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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档案管理

第四节 档案管理



  1986年,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参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按照《律师暂行条例》的业务分类进行档案管理。

  1991年11月,省司法厅、省档案局转发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4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4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两类确定。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2000年7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省司法厅召开的全省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现场会上,推广交流齐齐哈尔嵩岩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先进经验。全省律师事务所根据省司法厅通知,较大的律师事务所设专库专柜,分类规范管理。

  2005年,律师档案工作实现微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