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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年检注册

第二节 年检注册



  1989年5月30日,省司法厅开始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核发《律师工作执照》。证照每年由省司法厅注册一次,注册期限为每年的3月1~31日,未经注册的一律无效。注册前,由各地司法局对律师年度职业道德和完成业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查,填报年度工作情况登记表,报省司法厅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不称职或不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暂缓注册;严重不称职,取消律师资格的,将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由同级司法局报市(地)司法局复审,由市(地)司法局向省司法厅呈报取消律师资格请示,经省司法厅审查后,报司法部批准取消律师资格。

  1991年,在年度律师年检注册时,省司法厅进一步明确律师注册与不予注册的界限。政治思想表现好,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业务量,符合律师工作质量要求的予以注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个人品德方面发现有问题、尚未做出结论的,暂缓注册。不能完成规定业务量的,有严重违纪、违反职业道德,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受刑事处分的不予注册,收回律师工作执照。

  1993年,为推进律师管理工作向科学化、正规化发展,省司法厅将律师事务所纳入年检注册范围。凡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和批准执业并领取律师工作执照的律师,均要参加年检注册,通过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单由省司法厅实行公告。进行年检的律师事务所需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年度职业纪律检查情况报告、年度交管理费、会费的有关证明文件。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由省司法厅颁发《法律服务机构批准证书》并加盖《年检合格》字样的验印。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由省司法厅做出限期补充材料或延缓年检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年检与不予年检的界限:律师事务所年内在律师业务活动、财务管理、律师职业道德以及遵守国家法规、政策未出现问题;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年检时上报的文件齐全,并按时上交管理费、会费的予以年检。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业务活动、财务管理、律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人员管理上出现重大问题;不能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年检时上报的各种文件不齐全,有遗漏、缺项的不予以年检。经司法行政机关整顿,认为达到年检要求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写出报告逐级上报后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年检。

  1995年3月,为加强律师队伍管理,省司法厅印发《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验暂行规定》。凡在黑龙江省区域内依法设立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每年1月1日~3月31日参加年检,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律师业务活动。律师事务所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开展业务活动情况,遵守管理规章和执业纪律情况,财务收支和预决算情况,内部管理和运行情况等。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在其报送的年检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律师事务所的年检程序:律师事务所办理年检时,必须向市(地)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和证件进行初检: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验报告书》;2.财务报表;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4.其他有关材料。律师事务所经年检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在执业活动中有较严重违犯法律,法规和违犯律师执业纪律行为的;未按规定留足有关基金或在财务活动中有较严重违犯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或律师间有严重矛盾导致无法正常执业的;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所已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未完成主管机关交办的任务和年度业务指标的;上年度受到停业惩戒的处分期未满的;因违法违纪问题正在受到查处的;上年度所内半数以上的律师受到纪律惩戒的;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有其他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规章行为的。各律师事务所在市(地)司法局初检的基础上,由市(地)司法局统一到省司法厅办理年检手续。省司法厅对律师事务所申请年检所提交的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年检意见,对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在其有关材料和证件上核盖年检印鉴并予以登报公告。对检验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暂缓通过年检,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待其暂缓通过年检的因素消除后,再补办年检手续。律师事务所对暂缓通过年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司法厅申请复议。律师事务所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无故不参加年检的,登记机关可撤销该所,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1995年12月,省司法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收取律师注册费的通知》,对律师事务所上交管理费、会费的方式进行改革,在每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时,收取注册费。自1995年起,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上交管理费变为律师的注册费(含会费),注册费由律师个人按专业技术职称的级别上交。注册费作为各级主管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业务经费。注册费的分配比例是:县(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注册费,50%交县(区)司法局,30%交市(地)司法局,20%交省司法厅。地市属律师事务所的注册费,60%交市(地)司法局,40%交省司法厅。注册费中50%为会费。律师注册费属预算外资金,收费前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1997年,将律师是否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条件之一。律师申请年度注册时,必须提交参加培训的证明,对没有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但没有达到规定课时的律师,一律予以缓期注册或不予注册。

  2005年,按照省司法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管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注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