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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法律顾问

第六节 法律顾问



  1986年初,有1 536家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在律师为政府机关和主要领导人担当法律顾问工作中,对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性意见58件;帮助政府审查、修改地方行政规章、制度等文件39件;参加处理受托政府机关重大经济法律事务和行政法律事务134件;帮助处理各种疑难法律事件165件;提供法律咨询150件。

  1987年7月,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联合召开律师为政府或政府领导人担当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会之后,黑龙江省律师担当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快速发展。全省律师为近1 600家企、事业单位担当法律顾问,有96名律师为58个市(地)、县政府或主要领导担当法律顾问。

  1988年,省司法厅要求在全省大中型企业中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处。全年新设立法律顾问处285家。

  1990年,全省法律顾问工作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帮助企业摆脱资金短缺困境。有2 844家企业聘用法律顾问,比上年增加73.5%。办理各种经济法律事务8 500多件,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6亿多元。律师担任县以上政府法律顾问比上年增加24家,覆盖率达88.7%。提出法律建议1 290条,被采纳1 100条。

  1991年,全省律师共担任各类法律顾问4 525家,创历年最高。其中担当县(区)以上政府法律顾问223家,担当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335家,占大中型企业的77.4%。为企业清回欠款35 715万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9 286万元。为了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年初,省司法厅对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进行整顿,通过回访、检查、考核,发征求意见函等形式,摸清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即一些法律服务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法律服务质量不高。通过压缩和调整人员,建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加强质量管理、检查评比等措施,法律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1992年1月,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强化律师思想教育,树立廉洁自律,服务第一思想。为提高担当法律顾问人员业务能力,在加强培训基础上,省司法厅组织1 499人参加全国首次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131人。

  1995年,全省法律顾问工作除重点抓好为大中型企业法律服务外,主动为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区街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小型及私营企业做好法律服务。同时,为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主动涉入商品流通市场、证券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物流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经济、科技领域,建立金融、证券、商标、劳务、科技五个法律服务机构,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997年,法律顾问为代理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 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2.5亿元。参与涉外洽谈100多次,引进外资5 000多万元。当地干部群众把取得优异成绩的法律顾问处称为“不冒烟的工厂”。

  1999年8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各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全省有130个市(地)、县(区)、乡(镇)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另有247个各级政府机关、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各法律顾问处(组)为政府办理大量法律事务,对于促进政府法制化进程,强化政府职能,维护政府合法权益和形象,发挥积极作用。但存在普及面不够,规范化程度不高,从业人员素质不够高,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通知还提出,尚未聘请法律顾问的各级政府,要尽快聘齐。市(地)级法律顾问团成员可由5~7人组成,设首席法律顾问1人。县级政府法律顾问由3名律师组成。主动参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国企改革。

  2004年5月,省司法厅与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在国企改革中的职能作用的通知》,要求将律师的法律服务纳入国企改制的全过程。律师参与国企改制方案与实施;协助改制后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代理改制企业进行调解、仲裁与诉讼;协助改制企业清理资产,明晰产权及其他法律服务。2004年,全省有20多家律师事务所委派200多名律师到500多家改制企业中协助办理法律事务。

  2005年,全省有法律顾问11 74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