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表彰惩戒
第七节 表彰惩戒
1986年,黑龙江省公证工作奖惩考核仍然按照明确公证人员的职责、权限、利益后,通过“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标准是“以定数量,定办证质量,定收费额,定公证后合同履约率”为主要内容的“四定一奖一罚”岗位责任制。
1991年初,哈尔滨市公证处为柳扬出具发往澳大利亚和为金应顺出具发往日本的七份公证书,有五份内容是虚假的。省司法厅为挽回影响,维护国家公证机关和厅级文明单位信誉,决定给予哈尔滨市公证处警告处分,期限一年;一年内如此类问题没有解决,或再有类似问题发生,即撤销其厅级文明单位称号。
1993年11月,上海东方航空发展公司与哈尔滨市中源建材经销公司签订联营经销大豆协议,哈尔滨市南岗区公证处为协议办理公证,将上海方收购大豆款200万元人民币办理提存公证。之后,哈尔滨市中源建材经销公司在没有给上海方发去大豆的情况下,将200万元提存款分三次全部支取,给上海东方航空发展公司造成损失。南岗区司法局和哈尔滨市司法局共同组成调查组,查清承办该项协议公证和提存公证业务的是南岗区公证处主任于某和公证员张某,因违反公证工作规定,严重失职所造成。1996年7月23日,省司法厅发出《关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公证处原主任于某、公证员张某工作严重失职的通报》。
自1993年,牡丹江市公证处先后获得省级荣誉16项,1996年被省司法厅记集体二等功,1998年被省政府命名省级文明单位。1998年11月25日,司法部决定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证处记集体一等功。五年来,牡丹江市公证处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五荒”拍卖、金融体制改革等方面,开拓公证新领域。在大中型企业和有关部门发展90多名公证联络员,建立覆盖全市的公证工作网络。通过公证联络员提供信息而办理的公证事项占全处办证总数的18%。开展“提存”公证业务,维护购销活动秩序。共办理“提存”公证36件,拒办783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 370万元。办证件数和收费额年年翻番,1997年共办理各类公证6 220件,收费达145万元,在黑龙江省公证行业中名列前茅。共登门办证1 800多件,预约办证2 500多件。还开办急证急办、特证特办业务。为困难企业、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特困户办理公证320件,减免收费达21万元。2000年牡丹江市公证处被司法部命名部级文明公证处。
1996年2月9日,绥化市粉米综合厂粮油经销处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本单位财务人员到绥化地区公证处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公证。承办此项公证业务的绥化地区公证处公证员董连志没有做调查核实,即出具《抵押借款公证书》和《财产抵押公证书》。林某某用以上公证书在绥化地区中心城市信用社贷款30万元。贷款到期后,有186 000元本金没有归还,林某某下落不明,其单位已经解体。此案经绥化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9日做出(1998)绥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董连志犯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单处罚金5 000元。绥化地区行署司法局决定撤销董连志公证员资格,报省司法厅审批,省司法厅于1998年6月16日批复绥化地区行署司法局,撤销董连志公证员资格。
2001年,全省有16个公证处被授予省级文明公证处称号。2002年,全省有12个公证处被授予省级文明公证处称号。
2005年,全省有45家公证处获省级文明公证处称号。哈尔滨市公证处、黑龙江省公证处被评为部级文明公证处。1人被评为全国优秀公证员,2人被命名全国“十佳”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