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档案管理
第五节 档案管理
1986年,按照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劳教人员案卷管理的通知》,劳教人员审批表由公安机关保存。投送劳教人员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综合材料》交劳教所保管。劳教人员教育改造形成的材料由劳教所保存,劳教人员解教后将教育改造材料寄给办案地公安机关。
1991年1月,省劳教局下发通知,要求残期在半年以上的劳教人员全部建立教育档案。
1992年,各劳教所管理劳教人员档案正卷包括:1.《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综合结案材料及其他法律文书;2.指纹卡片、体检表、相片;3.加、减期、撤销劳教等审批材料;4.所外执行、提前解教、按期解教审批表,证明存根和出所评审鉴定材料;5.《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6.死亡鉴定,工伤事故和其他需要存查的有关法律文书。劳教人员档案副卷由大(中)队管理,内容包括:1.《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复印件;2.劳教人员入所登记表;3.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的考核、评比、鉴定材料;4.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奖惩呈报表及改造表现材料;5.重要坦白、检举材料及查证处理结果;6.请假、保外就医证明存根和其他考核材料等。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撤销劳动教养或死亡后,档案正卷和副卷合并整理后由劳教所统一保管。
1993年,省劳教局要求建立劳教人员生活卫生档案,以利于开展劳教人员生活卫生达标升级活动。
2000年,根据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建立“法轮功”类劳教人员教育转化档案的通知》,相关劳教所建立“法轮功”类劳教人员教育转化档案。
2002年,大庆劳教所加大档案管理硬件投入,经省档案局验收,达到省级标准。
2005年,针对卷宗、簿册规格不一、尺寸不同、内容不规范等情况,省劳教局统一印制档案簿册,达到全省整齐划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