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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四节 考核奖惩



  1986年,主要从劳教人员遵纪守法、学习和劳动生产等三个方面,对劳教人员考核。根据个人考核情况进行年终总结、评比和鉴定。劳教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奖励、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1.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2.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明显成效的;3.揭发或制止其他劳动教养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核实的;4.在挽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一定贡献的;5.经常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6.节约原材料,爱护公物有特殊成绩的;7.在生产技术上创新或发明创造经有关部门给予肯定的;8.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有突出事迹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延长教养期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2.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3.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教养的;4.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5.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6.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7.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8.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9.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种类分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惩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禁闭、延长劳动教养期。

  1989年,对劳教人员的表扬、记功、物质奖励、警告、记过及减少或延长3个月(含3个月)教养期以下的,由劳教所审批;延长或减少教养期3个月以上的,由省劳教局审批。各劳教所成立审批领导小组,所纪检、检察院驻所检察员参加研究审批。1991年,各劳教所执行《劳教人员百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分遵纪守法、劳动、学习、生活卫生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对劳教人员的考核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1992年,实行劳教人员分级处遇制度以来,劳教人员处遇级别与考核、奖惩同时进行。1995年,省劳教局制定《加强对劳教人员延减期的管理工作》,强化劳教人员考核工作。

  2001年,省劳教局制定《劳教人员分级管理和百分考核实施办法》,考核内容分为思想改造(30分)、遵规守纪(20分)、教育学习(15分)、生活卫生(15分)和劳动生产(20分)五个方面,月满分为100分。实行日记载、月评比、季兑现。根据劳教人员所处级别和计分情况,兑现相应减期天数。对劳教人员的奖罚标准进一步规范、具体。各劳教所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做好奖惩工作。如万家劳教所截至2003年,受到减期奖励的劳教人员有32 500人次;受到加期惩罚的劳教人员有921名。

  2005年,省劳教局制定《劳教人员考核奖励办法》,规范考核奖惩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