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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通信(讯)会见 合宿合餐

第六节 通信(讯)会见 合宿合餐



  1986年,黑龙江省多数劳教所没有固定接见室,接见一般安排在劳教人员宿舍进行,会见时间不超过1小时。接见时携带物品有限制:生食品和各种酒类以及未经医生批准的药品、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送交劳教人员;严禁将黄色书刊和不健康娱乐品及奇装异服送交劳教人员。对有违犯所规队纪或正在反省、接受审查或禁闭的劳教人员,或者亲属探视后对劳教人员思想改造起不良作用的,以及劳教人员亲属不执行探视规定,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的,不得会见。为体现党的劳教方针政策,各劳教所设有合餐、合宿室,对符合条件的劳教人员,经审批,允许与亲属合餐,与夫妻合宿,但范围较小。

  1990年,各劳教所相继建有接见室,每月允许劳教人员家属会见一次(节日除外)。1993年,根据创办劳教工作特色的要求,对劳教人员家属来所的,经审批,可以大范围的在所合宿、合餐。但因吸毒被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不得与配偶同居。

  1995年,开设劳教人员亲情电话,有的劳教所每逢重大节日允许改造好的劳教人员与家属直接通电话。




  2000年,对“法轮功”类劳教人员接见按省劳教局规定执行:1.“法轮功”类劳教人员接见由管理科审查,主管所长批准,在本队接见日接见,其他时间不允许接见;2.接见范围只限于直系亲属,并详细做好登记;3.接见要与其他劳教人员分开,单独进行;4.接见时,管理、教育科要有一名科长在场,其所在大队要派一名大队长专门负责;5.接见前,大队要对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以防信息外传;6.大队认真检查家属所带物品,清点并做好记载,防止经文等违禁品带入;7.对未转化的“法轮功”类劳教人员限时接见;8.不允许“法轮功”习练者来所接见“法轮功”类劳教人员。

  2001年,针对“法轮功”类劳教人员家属接见的实际情况,制定“法轮功”类劳教人员家属接见问卷规定,对于拒绝答卷的一律不允许接见。

  2005年,全省各劳教所建成现代化的标准接见室。有的劳教所,在劳教人员与亲属会见时,发放征求意见问卷表,向社会征求、改进劳教工作的意见。同居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一些劳教所批准同居人数占已婚劳教人员的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