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证工作改革
第二节 公证工作改革
1992年9月13日,在全省司法局长会议上,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1993年9月17日,省司法厅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印发《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意见(讨论稿)》,主要内容是:创造条件进行公证处向事业单位管理过渡的试点;努力探索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壮大公证员队伍的新途径;巩固和扩大公证工作领域,提高公证工作经济和社会效益。公证工作运行机制改革意见:公证处是独立法人,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的管理遵循“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原则,实行宏观管理,简政放权;公证处实行主任选举制;公证处实行全员聘用制;公证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管理体制;公证处实行内部效益工资制。省司法厅对公证工作的管理实行办理公证许可证和公证员注册制度。
1994年,按照《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意见》,对新设立的公证处,按照“两不四自”(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模式运行。试点中成立的哈尔滨市第二公证处,以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按照改革新机制运行。同时,加快原有公证处的改制工作,如哈尔滨市动力区公证处改制为事业单位后,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全年办证数是前七年的一倍多,收费额是前七年的总和。
1998年4月9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意见》提出公证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对公证体制改革中的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分配制度、运行制度、保险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对改革的保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2000年,省司法厅转发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省司法厅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再次深入各市(地)调查研究,制定黑龙江省贯彻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实施意见。
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黑龙江省贯彻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实施意见》,继续公证工作改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公证管理体制由行政管理向事业管理过渡;规范公证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公证人员素质,提升公证质量。
2002年6月,省司法厅在黑河市召开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座谈会,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全省有29个公证处已从行政体制转为事业体制;有36个公证处退出财政收支两条线,纳入税收管理。
2005年,全省135个公证处中,从行政体制公证处转为事业体制公证处有94个,其中合作制试点公证处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