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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人员

第一章 司法鉴定

第一节 机构人员



  一、司法鉴定委员会

  1998年12月12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文书及证明力、鉴定费用、法律责任等做全面规定。《条例》规定面向社会服务的专业鉴定组织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由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1999年5月7日,省委常委会议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委员会:主任唐宪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主任王东华(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王滨起(省司法厅厅长),委员由有关厅局负责人组成。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9月14日,省司法鉴定委员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章程》。《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章程》共四章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全省司法鉴定法律制度,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严格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鉴定水平,为促进司法公正服务。司法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协调、指导全省司法鉴定工作; 2.受理疑难、重大或有分歧的司法鉴定项目; 3.承担省内终局性鉴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根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章程》,省司法鉴定委员会设若干专家鉴定组。经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组建黑龙江省司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涉诉医疗事故三个专家鉴定组。

  同年,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省司法厅负责管理与指导黑龙江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省司法厅增设司法鉴定管理处。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委员会成立后,齐齐哈尔、大庆、鸡西、双鸭山等市(地)相继成立司法鉴定委员会。

  2000年7月31日,经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研究决定,组建黑龙江省司法会计专家鉴定组和黑龙江省建筑工程专家鉴定组。

  截至2001年底,全省13个市(地)有9个组建司法鉴定委员会,有5个市(地)委员会成立办事机构。

  2002年,杜宇新(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省司法鉴定委员会主任。

  2005年9月30日,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终止。年末,各市(地)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终止。

  二、司法鉴定工作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分为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即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前一类鉴定机构是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内部所设机构,后一类鉴定机构自1999年后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与指导。

  (一)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中心

  1999年9月,省编委批准设立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中心。

  2000年3月,省司法鉴定中心正式组建成立,按处级事业单位管理,核定事业编制16名,处级领导职数3职。内设案件受理部、技术鉴定部和办公室。12月下旬,经省鉴定委员会领导同意,省司法鉴定委员会把省内终局性鉴定工作委托给司法鉴定中心实施。

  2002年11月,省司法厅决定由省司法鉴定中心承担全省监狱保外就医、劳教所所外就医疾病鉴定工作。

  2003年4月,省编委批准,将省司法鉴定中心经费管理形式由自收自支改为财政适当补助,核定事业编制12人。

  2005年9月3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前,全省所有的司法鉴定中心撤销,牡丹江、大庆、鸡西等市与司法行政部门有隶属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全部脱钩。

  (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1999年10月25日,省司法厅根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下发通知,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由省司法厅批准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各行业部门在审核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时,严格把关,将符合条件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推荐上来。省、市(地)两级每级每一行业最多推荐5个鉴定机构。此外,对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司法鉴定权的部门和单位,在向省司法厅提交相应文件后,可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省司法厅根据推荐名单和鉴定情况,审核批准第一批共39个司法鉴定机构,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并将这些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及鉴定资格在《黑龙江日报》上向社会公告。首批批准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有省三江会计师事务所等15家,批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格的有省公安厅安康医院等10家,批准司法医学鉴定资格的有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等2家,批准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资格的有哈尔滨建筑大学建筑结构评价与处理事务所等4家,批准建筑材料质量鉴定资格的是哈尔滨市建委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批准建筑工程造价鉴定资格的有三江会计师事务所等4家,批准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资格的是哈尔滨国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批准版权鉴定资格的是黑龙江省版权保护协会,批准农业技术、养殖技术、生物工程、机械电子、冶金化工鉴定资格的是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

  截至2002年7月26日,省司法厅相继审批各类司法鉴定机构100家。其中:司法会计鉴定机构37家,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机构10家,司法医学鉴定机构7家,建筑工程鉴定机构25家,其他类别鉴定机构21家。以上司法鉴定机构均在《黑龙江日报》上发布公告。

  2003年9月30日,省司法厅将经过年检注册,获得司法鉴定资格的面向社会服务的134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情况汇编成册,印发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供诉讼、仲裁活动中委托鉴定使用。

  2005年9月20日~10月15日,按照司法部贯彻《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要求,省司法厅对全省登记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后司法鉴定机构202家,其中属于《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之内的鉴定机构42家。合并司法鉴定机构12家,暂缓注册3家,取消资格3家。按照《决定》规定,对重新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公告、编制名册。
























  三、司法鉴定人协会

  2001年4月26日,随着司法鉴定人的数量不断增加,为加强对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省司法厅向省民政厅提出成立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申请,省民政厅2001年11月20日批复,准予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省司法厅负责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2003年2月24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市召开。全省各市、行署司法局的主管局长、各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及会员代表共159人参加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司法部有关领导出席会议。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58人。选举产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名誉会长:杜宇新(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东华(副省长)、王滨起(省司法厅厅长),会长王相英(省司法厅副厅长),副会长为有关单位负责人。

  四、司法鉴定人

  1999年,省司法厅管理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之后,着手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摸底调查和登记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2000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为推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制度,省司法厅自2001年6月开始,分期分批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培训。经过考试、考核、司法鉴定人申请,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予以颁发执业证书。首批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人员共174人,其中司法医学34人,司法会计88人,司法精神病学52人。

  2003年,省司法厅实行省、市(地)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审批,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登记准入进行严格把关,新批司法鉴定人44人,比2002年批准人数增加38%,总数达到1 512人,涉及专业鉴定类别20项以上。

  2004年,登记注册的司法鉴定人有较大增加,达到1 854人。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9月20日~10月15日,省司法厅对全省已经登记注册的司法鉴定人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后司法鉴定人达到2 6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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