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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人员

第二章 仲裁

第一节 机构人员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黑龙江省先后重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有:

  1996年6月28日,登记建立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15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有仲裁员74人。

  1996年6月28日,登记建立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13人组成,有仲裁员52人。

  1996年9月16日,登记建立鸡西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13人组成,有仲裁员49人。

  1997年3月4日,登记建立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14人组成,有仲裁员34人。

  1998年1月14日,登记建立黑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13人,有仲裁员34人。

  1998年3月18日,登记建立鹤岗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13人,有仲裁员46人。

  1998年10月15日,登记建立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15人组成,有仲裁员53人。

  1998年11月26日,登记建立大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14人组成,有仲裁员48人。

  1999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换届,第二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由16人组成,岳玉泉任仲裁委员会主任。第二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聘任165名仲裁员。

  2001年12月2日,仲裁委员会换届,第二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13人,高俊阳(黑河市市长)任仲裁委员会主任,有仲裁员37人。

  2001年3月,黑龙江省经审核登记备案的仲裁员达到493人。

  2002年8月7日,黑龙江省仲裁员协会筹备委员会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黑龙江省仲裁员协会。同年12月28日,省民政厅批复,准予黑龙江省仲裁员协会登记,并发给社证字第0691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省司法厅是省仲裁员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省仲裁员协会职能:(一)受省司法厅委托,依法对全省仲裁工作进行行业管理;(二)组织会员学习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有关专业知识,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三)制定仲裁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四)组织会员开展仲裁工作研讨活动,总结、交流仲裁业务经验;(五)负责仲裁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六)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七)负责会员的奖励和惩戒工作;(八)负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登记、公告、年检注册工作;(九)开展与省外、国外仲裁界的交流活动;(十)举办仲裁刊物,编辑出版业务资料,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十一)向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仲裁制度的发展建议;(十二)维护会员团结,解决会员纠纷,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十三)向社会提供有偿咨询服务;(十四)办理法律规定的和省司法厅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