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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所政管理

第二节 所政管理



  一、行为规范管理

  1986年,为规范和约束劳教人员行为,各劳教所执行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草案)》中规定的“五要、十不准”守则。五要:1.要认罪认错,遵纪守法,服从管教;2.要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3.要积极参加生产劳动;4.要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5.要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十不准:1.不准随便离开规定的范围;2.不准谈论案情,传习作案手段;3.不准留长发、胡须;4.不准阅读、传抄黄色书刊,散布淫乱思想;5.不准损害公物;6.不准消极怠工;7.不准拉帮结伙,打架斗殴;8.不准酗酒、赌博、偷盗;9.不准敲诈勒索,互相馈赠;10.不准互相包庇,栽赃陷害。要求劳教人员对“五要、十不准”都能达到熟记程度,并按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干警将“五要、十不准”作为管理劳教人员的主要依据。同时各劳教所要求劳教人员每天的活动严格按劳教人员一日生活准则去做。即:

  起床:1.听到起床令后,要迅速起床、穿衣,有秩序地进行放便;2.整理好内务,做好出操准备。

  早操:1.听到出操令后,迅速跑到指定地点按个人位置站队;2.队列整齐、步伐一致、歌声嘹亮;3.因病不能出操人员,必须请假。

  洗漱:1.在指定地点洗漱;2.严禁乱倒脏水。

  开饭:1.听到开饭令后,要集合列队,按顺序步入餐厅;2.在指定餐桌就餐,不准乱窜;3.厉行节约、不准浪费;4.就餐时不准喧哗,禁止同炊事人员吵闹。

  劳动:1.劳教人员都要参加劳动;2.服从分配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注意安全,完成好生产任务;3.休息和放便时,由带工干警统一安排。

  学习:1.按时参加各种学习;2.认真听讲,做好笔记;3.讨论时要联系实际积极发言;4.按时完成作业。

  卫生:1.饭前、便后要洗手;2.不准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纸屑、果皮,不准喝生水;3.按规定时间换洗衣服、拆洗被褥、理发、洗澡。

  文体活动:1.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遵守有关规定,活跃文化生活;2.自由活动时,不准串队和超越活动范围,自觉维护队内秩序,爱护文体器材。

  着装:1.劳教人员必须衣着整洁;2.不准穿奇装异服,不准赤背敞胸露怀、歪戴帽子,不准穿拖鞋出操、出工。

  列队集合:1.开大会、看电影等集体活动,必须按固定位置站队,以大(中)队为单位集体带入带出,做到队列、步伐、衣着三整齐;2.集合列队时,保持肃静,听从指挥;3.进场一律脱帽,坐姿端正,不准看书报、交头接耳、打瞌睡和擅离座位,有事经批准方可离位;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就寝:1.听到就寝令后,关闭电视机、收音机,不准打闹、喧哗或搞其他活动,应迅速就寝;2.如因公需要延缓就寝时间的人员,须经批准。但动作要轻,不要影响他人睡眠。

  1990年,开展以端正劳教人员行为举止为内容的行为训练活动,有的劳教所实行“百分考核”和“十无班组”竞赛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建立防逃联保机制。实行分类、分段、分级管理办法。

  1992年8月,司法部颁布《劳教人员守则》,同时还制定《劳教人员行为规范》《劳教人员日常生活规范》。规定劳教人员要做到:1.拥护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准散布敌对言论煽动敌对情绪;2.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不准阅读、传抄黄色书刊、散布淫乱思想,不准在交往中有粗俗、野蛮的行为;3.尊重干部,服从管教,不准无理取闹;4.认罪认错,接受教育,不准消极对抗、自伤自残、图谋报复;5.遵纪守法,矫正恶习,安心改造,不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准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准逃跑或唆使、拉拢、协助他人逃跑;6.互相监督、互相帮助,共同进步,不准恃强凌弱、敲诈勒索,不准损坏,侵占公物和他人财物,不准弄虚作假欺骗干部,包庇坏人坏事,栽赃陷害他人;7.增强集体观念,建立正常关系,不准搞江湖义气,拉帮结伙,刺字文身;8.努力学习政治、科学文化知识,不准旷课、迟到、早退,不准违反课堂纪律,损坏课堂教学设施器具;9.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不准旷工、抗工、消极怠工,伪造病情逃避劳动,损坏生产设施和劳动工具;10.遵守作息时间,服从统一安排,不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1995年,省劳教局制定《关于认定难改造尖子的标准》,各劳教所对符合标准的劳教人员确定为难改造尖子,由两名民警重点防范保安全,包转化。

  1996年9月,全省劳教管理工作实行三段九级管理模式(严管、普管、宽管三个阶段,九个处遇级别)。省劳教局依据司法部23号令,制定《劳动教养人员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细则》,对劳教人员的行为规范做出六十五条规定。

  2003年,根据《劳动教养人员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细则》规定,各劳教所又做许多具体规定,如劳教人员出大院规定、劳教人员早6时至晚8时活动秩序等。

  2005年,各劳教所执行《劳动教养人员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细则》成效显著。劳教人员参加学习、劳动和集体活动出勤率提高,违规违纪现象明显减少,所内秩序好转,出现安全稳定的好局面。

  二、分类编队

  1986年,各劳教所按四种罪错类型分别编队:1.财产罪错型:盗窃、掏窃、拎包、诈骗、窝销赃、贪污、投机倒把、敲诈、赌博等;2.性罪错型:卖淫、嫖娼等与性罪错有关的流氓行为;3.滋扰罪错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伤害、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抢劫、强抢等行为;4.其他罪错型:以上三种类型不能包括的罪错行为。在推进分级管理过程中,逐步完善封闭式、半封闭式、开放式管理。

  1987年,各劳教所分类编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按罪错性质分类编队。2.按劳教人员的体力状况编队。3.按劳教人员入所时间编队。新入所劳教人员编在后勤中队,经过一段教育再视情况分编至各中队。4.青少年单独编队。5.把年龄偏大,患老年性疾病的编入病号专管队。6.按劳教人员改造表现和思想情况编队。

  1991年,省劳教局试行《劳教人员分类、划级、分级管理办法》,根据罪错性质划分为四类(侵财型、性罪错、滋扰型、其他)管理。在此基础上划分宽松管理三级,普通管理三级,从严管理三级,即“三段九级管理”办法。三段九级管理依据改造表现,入所时间确定。根据确定的级别享受应有的处遇,如严管阶段不允许会见;减期除严管外,从普管一级到宽管三级,幅度都有区别。如普管级每季可减期15天,宽管级每季28天,普管二级以上人员可以同家人同居等等。有的劳教所按三段九级模式实行分级管理,还制作蓝、黄、红等九种标志,体现劳教人员严、普、宽的各段区别。各劳教所实行分类、划段、分级管理制度后,细化劳教人员奖惩考核条件、标准和处遇,变粗放管理为量化管理。每月、季劳教人员等级评定后,张榜公布,劳教人员对等级评定有疑义,可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1993年,齐齐哈尔市三个劳教所开始试行“倒塔式”八级管理制度。完善分级管理,减少层次,兑现处遇。

  1999年,对劳教人员实行从严、普通和宽松即严管级、普管级、宽管级三级管理。分级管理中劳教人员的处遇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区别对待。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劳教人员实行三级渐进管理,以百分考核为依据,进行考核评定,实行定级、晋级、降级三种。

  严管级:此级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为新收容的劳教人员。入所后,实行3个月严管阶段管理;第二种为教养期间不认错、不服管、抗拒改造,屡犯所规队纪又不知悔改的,有其他轻微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主要表现是:1.有逃跑、行凶、破坏、煽动闹事或有其他现行危险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2.经常散布淫乱思想或传授作案伎俩的;3.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扰乱改造秩序的;4.多次抗工、旷工、抗拒劳动的;5.偷窃、诈骗、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较重,但不够刑事处罚的;6.违反禁酒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7.多进宫人员表现不好的;8.不认罪错、经常无理取闹、不听劝阻、顶撞干警的;9.消极怠工、经常完不成生活任务的;10.恶习较深,不服管教,影响较坏的;11.有其他违反所规队纪行为需要严管的。有上述行为者必须经过四个月严管,根据表现才能晋级为普管。严管对象晋级时,需本人写出思想改造小结和保证书,中队做出符合普管条件鉴定材料,经大队审核同意,才能晋为普管。

  普管级:经入所教育基本达到要求的,由严管级晋为普管级;另有本人表现较差,由宽管降为普管级。普管级劳教人员的条件是:1.能认错服管,接受教育,安心改造;2.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所规所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的;3.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定额,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的;4.积极参加各项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考核成绩及格的;5.搞好环境、内务和个人卫生,遵守公共卫生制度的。

  宽管级:通过一个时期的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遵纪守法,自我改造意识较强,基本达到改造好的要求,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晋为宽管级:1.对自己所犯罪错有深刻认识,积极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2.能自觉遵守纪律和制度,各方面表现突出,能起骨干带头作用的;3.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爱护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的;4.积极参加各项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考核成绩及格的;5.搞好环境,内务和个人卫生,遵守公共卫生制度的;6.劳动教养期执行三分之一以上的。

  对劳教人员的级别每月考核一次,每季评定一次,晋级、留级和降级可同时进行。其中降级可以随时进行。新入所劳教人员,三个月的严管教育结束后,根据表现一般晋为普管级。

  晋级:一个季度内,月百分考核连续满分的,取得递进的资格,其中从严管到普管,可依据其改造表现决定。从普管到宽管必须经过半年的实际表现考核,改造表现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可提前晋级。

  留级:在季度百分考核中,有一个月不得满分的,季末评定应留级、降级。在季度考核中,三个月不得满分的,季末评定应降级,有严重违纪的,随时降级,也可破格降级。季度内病、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均为季度留级;工伤治疗期间,能遵纪守法,服从治疗的不影响晋级。

  严管级处遇:采取集训的形式,除劳动外,星期天增加两小时学习,两小时队列训练,严管期间一律不减期、不准假,百分考核只作为晋级的依据。

  普管级处遇:按中队正常生活管理,季、月百分考核,可有减期奖励,可参加年度优秀学员评比。

  宽管级处遇:中队可采取单独编队(组),有条件的中队可允许同居;星期天可在生活区和一定范围内自由活动。

  2001年,对劳教人员实行三段四级递进管理,三段为严管、普管、宽管,四级为严管级,普管一级、普管二级、宽管级;依据三段四级享受不同的处遇,各级别可以根据劳教人员的改造表现上下浮动,实行定级、晋级、留级、降级四种,动态管理。

  2005年,省劳教局召开劳教管理工作三段式改革研讨会,制定《黑龙江省劳动教养人员分段管理考核办法》,使劳教人员考核标准进一步细化,执法程序更加合理、规范和统一。在劳教人员管理形式上实行封闭式、半封闭式、开放式管理;在区域上划定范围;在处遇上区别对待。

  封闭式管理对象有:1.新投劳教人员;2.违纪降为严管人员;3.“四假”劳教人员;4.邪教未转化劳教人员;5.多进宫、多罪错人员;6.有案待查人员。管理措施。被确定为封闭式管理的劳教人员,由民警直接管理,严格管束,为后续管理打好基础。

  半封闭式管理对象有:封闭式管理考核期满,经考核批准升级的劳教人员。措施:被确定为半封闭式管理的劳教人员,实行民警指导下的民管会民主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可担任民管会成员。可参加优秀学员评选,可准假,符合条件者可批准“三试”或所外执行。

  开放式管理对象是:对经过半封闭式管理,恶性程度不深,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宽管级别劳教人员,改造表现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1.剩余劳教期限不足原决定教养期三分之一;2.家住市区;3.有固定工作单位;4.家里有管束能力;5.罪错轻微;6.原则上是初次教养;7.无违纪加期行为;8.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措施:开放式管理劳教人员以自我管理方式为主,除享有半封闭式管理中的所有处遇,还可在所内自由活动。法定假日可以放假回家,因故不能回家的,可将假期折抵劳教期限。






  三、文明管理

  1986年,各劳教所管教工作从整章建制入手,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从严管理,调整劳教人员班组长,中队干警实行坐班制,实行面对面直接管理劳教人员。同时,各单位贯彻文明管理八条规定,制止干警打骂体罚劳教人员取得成效。

  1988年,从六个方面强化管理工作:1.落实对劳教人员面对面管理;2.取消劳教人员的零散劳动,生产要害部位不使用劳教人员;3.劳教人员宿舍仓库和食堂的钥匙由管教干部掌握;4.劳教人员手中不得存有现金和贵重物品;5.加强对反改造尖子的教育转化工作;6.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劳教人员班组长标准。

  1989年,重点抓防脱逃、防破坏、防斗殴,确保劳教场所安全。实行三级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取消劳教人员班组长坐班制,实行干警24小时直接管理。1990年,坚持科学文明管理,融于探索劳教工作特色中。

  自1991年,按照司法部16、17、21、22、23、26、27号部长令,强化管理和警戒,采取防控措施,学习、生活、劳动 “三大现场”不离人,做到24小时不脱管。取消零散作业人员,健全门卫出入制度,增设巡逻队,昼夜巡逻。完善“连环保”制度,加强耳目建设。建立劳教人员关系档案,落实分级到位的规范管理、行为准则的规范管理、工作程序的规范管理。对薄弱环节调整、充实警力,完善警戒设施。

  1993年,根据司法部第21号令,对劳教人员实行就地放假制度,为积极改造的学员安排娱乐活动,改善伙食。1995年,结合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重点抓好劳教人员行为规范,坚持抓好劳教人员一日活动准则和劳教人员的文明礼貌行为。各劳教所按“三个统一”要求。即:统一劳教人员服装;统一劳教人员标志;统一劳教人员行为。使劳教人员做到站有站相,坐有坐像,言行有礼貌。

  1997年,配合整顿行业不正之风,落实省劳教局制定的严禁民警打骂体罚劳教人员,不准向劳教人员或其家属勒卡要等“十不准”制度。统一制作四种制度板;规范各种表、卡、簿册;建立劳教人员信息和追找档案;健全劳教人员管理教育声像资料;清理历年劳教人员档案。使各项基础工作向规范、科学、文明执法迈进。

  1999年,以维护劳教场所安全稳定工作为重点,开展春季百日安全竞赛,省劳教局制定《管理工作十条》,完善管教工作制度,加强耳目建设,搞好所内检查。7月,长林子劳教所利用耳目提供案件线索,协同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团伙抢劫杀人案。

  2000年,坚持“安全是重中之重,安全压倒一切”的思想,强化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加强夜间民警值宿巡视,做到民警直接管理和劳教人员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双保险管理机制,实行“五位”(学位、工位、队位、餐位、铺位)包夹管理制度。实行“五个禁止”:禁止放单、禁止民警目送、禁止存有违禁品、禁止从事危险作业、禁止民警将“法轮功”劳教人员托管于厂家师傅或其他劳教人员。“六个亲自”:民警亲自组织起床、亲自组织学习上课、亲自组织文体活动、亲自点名、亲自查铺、夜间亲自巡查。

  2005年,全省劳教系统开展“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坚持搞好安全检查、安全隐患分析、劳教人员思想动态分析、“六排查”等项工作;强化生产劳动现场管理,做好开工前和收工后劳动现场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无事故;开展“三个整顿”:整顿劳教人员民管会成员;对关系人进行登记造册和清理整顿;对通讯工具进行整顿。

  四、民主管理

  1986年,各劳教所建立纪律监督、学习宣传、生产安全、生活卫生、文体活动5个民管会组织。民管会成员根据教养期和改造表现在劳教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由中队逐级上报到科、所审批。民管会成员任期半年。

  1992年8月,各劳教所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如普遍制定民管会选举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及民管会“五大员”(学习宣传委员、纪律监督委员、生活卫生委员、生产劳动委员、文体活动委员)工作职责等。民管会设主任一人,由主抓管教工作的大队领导兼任。设立“五大员”各一人。民管会成员选用条件:1.投教六个月以上,初次教养普管二级以上的劳教人员;2.罪错轻微,犯罪性质单一,家住本地区内、一般有工作单位的;3.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积极协助干警工作的;4.能够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规章制度,不打骂体罚勒索虐待劳教人员,团结他人,劳教人员信得过的;5.思想稳定,能在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等方面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民管会成员在劳教人员推荐、自荐基础上,由大队领导班子征求干警意见确定候选人,劳教人员投票选举,大队讨论审定后上报管理科审核,主管管教工作所长批准产生。民管会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征求和反映劳教人员对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民管会实现严格管理下的民主,干警管理下的自我管理,体现劳教工作特色。

  2002年,各劳教所试行民管会竞争选举制。劳教人员自报竞选岗位,在劳教人员大会上进行演讲,劳教人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推选候选人。中队决定候选人名单,再由劳教人员差额选举产生民管会成员。

  2005年,对民管会进行整顿,对不称职、不负责、有欺上霸下苗头的民管会成员,进行改选。全系统全年改选民管会39个,更新民管会成员5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