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规范整顿
第六节 规范整顿
1989年11月22日,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关于严禁乡镇法律服务所直接以公证名义办证的通知》。通知指出,乡镇法律服务所直接以公证名义办证的问题屡有发生,使一些合同不能履行,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也损害国家公证机关的信誉。今后要严禁乡镇法律服务所直接以公证名义办理公证,如再有此类事件的发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日,省司法厅发出《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不准开展见证的通知》,指出:据各地公证机关和当事人反映,不少乡、镇的法律服务所开展见证业务,见证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不但为公民权利义务关系见证,而且几十万元的经济合同也进行见证。有的还错误地向当事人宣传见证和公证有同样效力,甚至说见证就是公证。造成群众分不清什么是见证,什么是公证,往往使犯罪分子钻空子,给国家和公民财产造成损失,也损害国家公证机关的信誉。如1988年4月5日,集贤钢铁厂与绥化市秦家镇铁东建材商店签订一份废钢铁购销合同,总标的70万元。合同规定:该购销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需方集贤钢铁厂应向供方铁东建材商店交预付款20万元。当双方到集贤县公证处申办该购销合同公证时,因公证处审查后发现很多疑点,拒绝公证。后来双方又到绥化市秦家镇司法办公室要求给予公证。司法办不进行任何审查,在合同书上盖个公章就算办了“公证”。钢铁厂认为经过公证,向建材商店汇出17万元预付款。建材商店有关人员接到预付款后携款潜逃,使钢铁厂蒙受损失。省司法厅为防止此类事件发生,严肃国家法律、法令,维护公证机关信誉,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不准开展见证的通知》中要求:乡、镇法律服务所(司法办公室)一律不准开展见证业务,更不准直接办理所谓“公证”。对已见证的事项,要进行回访,可以公证的,协助办理公证;不应公证的,向当事人宣布见证作废。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今后再开展见证业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司法局发的有关司法办开展见证业务的文件、规定等,应停止执行。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要认真钻研业务,做好协办公证工作。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按照要求,把当事人申请和调查材料一并送当地公证机关审查。各公证处要做好对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他们开展好协办公证工作。对协办的公证事项,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不合格的要退回补充材料或直接调查,防止错、假证发生。
1996年12月23日,省司法厅发出《关于清理整顿新增设公证处的通知》,对1992年以后新增设的9个公证处(黑龙江省公证处、哈尔滨市第二公证处、牡丹江市第二公证处、大庆市第二公证处、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证处、黑河市公证处、绥化地区公证处、大兴安岭地区公证处、图强林区公证处)予以清理整顿。具体要求是:现在仍与公证管理科(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要进行整顿,必须分开。新设立的公证处必须自食其力,不需要国家拨款。
1998年3月19日,省司法厅发出《关于严禁在办理公证业务中支付联络员酬金的通知》。严禁在办理公证业务中给公证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联络员酬金等各种带回扣性质的费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给予必要的处分,具有公证员资格的,延缓注册或撤销公证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2005年4月,司法部提出在全国开展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省司法厅党委提出8项贯彻措施,启动活动。4月14日,省司法厅召开全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动员电视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在活动期间,全省共派出各类检查组54个,5~10月,先后组织三次大规模督促检查。内容为:1.开展自查自纠。通过“听、看、查、问、评”的方式,重点查看教育规范树形象的各项措施、要求是否落实。检查结束后,做出书面检查意见。2.进行公证秩序、办证质量检查。各市(地)司法局选派40多名业务骨干,深入各公证处,交叉互检,重点检查“五条禁令”贯彻情况、公证服务秩序规范情况和2003年以来办理遗嘱、继承、赠予、抵押贷款合同、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以及涉外婚姻等15 600多本公证卷宗。既检查公证质量,又进行交流学习。3.搞好验收评比。如牡丹江市司法局在检查验收中实行百分考核的办法,将公证秩序、办证程序、公证处内部管理等7个方面划分为40多个小项,对全市7家公证处逐个检查,打分验收评定,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省司法厅还对全年公证工作目标进行调整,将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作为公证工作目标纳入目标管理。6月和9月,司法部工作组两次来黑龙江省,先后抽查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黑河、绥化六个市的活动开展情况和公证秩序、质量情况。通过检查评比和召开座谈会、发放意见表、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走访公证对象等多种渠道,查出以下突出问题:办证给回扣的现象尚没有完全根除;办证点设置不规范;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证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办证程序不规范;公证收费没有完全按标准执行;公证管理仍有不规范之处。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取得成效:1.整改司法行政机关不规范管理行为。省司法厅率先改变实行十几年的对各公证处下达收费、办证指标的管理方式。将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纳入司法行政工作目标管理体系,用公证秩序、公证质量、公证信誉、队伍素质等要素来考评公证工作。2.初步扭转公证法律服务中低收费和给回扣等不正当行为。3.规范公证处收费,制止擅自收取复印费、纸张费、合同(协议)类公证收费抬高收费比例等作法。4.10月17日之前,清理不规范的办证点和“黑代办点”,全省共清理不规范办证点8个,“黑代办点”6个。5.纠正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证的现象。6.从严查处举报投诉和违规违纪事件。近三年来共查处投诉、举报案件5起,撤销6份公证书,6名公证员受到通报批评、暂停注册、警告等纪律惩戒,1家公证处受到限期停业整顿的处罚。公证发展环境得以净化,公证公信力进一步增强。截至9月底,全省办证数、收费额分别达到374 512件和1 645.5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5.8%和9.1%。4月20日,省司法厅办公室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的通知》,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本着边学习、边整改的原则,认真清理办证点,不得随意设立办证点。6月17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公证法律服务中低收费和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公证业务竞争的现象日益突出,应予防范和制止。《通知》提出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五项措施:1.严格执行公证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严禁支付、索要和收取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3.严厉查处不正当行为;4.加强公证行业监管和自律;5.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7月5日,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银监会联合转发国家四部门文件,要求把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工作提上重要日程,加强对公证法律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出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7月,省司法厅办公室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严格规定公证员助理不得独立开展公证业务、出具公证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