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费与档案管理
第五节 经费与档案管理
1986年2月25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试行公证处财务管理体制的通知》。主要内容是:(一)公证处的经费及使用:1.各级财政机关通过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的费用,实行定项补助,即:(1)按省编委核定的人员编制比照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经费及公务费的预算标准,给予定项补助;(2)对离退休的正式职工的个人待遇,按实有人数及有关规定,给予定项补助;(3)对公证人员的服装费,按省编委下达的编制人数和国家规定的范围及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以后更换服装及新调入人员的服装费,由公证处自行解决。2.公证处的业务收费,25%上缴同级司法行政机关,5%上缴省司法厅,其余部分留公证处使用。司法行政业务费中不再安排公证业务费开支。3.公证处的业务收费留用部分和财政补贴,作为公证处各项经费开支的来源。由公证处统筹安排使用,单独核算,不准挪作他用。年终节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二)公证处的奖金提取及发放规定:1.按业务收费总额(扣除公证联络员酬金和乡镇法律服务站协助办证人员的提成)和下列比例提取奖金:(1)省属市的公证处为9%;(2)其他市县(区)的公证处为13%。提取奖金总额的当年未用部分可转下年使用。2.奖金的发放要体现按劳分配,由公证处自定方案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3.发放奖金的最高免税限额,按中央及省关于事业单位奖金发放的规定执行。4.实行本奖金办法的同时,不再执行其他奖励办法。(三)公证处实行本财务体制后,要执行以下规定:1.公证处的财务收支,会计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在财务账上设“公证收入”“公证支出”一级账户单独核算;2.公证处的经费收支要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机关编报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3.公证处收费使用省统一印发的正式收据;4.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经费开支的规定,不得自行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5.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四)部分单位由于收费过少,执行本办法有困难的,可仍执行原来的财务管理办法。
同年12月,黑龙江省公证档案管理执行司法部印发的《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中公证卷宗的管理规定。
1988年4月29日,省司法厅、省档案局在联合转发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时指出,黑龙江省各市、县公证处自恢复组建以来,各种公证文书在管理上缺乏统一要求,有的已经散失、损坏,对于做好公证工作是很不利的。为了加强对公证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各地应对公证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收集整理,做好立卷归档和移交工作,对公证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1990年12月12日,司法部颁发《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事项办结、终止或拒绝后,承办人应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在三个月内,将全部卷宗整理归档。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应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事项,应列为密卷保存。遗嘱公证卷应列为密卷单独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黑龙江省各公证处执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中的公证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994年,哈尔滨市公证处在全省率先开发使用公证档案系统管理软件。1997年7月,已将1996年至1997年7月的公证档案索引全部录入微机。同时,还开发出全国唯一的公证书中英文翻译打印系统,使中文公证书打印、英文翻译、英文打印三道工序形成的中英文公证书一次完成,由此每天可处理公证资料400~500件。
2001年1月和5月,哈尔滨公证处在全省公证行业首先使用“公证登记系统”和“公证网系统”局域网办公,使公证工作实现规范化、正规化、信息化。哈尔滨市一所高等院校向海外联合办学单位输送百余名学生出国深造,哈尔滨市公证处仅用三天时间就办结全部公证书。他们还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公证知识宣传、公证咨询和网上申办公证和网上证据保全等公证业务,创造全省第一家年办理公证事项超过5万件的记录。哈尔滨市公证处被评为部级文明公证处。
同年10月24日,司法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也于12月30日联合下发《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公证机构已改为事业法人的,其收取的公证费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纳税。纳税要求如下:1.按照国办函[2000]53号文件规定,由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2.合伙制性质的公证处,按照2000年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3.新设立的公证机构缴纳所得税问题,依照上述原则处理;4.新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由原行政体制转制的公证机构,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后,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5.根据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部所属事业编制的公证机构及其投资兴办的公证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管;省级以下各级司法机关所属事业编制的公证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2005年9月2日,省司法厅办公室印发《黑龙江省公证卷宗标准化建设规范》。年底,哈尔滨市公证处等一批公证处档案管理通过验收达到标准化。
2005年,全省已改制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中,有30家公证处开始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