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公证
第五篇 公证
1986年,全省公证机构为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公证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公证员属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这时期的公证工作覆盖面比较窄,涉外公证不多。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黑龙江省公证工作得到迅速发展,公证处数量大幅增加,公证质量全面提升,公证工作管理逐步规范。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司法部贯彻《决定》精神,启动公证体制改革,把公证工作变为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1999年4月,《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的颁行,尤其200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后,黑龙江省公证工作改革步伐加快。在管理体制上,将公证工作由行政体制转变为事业单位管理,使公证工作作为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性质,采取“两不四自”,即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管理模式运行。按照这一思路,黑龙江省符合转制条件的公证处陆续转为事业单位。至2005年,全省135家公证处有94家完成转制。新的管理体制给公证事业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公证机构诚信度普遍提高,公证效力和公证质量全面上升。2005年,全省公证办证数达42万多件,创经济效益2 3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