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第二节 管理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1995年9月1日实施。《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省政府按照《仲裁法》规定,决定由省司法厅负责对全省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审核、登记,对仲裁委员会管理和指导。
1996年,省司法厅通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地)将仲裁委员会登记和聘用的仲裁员情况上报省司法厅,进行登记注册。有关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要求,将以下材料呈报省司法厅:(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的登记申请书;(二)市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三)仲裁委员会章程;(四)仲裁委员会资金证明;(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六)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简历;(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单及简历;(八)仲裁委员会筹备工作基本情况材料。省司法厅审核后,批准登记注册的仲裁委员会由省司法厅在《黑龙江法制报》发布《公告》。
2003年,由于管理体制及与其他部门职能交叉等原因,省司法厅对仲裁的管理工作基本停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