建立罪犯卡片。卡片分三种:罪犯档案索引和刑期卡片;累犯、惯犯卡片;技术犯卡片。

  1994年1月,黑龙江省执行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印发的《罪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各监狱为加强对罪犯档案规范化、现代化、制度化管理,按照2001年3月省监狱局制定的《罪犯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罪犯档案工作:(一)监狱(少管所)设立专用档案装具、库房,添置必要的现代化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立卷归档:罪犯在服刑期间建立个人档案,分正、副卷。罪犯档案一律用A4幅卷皮、纸张装订。罪犯释放或死亡后,其档案由监狱狱政科将正、副卷合一,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给本单位综合档案室归档。(二)罪犯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两种。长期20年以下,永久21年以上。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罪犯档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工作。对冤假错案人员在服刑期间形成的材料,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处理。(三)档案管理。罪犯释放、死亡后,其档案由省监狱局及其所属监狱(少管所)分级集中统一管理。省监狱局档案部门负责管理重要的危害国家安全类罪犯和重要知名人士罪犯的档案及已撤销监狱的罪犯档案。罪犯调往其他监狱时,档案随人移交接收单位。(四)档案借阅和统计。外调人员要查阅罪犯档案时,必须持县级以上机关介绍信,办理借阅手续。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罪犯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五)卡片管理。罪犯卡片内容: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家庭住址、民族、文化程度、捕前职业、案由、主要罪行、原判机关、送押机关、刑期起止日期、刑种、刑期变动情况、改造期间执行单位的变动情况。罪犯刑期卡片,按其姓氏字音统一使用汉语拼音的音序编排。罪犯卡片由省监狱局档案部门管理,在押犯做到人、档、卡一致。罪犯在本省范围内调动时,调出单位在档案索引和刑期卡片上注明调往单位和调出日期,在10日内报省监狱局。
2005年,全省监狱罪犯卡片实行微机联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