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其他代理业务 一、涉外案件代理 1986年,全省律师代理涉外案件5件。1987年,省司法厅针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需要,要求凡有涉外活动的市、县所在地律师事务所,都要主动联系、主动参与、主动服务,争取凡外事活动都有律师参加。代理涉外案件24件,是上年的4.8倍。
1989年,省司法厅增加黑河市、绥芬河市律师事务所的涉外业务,配备涉外律师,为边贸企业和涉外单位处理涉外经贸纠纷及其他涉外法律服务。随着黑龙江省边贸活动日益活跃,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也逐年增加。全年涉外案件代理44件。
1990年初,省司法厅召开律师为边贸提供法律服务研讨会。5月在黑河市成立第一家涉外律师事务所。草拟、审查经济合同100份,总标的额1 600多万元。至年底,全省共办理涉外经济案件82件。
2000年,全省涉外案件代理达到168件。
2005年6月,黑河剑桥律师事务所为了拓展境外业务,走出国门,在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设立办事处,为俄罗斯公民和社会各部门开展法律服务。全省涉外案件代理117件。
二、行政案件代理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黑龙江省律师行政案件诉讼代理逐步增多。在诉讼代理中,律师依据《行政诉讼法》,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做出努力。
1991年,全省代理行政案件诉讼582件。1997年达到1 941件。
2003年,全省代理行政案件诉讼达到高峰,数量至4 070件。随着黑龙江省的行风好转,自2004年此类代理案件回落,2005年,全省代理行政案件诉讼1 73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