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证(质量)检查
第四节 公证(质量)检查
1986年,省司法厅开展全省公证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假、错证和材料不完备的问题。发现假、错证立即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自1986年形成年检制度,每年由省司法厅组织不同形式不同范围的公证质量检查。
1994年3月,省司法厅在下发的《关于房地产管理中有关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中,对办理相关公证注意质量等问题提出要求。
1995年6月8日,省司法厅发出《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司法部《通知》中列举有些地方公证处存在将批量公证的公证书盖好章后送给甲方随用随填;有的公证处将批量公证书填空复写;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所擅自成立镇级公证处、镇公证处代办处;有的公证处为拉证源采取高额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有的刁难当事人,变相勒卡要;有的对公证要件不认真审查,不按公证程序出证。省司法厅重申:未经省司法厅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公证机构;公证办事处、代办处、接待处等分支机构的设置与撤销,也必须报省司法厅批准;已经建立起来的分支机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公证处主任不具备公证员资格和公证处全员无公证员资格的立即停止出证,公章和签名章收回;现职公证员一律不得异地出证;律师事务所以及个人一律不许协办公证;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协办公证,也只能协办简单的国内民事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国内经济公证;坚决刹住不正当竞争的势头,全省公证联络员、信息员报酬统一定为15%,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各公证处年内必须建立起错证、假证追究赔偿制度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接受群众的监督。
2000年,省司法厅从全省部分公证处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于10月10~24日,对13个市(地)、县(区)50个公证处的办证质量、卷宗档案管理、涉外用纸管理和使用、公证处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查阅卷宗近5 000件。一类卷占70%,二类卷占25%,三类卷占4%,四类卷占1%;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卷宗占95%。省司法厅在检查后及时发出整改意见和总结通报。
2002年,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公证质量管理深入开展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提出公证质量管理12条具体措施。10月8日,省司法厅从部分公证处抽调18名业务骨干,分成5个检查组,对13个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所属部分公证处及省公证处等71个单位进行办证质量检查。这次检查的公证处占全省执业公证处总数52%,对8 000多本公证卷宗进行检查。采取公证处自查、市(地)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检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抽查的方式,加大公证质量检查力度。凡是2002年重新注册的公证处及2001年因特殊原因未检的公证处为必检单位,其余为抽检单位。重点检查继承、遗嘱、赠予公证;招投标、有奖活动等现场监督公证;涉外公证中的婚姻公证、涉日侨民遗孤定居及探亲公证;水印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经检查,一类卷宗占85%以上,消灭三类卷宗。这次检查没有发现假证。
2003年,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在全省公证行业中开展公证质量“双评”活动的通知》,对检查评选公证质量建设最佳最差单位做出具体规定。
2005年11月7日,省司法厅印发《全省公证行业开展质量“双评”活动实施方案》,对“双评”活动内容、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必要调整。推进全省公证工作“双评”活动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