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第二节 管理
一、制度建设
1999年8月30日,为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制定《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组受理鉴定须知》。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定《黑龙江省赴外省司法鉴定审批办法》《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信访工作办法》《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司法医学专家鉴定组鉴定程序》《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司法精神病学专家鉴定组鉴定程序》《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委员会涉诉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程序》《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
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发布第62号、第63号部长令。62号部长令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63号部长令为《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机构依据上述部长令,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和管理。同年,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定《黑龙江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的项目和主要内容》《关于面向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文书名称、鉴定专用章统一格式的通知》《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医学鉴定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省司法厅制定《黑龙江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程序》《黑龙江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程序(试行)》《司法会计鉴定书的主要项目和程序(试行)》。
2003年,省司法厅制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程序》《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颁发执业证书程序》。
2005年,省司法厅制定《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市(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各市(地)司法局和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也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大庆市司法局制定《司法鉴定人转所审批备案制度》《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例会制度》《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牡丹江市司法局制订《司法鉴定行风考核办法》等。全省大多数司法鉴定机构结合年检注册,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岗位责任制,如《鉴定人行为准则》《签名负责制》《错案追究制》《鉴定受理制度》《现场勘察访证制度》《审核审批制度》《文档保管制度》《鉴定咨询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等。
二、管理体制
1999年2月,自《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省司法厅担负管理全省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的司法鉴定工作。8月9日,省司法厅发出《关于授权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决定》,授予全省各市(地)司法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司法局对本辖区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的司法鉴定工作相应管理权限。9月14日,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决定,省司法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履行省司法鉴定委员会赋予的具体管理职责。
1999年,经省编委批准,省司法厅成立司法鉴定管理处,行政编制5人。具体负责全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2003年9月10日,省司法厅印发《市(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明确市(地)司法局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是本行政(管辖)区域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其相应权限和工作职责主要是:(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司法鉴定法律、法规与规章;(二)制定与组织实施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三)办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变更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注册登记初审与申报;(四)办理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年度检验和注册的初审与申报;(五)负责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指导、检查、考核与评比;(六)负责落实部、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协助培训工作;(七)负责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规范司法鉴定秩序;(八)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九)负责司法鉴定违法违纪案件投诉的受理、调查、进行相关行政处罚、提出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等处理的建议;(十)负责司法鉴定工作的登记、统计、总结和报告工作。
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先行明确法医类、物证类、声像类“三大类”鉴定为管理范围,使黑龙江省原确定的27项司法鉴定范围中的24项处于管理的过渡期。按照司法部通知,省司法厅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过渡审查登记。根据《决定》要求,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和省司法鉴定中心撤销,废除自1999年建立的省内终局鉴定体制,废止《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标志着司法鉴定审鉴分离和司法行政统一管理司法鉴定新体制的开始。
三、资格审批
1999年8月9日,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并及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国家有关部门已明确授予司法鉴定权的部门和单位,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的鉴定人必须具有行业执业资格,并具有本行业中级以上职称。省司法厅发出《关于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对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申报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条件、申办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程序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取得许可证具备的条件如下:(一)有本行业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的名称和规章;(二)有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者不少于3人,并具备从事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的鉴定设备、器材;(四)有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执照或成立批件;(五)有接受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委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经验。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申办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程序如下:1.市(地)级社会专业鉴定机构组织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先到市(地)司法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司法局领取审批表,并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地)司法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司法局推荐,市(地)司法局进行审查后报省司法厅审核批准;2.省级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须到省司法厅领取审批表,并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由省司法厅审核批准;3.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1)司法鉴定许可证申请报告;(2)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材料;(3)鉴定组织章程,专业鉴定工作细则;(4)办公场所使用证明;(5)营业执照或成立批件;(6)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成员名单,各成员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7)司法鉴定案例复印件;(8)司法鉴定许可证审批表。国家法律、法规已明确授予司法鉴定权的部门和单位凭相应文件到省司法厅直接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
同年10月25日,省司法厅发出《关于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的通知》。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有多年司法鉴定实践和信誉的鉴定组织。省、市(地)两级每一行业最多推荐5个鉴定机构。
2000年,颁发第一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8月14日,省司法厅制定《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程序》。规定:审批登记的办理机构为省司法厅,审批项目名称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类),审批项目依据为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审批时限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对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审批,省司法厅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行业执业资格,并且具有本行业中级以上职称。12月1日,执行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2003年7月25日,省司法厅印发《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颁发执业证书程序》。授予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端正;(二)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培训,或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三)现已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行业鉴定机构从事行业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四)已取得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司法鉴定人协会颁发的专业技术教育培训证书的。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应提交必要的相关材料。
黑龙江省对审批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实行初审和复审制度。要求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所在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完毕后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复审。在收到市(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初审材料后30日内办完。
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颁布实施新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后,黑龙江省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审批按照司法部新的规定执行。
四、登记公告
2002年3月7日,省司法厅发出通知,决定从3月10日至4月30日,开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社会专业鉴定进行年度检验。要求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年检时,应当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年度检验材料:(一)年度检验报告书;(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四)司法鉴定人变更情况;(五)仪器设备更新情况;(六)司法鉴定人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七)司法鉴定案件完成数及办案机关采信程度。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通过年检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注册。对未通过年检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暂缓注册,暂缓期间不得继续执业。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三)有违法所得的,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被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处罚的;(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经2002年年检,省司法厅对100家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注册,在《黑龙江日报》上公告。
2003年,省司法厅加强年检工作,3月下旬成立年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年检办公室,按照年检两级负责制,制定年检审核操作规程。各市(地)和农场总局、森工总局司法局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年检的初检后,到省司法厅办理本辖区的年检审核手续。同时对省属各行业的鉴定机构直接进行年检审核。年检从4月5日至6月20日结束。通过年检,全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共136家获得司法鉴定资格,予以注册。其中,经年检注册的司法医学鉴定机构12家,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机构10家,司法会计鉴定机构51家,司法建筑工程及造价鉴定机构35家,其他专业鉴定机构8家,合并鉴定机构5家。通过年检,发现有的鉴定机构送检不及时,手续不齐全,项目遗漏,极个别的鉴定机构存在没有参加年检等情况。
2005年9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新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过渡性登记和审查,重新登记后司法鉴定机构202家,司法鉴定人1 845名。其中属于法医、物证、声像三类鉴定机构42家,鉴定人596人。合并鉴定机构12家,取消鉴定机构3家。11月22日,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新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省司法厅召开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会议贯彻落实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新的司法鉴定体制的建立。
五、档案管理
1999年2月,在《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没实施之前,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档案,由各鉴定机构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管理;在《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按黑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管理。
2003年8月,为了统一规范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省司法厅制定《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处实施管理,各市(地)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档案管理。归档立卷按建筑工程、司法会计、司法精神病学、司法医学、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涉税案件、知识产权等项目分类立卷。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为:1.案卷封面;2.卷内目录;3.鉴定委托书;4.鉴定书;5.鉴定书底稿;6.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7.鉴定受理登记和鉴定方案材料;8.鉴定送检材料(病例、询问笔录等复印件);9.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鉴定书、照片等);10.备查表;11.卷底。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两种。重大案件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类,一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保管期限为长期类。有关部门和单位需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应当持本部门的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鉴定机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查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须在司法鉴定机构办公室,应有鉴定机构人员在场。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2005年,规范档案管理,多数司法鉴定机构实现档案微机管理。
六、业务培训
2000年6月,省司法厅与省卫生厅联合举办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业务培训班。制定《黑龙江省精神病学鉴定工作程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的项目和主要内容》《黑龙江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质量考核办法》,解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程序不严谨、证言证明材料留存不足、鉴定书不规范等问题,为提高鉴定质量打下基础。针对鉴定机构对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中理解不一致的疑难问题,省司法厅举办法医负责人培训班,把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中理解不一致的13个问题集中讨论研究后,由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文件,做出统一规定。此外,省司法厅召开两次座谈会,研究解决司法会计鉴定管理中存在的无序状态问题,制定《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程序(试行)》和《司法会计鉴定书的主要项目和内容(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11月,省司法厅组成两个检查组,对全省获得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格的10家指定医院以及取得司法会计、建筑工程等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进行工作质量考核,解决部分鉴定机构存在的办案机关委托手续不全、鉴定书不规范、鉴定程序不严谨等问题。
2001年,省司法厅先后举办法医鉴定人员培训班、精神病鉴定人员培训班各一期,召开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研讨会一次。
2003年,全省举办四期司法鉴定人培训班,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培训班两期,建筑工程和司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培训班各一期,共培训510人。培训班聘请司法部和国家级的司法鉴定专家授课。在第四届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班暨第一届学术交流会上,指定的10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医院的司法鉴定人及哈尔滨普宁医院的代表共80余人参加培训。由三名省内专家分别就《初级鉴定与终局鉴定的差异和分析》《精神损伤的评定》等题目进行专题讲解。评选出8篇优秀论文进行交流。
2005年12月,分三批培训新执业司法鉴定人1 09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