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警衔授予 一、授予
1992年10月,省劳改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通知精神,部署警衔评授工作。警衔评授工作首先在劳改局机关干警开始。12月批准劳改局机关授警衔人员194人。其后,开始为省属监狱、劳改支队等基层单位评授警衔。
1993年4月,省属劳改系统首次授警衔7 942人。其中:二级警监2人,三级警监73人;一级警督841人,二级警督874人,三级警督1 569人;一级警司2 506人,二级警司1 452人,三级警司304人;一级警员167人,二级警员154人。
1993年11月,因劳改干警评授警衔是新中国成立四十多年的第一次,许多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差别很大的人都处于同一警衔;有的则因任职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与首次授衔标准相差很短,出现一些不尽合理的情况。省司法厅对首次授衔的部分人民警察警衔进行适当调整,称警衔微调。省属劳改系统警衔微调1 835人,其中:三级警监19人;一级警督657人,二级警督196人,三级警督296人;一级警司362人,二级警司174人,三级警司60人;一级警员71人。
1994年10月,对担任行政职务的二级警员至二级警监的人民警察,德才表现较好,从1993年9月1日至1994年9月1日达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的,进行第二次警衔微调1 737人。
1996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通知》精神,对担任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职务、现衔级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督的人民警察,德才表现较好,年度考核称职,从1994年9月1日至1995年9月1日达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的,进行第三次警衔微调713人。
1995年1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一级警督以上人民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的正副厅级和正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以及正副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现职级时间和参加工作时达到规定年限的,选升一级警衔。以后对符合条件人员,每年进行一次选升。
2000年,全系统累计评授各类警衔人员11 659人。
2005年评授各类警衔人员10 827人,其中:二级警监2人,三级警监152人;一级警督1 110,二级警督1 570人,三级警督3 762人;一级警司1 613人,二级警司2 208人,三级警司32人;一级警员68人,二级警员310人。
二、降级与取消
2004年2月,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的规定,经省监狱局申报,12月司法部下达对2人降低警衔的命令。
截至2005年,根据199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劳动人事部《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人民警察被依法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免于起诉、免于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或者被开除公职、警籍、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的规定,省监狱局按警衔取消审批管理权限,将受到刑事、纪律处理的人员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先后5次下达关于取消人民警察警衔的命令,共取消10人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