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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证人员

第二节 公证人员



  一、公证员构成

  1986年12月20日,省编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增加律师、公证人员编制和有关经费的通知》,全省新增加公证人员编制(行政编制)40名(含哈尔滨10名)。分配方案首先保证任务较重人员过少的公证处,用于选调公证专业人员。对政企合一的大庆市、伊春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可根据需要参照省里此次下编的指标比例,适当增加人员。对增加编制所需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的单位从收入中解决,实行“定额定项补助”管理办法的单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安排。新增加公证人员编制后,黑龙江省从事公证工作人员有359人,其中主任公证员47人,副主任公证员59人,公证员74人,公证员助理和其他辅助人员179人。

  1987年,黑龙江省公证员首次进行职称评定和聘用。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分为一、二、三、四级,其中一、二级为高级职称,三级为中级职称,四级为初级职称。评聘工作实行一段时间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该项工作暂停。

  1992年5月16日,省司法厅组织全省从事公证工作的200多人参加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授予公证员资格,如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和公证处录用,则被正式任命为公证员。

  1993年9月,黑龙江省有公证人员680人,其中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公证员200人。

  1998年,省司法厅向省人事厅请示恢复公证员职称评聘工作。一度中断的公证员职称评聘工作继续进行。

  2000年9月16~17日,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公证员资格考试。2001年2月28日,黑龙江省有公证人员777人,其中有公证员资格的503人,公证员助理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274人。有近20个公证处仅有1名有资格的公证员,而且全省有资格的公证员中年龄在51~60岁的有130人。

  2005年12月,黑龙江省共有公证人员728人,其中一级公证员3人,二级公证员11人,三级公证员137人,四级公证员177人。公证员中有博士、硕士学位13人,本科以上学历402人。公证员助理、辅助工作人员和行政人员284人。

  二、涉外公证员

  1986年,省司法厅加大对符合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公证员培训管理力度。规定新增报的授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公证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1988年1月11日,涉外公证员统一着国家规定的涉外公证员服装。

  1989年1月9日,省司法厅发出《关于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印鉴备案的通知》。《通知》规定:涉外公证员是公证员中有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和涉港、澳、台公证业务的人员,执业机构为有权开展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业务的公证处。为提高涉外公证工作质量,今后增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时,应按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公证员印鉴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统一报送的通知》规定办理。对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必须是担任公证员二年以上,或是取得三级以上公证员职称,或是受过省级以上专业培训的公证员,否则不能办理涉外公证。3月30日,司法部发布《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应具备的条件是: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三级以上公证员或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公证工作三年以上的四级公证员;3.熟悉涉外法律并经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管理办法》还对申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审批、备案程序作出规定,要求涉外公证员的签名章须经司法部公证司审核后统一转外交部领事司备案。

  1991年11月11日,省司法厅批复哈尔滨市公证处,凡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的公证事项,虽不属涉外公证业务,因此类公证事项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因此,未开展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未获得涉外公证统一考试合格的公证人员均不得办理涉港、澳、台的公证事项。另外,凡涉港、澳、台的公证事项,受案号应按国内民字号排列。

  1992年,黑龙江省对俄罗斯边境地区经济贸易活跃,已有18个市、县口岸对俄罗斯开放,中国对俄罗斯公证事项增多。但在国家批准黑龙江省对俄开放的18个口岸中,有10个市、县公证处尚未获准办理涉外公证业务。为此,省司法厅向司法部请示,可否允许省公证处和10个口岸市、县公证处以及沿边、沿江的3个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经司法部批准,绥芬河市、孙吴县、逊克县公证处可于9月21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同江市、富锦市公证处可于11月16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以上公证处的印鉴和有涉外公证员资格人员签名章按规定备案。

  1993年9月1日,省司法厅公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人员(第二次备案)名单。全省参加第二次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的公证员中,有62人考试合格,获得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予以备案。

  1999年1月15日,省司法厅根据省外事管理办公室《关于涉外公证处、公证员重新备案事的函》,对1998年全省涉外公证处、涉外公证员重新备案:可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69个,涉外公证员150人。

  2003年11月,为贯彻司法部《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提高涉外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同时进一步充实涉外公证员队伍,省司法厅在哈尔滨市举办全省涉外公证员业务培训班。通过培训、审查资格、考试,全省又有25名公证员符合涉外公证员标准。12月,省司法厅将25名涉外公证员名单报送司法部申请备案注册。至此,全省可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154人。

  2005年,黑龙江省可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17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