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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律师

第四篇 律师



  1986年,黑龙江省律师执业机构全部属于国家设立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国家事业编制的司法工作人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为黑龙江省律师工作的改革创新,注入生机与活力。20世纪90年代初,按照司法部律师工作改革的部署,打破单一国办所体制格局,开始兴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颁布后,依法设立的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迅速发展。至2005年,在全省522家律师事务所中,合作制、合伙制和个人办律师事务所达到487家,占93.3%。随着律师工作改革的深入,律师工作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也逐步被打破。1996年,《律师法》以法律形式确立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即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 逐步将律师执业年度注册、律师事务所年检等管理业务移交给律师协会。2005年,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当选理事会成员全部由律师组成。黑龙江省律师管理部门重视律师队伍建设。不间断地进行业务培训和行业整顿,鼓励律师的国内与国际业务交流,不断提高律师的业务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全省律师的社会公信力和庭审采信率逐年提高,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