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考核与奖惩 一、百分考核
1986年,对罪犯考核实行记事考核法和评审考核法,以罪犯思想改造和劳动生产两方面实行指标分解、逐项定分、日记月累,坚持以“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988年1月,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罪犯百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各监狱、劳改支队对罪犯思想改造和劳动表现采取指标分解、逐项定分、以分奖惩、依法减刑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思想改造指标(50分),包括认罪服法(15分)、遵守监规纪律(15分)、政治、文化、技术学习(15分)、生活卫生(5分);劳动改造指标(50分),包括劳动效率(35分)、材料消耗(增收节支)(5分)和文明生产(10)分。记分方法:达到7项考核指标的记满分,对具备加分或扣分条件的按考核细则给予加、扣分。对每月超出思想改造指标和劳动改造指标的罪犯所得加分多少,按比例划分6个分数段,即6等。每个等级的比例:1等和6等各占10%,2等占15%,3等、5等各占20%,4等占25%。1等有效奖分5.5分,2等有效奖分5分,3等有效奖分4分,4等有效奖分3分,5等有效奖分2分,6等有效奖分1分。年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的奖给有效奖分8分。优秀互监组组长奖6分,成员奖4分。优秀积委会成员奖5分。每学年被评为优秀教员的奖6分,被评为优秀学员的奖4分。月评定有效奖分和各项活动中单独奖励有效奖分,年度累计每犯最高不超过80分。发生罪犯逃跑、自杀、行凶、破坏等重大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罪犯小组长、值星员、互监组成员当月不得有效奖分。连续3个月不满基础分的,给予1个月考验期,考验期内不计有效奖分。考验期内满基础分的,从下月开始计算有效奖分。连续3个月以上不满基础分,受禁闭处分1次扣以前积累有效奖分3分,受警告处分1次扣6分,受记过1次扣9分。罪犯在改造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的有效分无效。考核机构:监狱、劳改支队设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设在狱政科,大队设考核组,中队组成考评组。
1990年8月,司法部制定《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1991年11月,司法部颁布实施《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作为罪犯考核奖罚的基本内容。1992年2月,省劳改局制定《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实施细则》。细则规定罪犯思想改造分值为55分,劳动改造分值为45分。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思想改造基础分满分,劳改机关还可视情节给予奖分。(一)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二)认真学法,自觉改造世界观,如实向干部汇报思想,检举揭发坏人坏事;(三)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四)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核成绩合格。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劳动改造基础分满分,劳改机关还可视情节给予奖分:(一)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二)重视劳动质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次品、废品率不超过规定指标;(三)物质消耗不超过规定指标,注意修旧利废和增产节约;(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未发生生产事故,爱护劳动工具,保持劳动环境整洁卫生。干部应当直接考核罪犯,做好数据汇总和台账管理工作。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授予改造积极分子称号、依法呈报减刑或假释。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又犯罪的,依法惩处。
2004年2月,省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下发《关于加强对“法轮功”类罪犯依法管理和教育改造的若干意见》,对“法轮功”类罪犯发放《计分许可证》。“法轮功”类罪犯入监经过2至3个月集训后进行考核。考核只计基础分,不计评定有效奖分。考核只是取得《计分许可证》的资格考核,考核结果只作为罪犯的现实表现情况和是否转化的标准之一。罪犯经过3个月以上计分考核,其思想改造、劳动改造连续3个月达到基础分满分,并且已写“四书”(保证书、悔过书、决裂书、揭批书),监狱认为已转化的报省监狱局认定审批。对确已转化的省监狱局发给《计分许可证》。从发证之日起,参加计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减刑、假释和分级处遇的依据之一。3月,省监狱局制定《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依据《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对罪犯进行考核。基础分满分为100分(思想改造55分、劳动改造45分,两者不能相互替补)。加、扣分数均以百分为基准线。对每月基础分在100分及其以上的罪犯,按比例分为6等,1等和5等各占15%,2、3、4等各占20%,6等占10%。1等有效奖分6分,2等有效奖分5分,3等有效奖分4分,4等有效奖分3分,5等有效奖分2分,6等有效奖分1分。对于罪犯劳动强度大、监管改造成绩突出的监狱,省监狱局于年初对其有效奖分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监狱根据各监区年终排名情况、生产劳动强度等,每月末将6个等级比例核发给各监区。对于老年罪犯(男犯60周岁以上,女犯55周岁以上)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罪犯,分监区填写《老病残罪犯鉴定表》,经监区、监狱医院签署意见后,报考核办公室审核。月思想考核基础分达到55分(含55分)以上的,单独进行评比,取消1、2等,保留3、4、5、6等,比例为:3等占20%,4等占40%,5等占30%,6等占10%。
2005年,各监狱执行省监狱局重新修订的《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对罪犯的计分考核,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基本内容,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改造质量,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的原则;民警直接考核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设立《罪犯日考核登记册》,对罪犯的劳动、学习、生活等内容由直接责任民警按日考核,当日填写。对罪犯有“检举揭发他犯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的”等31种表现,给予适当加分奖励;对罪犯有“散布不认罪言论,攻击、仇视司法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等38种情形的给予适当扣分处罚。罪犯的累计有效分不能计负分。
二、奖惩
1986年,依据《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劳改队)给予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做出一定贡献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罪犯进行警告、记过或禁闭等行政处罚:散布淫秽言论,传播犯罪手段的;散布反动言论,拨弄是非,妨碍他人改造的;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或偷盗公私财物,屡教不改的;消极怠工,违反操作规程,屡教不改的;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有其他严重违犯监规纪律行为的。对有下列破坏行为之一的罪犯依法惩处:进行暴动或组织反革命集团的;进行凶杀、纵火、投毒的;逃跑或组织逃跑的;公开抗拒劳动,屡教不改的;有意进行诬陷或传授犯罪伎俩,教唆他人犯罪,情节严重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破坏生产或其他破坏行为,构成犯罪的。
1992年2月,省劳改局在《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宽管级罪犯连续2个月百分考核未达满分或年累计4个月未达满分的,普管级罪犯连续4个月未达满分或年累计6个月未达满分的,退到原处遇级别的下一级。对每月思想改造、劳动改造不满基础分,累计扣分15分以上或连续2个月以上基础分未得满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受警告处分1次,扣有效奖分6分;受记过处分1次,扣有效奖分9分,从连续2个月得基础分满分后的下月开始评定有效奖分。
2004年3月,省监狱局制定《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监狱对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重大立功: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立功: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事迹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罚:聚众哄监闹狱,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辱骂或者殴打民警的;欺压其他罪犯的;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故意损坏生产工具的;有其他破坏监管秩序情形的。
2005年,省监狱局重新修订《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规范、细化罪犯各项奖励与惩罚标准,并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与考核监督的办法。罪犯奖惩程序,由罪犯所在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区和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监狱长批准。2004年、2005年两年,全省罪犯违纪被关押禁闭2 476人,警告处分335人,记过处分64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