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资格审批与年检注册

第三节 资格审批与年检注册



  1986年,对公证员资格审批继续执行司法部关于公证员资格审批规定进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员的资格主要采取考核批准的方式,经审核适合做公证工作的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任命为公证员。

  1989年8月15日,省司法厅印发《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公证人员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一是摸清公证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情况,制订培训计划;二是今后公证员晋级,必须经培训和考试;三是保持公证员队伍稳定;四是调入公证处的业务人员,必须坚持条件,不符合政治、业务、文化条件的人员不能调入。

  1992年5月16~17日,全国首次实行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黑龙江省参加公证员资格统考的有186人,考试合格的有25人。

  1993年2月19日,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关于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及任命公证员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出《关于做好公证员任命的通知》,对公证员考核任命问题作出规定。任命公证员的条件是:参加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在公证处工作的现职人员;以及符合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免试条件的人员。任命公证员的程序是:由所在公证处和同级司法局考核后,填写《公证员资格任命呈报表》一式两份,报市(地)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司法厅审批。对公证处合同制工人及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参加公证员资格考试并合格者,只发给《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待他们转干或调入公证处后,再按程序任命为公证员。

  1993年11月13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实行公证处办理公证许可证和公证员资格注册制度的通知》。《通知》根据《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意见》,决定从1994年起在全省实行公证处办理公证许可证和公证员资格证书注册制度。《公证处办理公证许可证》是省司法厅发给公证机关允许其办理公证业务的合法证件。对公证员资格证书注册是对获得公证员资格的公证人员颁发《公证员资格证书》。《公证处办理公证许可证》和《公证员资格证书》每年检验、注册一次。对不具备办证条件,办证能力极差,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在限定时间内仍不能改正的公证处、公证处的办事处不发给《公证处办理公证许可证》,已发证的及时上缴。对取得公证员资格,因出具假证、错证受到停止出证权以上处分或在公证处人员聘任过程中落聘的公证员,其《公证员资格证书》不予注册,已注册的随时缴回。实行公证许可证和公证员资格证书注册制度后,全省公证处、公证处的办事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必须向当事人主动示证,并在享有办证权的项目内办理公证。公证处、公证处的办事处未取得《公证处办理公证许可证》或未通过年检、公证人员未领取《公证员资格证书》或未进行注册;公证处、公证处的办事处和公证员越权出证均视为出具错证,按《黑龙江省公证人员出具假错证追究处罚的规定》有关条款处分。此后,黑龙江省按照上述规定对公证处和公证员进行年检注册和管理。

  1994年,通过省司法厅公证管理部门年检注册的公证处数量如下:省属公证处1家,哈尔滨市属公证处21家,齐齐哈尔市属公证处13家,牡丹江市属公证处7家,佳木斯市属公证处8家,大庆市属公证处10家,鸡西市属公证处6家,双鸭山市属公证处5家,伊春市属公证处14家,七台河市属公证处2家,鹤岗市属公证处3家,绥化市属公证处10家,黑河市属公证处6家,大兴安岭地区属公证处7家,省农垦系统公证处8家,省森工系统公证处23家。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发布《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10月11日,司法部公证司下发《关于执行<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开始在全国统一实行对公证员执业证按年度注册管理的办法。

  1997年,注册黑龙江省第二公证处,1999年注销。

  2001年3月19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司下发《关于做好2001年公证处 公证员年检注册工作的通知》,首次在全国统一对公证处实行年检制度,未通过年检的公证处及未进行年度注册的公证员,不得办理公证业务。2001年,注销大庆市开发区公证处。

  2002年,注册黑龙江省垦区公证处。2003年,注销黑龙江省森工系统所属的苇河林区公证处、大海林林区公证处、八面通林区公证处、东京城林区公证处、亚布力林区公证处、通北林区公证处、穆棱林区公证处、鹤北林区公证处。2004年,注册呼兰县公证处时,将其更名为呼兰区公证处。

  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后,年检注册管理办法废止。《公证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行年度考核的管理方式,对公证员的资格审批和任命按照1993年2月19日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公证员任命的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