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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奖励与惩戒

第七节 奖励与惩戒



  一、奖励

  1986年,全省律师奖励统一由省司法厅会同全行业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一起进行嘉奖,律师不进行单独评奖活动。

  1991年,省司法厅单独进行律师评奖,通报表彰全省优秀法律顾问和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1992年3月,省司法厅表彰全省“双十优”律师:优秀法律顾问律师。

  1994年6月,评选表彰全省首届十佳律师:岳成、徐桂元、韩振兴、伍增荣、孟繁旭、田维富、姚恒东、孙少波、陶沛然、高岩。

  1999年8月,评选全省第二届十佳律师。

  自2000年,省律师协会决定,不再单独评选律师荣誉称号。律师的奖励与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同步进行。

  2003年,在中央电视台、中宣部、全国普法办举办的“12.4”全国普法宣传日活动中苏向祥律师当选2003年度全国最有影响力的十大法治人物。1995年8月19日,哈尔滨市周家镇发生一起侵华日军遗弃炮弹爆炸,造成中国公民两死一伤严重案件。苏向祥律师随即介入事件调查,以受害者律师名义向日本驻华大使馆发去揭露爆炸事件真实情况传真,要求日本政府给予赔偿。从1995年开始,苏向祥律师用8年时间自费调查取证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受害者案件,共接触芥子气受害者200多人,为受害者无偿提供法律援助。2003年9月29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受害者原告胜诉,日本政府向中国受害者赔偿1.9亿日元。2003年8月4日,在齐齐哈尔市又发生一起日军遗弃化学武器致使中国公民44人受害的严重事件。苏向祥律师代表受害者在各大媒体对日本政府的态度进行批评,为政府间谈判提供有力民间支持。2003年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王兆国和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周强接见苏向祥。12月省律师协会发出通知,表彰苏向祥律师,号召全省律师向苏向祥学习。

  2005年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有: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庆城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优秀律师称号的有:韩振华、徐桂元、李亚兰。

  二、惩戒

  1986年,黑龙江省对律师违纪违规处罚按《律师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993年3月1日司法部颁布《律师惩戒规则》。《规则》对律师违纪违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停止执业二年、取消律师资格五种。对律师事务所违纪违规处罚分为:警告、停业整顿、撤销律师事务所处分三种。

  1995年5月20日,司法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在律师执业纪律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少数律师违反规定,私自收受当事人钱物;个别律师与经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不正当接触,徇私舞弊;一些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执业秩序;极个别律师甚至触犯刑律,走上犯罪道路。《律师惩戒规则》规定,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建立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建立健全投诉制度;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建立律师惩戒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的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培训教育制度。省司法厅成立黑龙江省律师监督惩戒工作领导小组。

  1995年7月,哈尔滨市司法局查明,哈尔滨市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少波先后3次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25.5万元,扣除孙少波应提取效益工资12.75万元,剩余12.75万元被其占为己有。哈尔滨市司法局对孙少波做出处罚决定:停止其执业一年;没收违法所得12.75万元。

  1997年1月,司法部制定《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999年12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2002年4月5日,省律师协会制定《黑龙江省律师执业规范》,明确界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纪或违规行为,并规定应由律师协会执业纪律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

  2003年6月16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执业纪律委员会分别对律师肖忠义、崔美昌、马新民的违纪问题给予处罚。

  2004年5月1日,司法部制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和吊销执业证书4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4种,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005年,有1名律师分别受到停业3个月的行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