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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帮教工作

第八节 帮教工作



  1986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各监狱、劳改支队配合罪犯居住地政府的安置帮教,签订帮教协议书。签订帮教协议是社会帮教工作的一种新形式。各监狱、劳改支队将刑释人员改造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材料,抄送给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做开展帮教工作参考。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落实帮教组织和帮教措施。各监狱、劳改支队定期回访,考核刑释人员表现,主动同其工作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签订协议,搞好“四证”“两落实”衔接工作,即改造机关负责罪犯释放时得到改造合格证、文化补习证、技术培训证和普法合格证;地方有关部门在其回到社会后,落实安置就业、落实接茬帮教。当年有23 000多人(含解教人员)接受安置帮教。

  1987年,中央政法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劳改犯的改造工作,要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向后延伸。”同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劳动局、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共同搞好劳改工作“三个延伸”的通知》。

  1988年6月,省劳改局下发《关于开展“三个延伸”的通知》,要求各监狱、劳改支队在开展“三个延伸”工作中主动到公、检、法机关了解罪犯在预审、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心理特点,认罪表现,以便进行针对性教育。入监队在接收罪犯时,主动请送押单位介绍罪犯的犯罪原因、心理特点和认罪表现。收押范围小的市(地)劳改单位,主动与预审、检察、审判单位建立联系制度。采取 “走出去,请进来”方式,加强监狱内外联系,依靠社会力量,搞好联合帮教。

  1990年12月,省劳改局制定《关于推进和深化“三个延伸”及对犯人联合帮教工作方案》。全省各监狱、劳改支队按照方案要求,把签订联合帮教协议书,从与家属签订转到与罪犯原籍政府、原工作单位签订的轨道上来。1990年,各单位邀请325名刑释人员典型回监做报告215场;邀请党政、共青团、社会团体1 630人做报告246场;走出去进行“三爱”教育活动1 971次;家属规劝活动66场。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刑释人员社会安置和接茬帮教工作,建立与刑释人员定期联系制度。全省劳改单位与罪犯原籍政府、原工作单位和家属签订联合帮教协议书4 090份。

  1995年5月,省监狱局制定《监狱对刑释人员接茬工作实施细则》。监狱提前2个月将《罪犯刑满通知书》(五联单)、改造鉴定材料、联合帮教协议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寄送刑释人员市(地)司法局监狱工作处。

  1995年12月,省少管所106名民警与106名无父母、无亲人探视、无邮包的“三无”少年犯,组成模拟“爱心家庭”,形成以亲情为纽带、以模拟家庭为载体的帮教模式。“爱心家庭”得到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哈尔滨市检察院检察员与3名“三无”少年犯组成“爱心家庭”,哈尔滨市两级人民法院与该所共建“联合帮教中心”,由30多名法官与48名“三无”少年犯组成“法外情一帮一”模拟家庭。全所共组建“一帮一”模拟家庭239个,实施救助资金10万元,物品5万余件。239名“三无”受助少年犯中有106人被依法减刑、假释,有18人获局、所级改造积极分子,有46人54次获专项有效奖分,转化率100%。

  1999年2月,黑龙江省执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刑满释放衔接工作的意见》,监狱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将其在监狱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满释放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刑释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2001年5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万绍芬到省少管所调研,以“家庭建在监所内,真情感召浪子心”为题,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第七期简报上发表。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批示“开展爱心家庭帮教活动的情况,可否在法制日报或其他报纸上报导一下”,《法制日报》用头版头条报道少管所开展“爱心家庭”情况。2001年,北安监狱在联合帮教工作中,形成监狱、社会团体、服刑人员亲属为一体的联合帮教网络。组织召开帮教座谈会4次,同30个市县司法局和2 897名服刑人员家属签订帮教协议,90%的帮教单位和服刑人员家属履行帮教义务,解决136名服刑人员家庭中的实际困难,帮教签约覆盖率达80%以上。

  2005年,全省签订帮教协议38 466份,吸收社会帮教资金5万多元,接受社会帮教罪犯23 8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