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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系统管理

第三节 系统管理



  一、机构

  垦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始于1982年。到1986年,农场总局、管理局均在基建处内设有环境保护办公室,主要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垦区相继成立总局环境监测站、总局勘探设计院环境影响评价室、农垦环境科学学会,开展环境科研工作。1990年,省政府明确“省农场总局对垦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系统管理”。1991年,总局明确组建总局、管理局环保局等有关问题。总局、管理局环保局及其监理站、监测站、农场环保科相继成立。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垦区环保体制发生了变革,1997年,总局环保局对分局环保局实行垂直管理。总局环保部门名称相应变更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环境保护局,行使地市级环保管理职能;各分局环保局,行使县级环保管理职能;农场(厂)环保科,行使基层环保管理职能。到2005年底,垦区环保系统有总局环境保护局、9个环保分局、9个环境监测站、总局环境监察支队和9个环境监察大队,总计编制122名。其中,事业编75名,分局行政编制39名,总局行政编制8名。总局环保局利用国际合作项目引进了污水自动采样器、污水快速测试仪等国际先进设备,提高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和现场执法的快速反应能力。

  二、法制建设

  垦区环保机构自1991年成立后,完善工作制度,印发了《垦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垦区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垦区环境执法稽查实施细则》;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了环保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从1993年开始,按照省人大的工作部署,组织法制办、经委、计委、建委、环保局、报社、电视台等多部门,连年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通过对污染严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进行行政处罚,推动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垦区的贯彻落实。
  2001年,开展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环保行动。2002年,开展了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环保行动,处理了一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2003年7月,总局环保局、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监管局联合下发文件,开展了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行动历时两个月,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以及直接、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技术落后、污染严重企业进行清查。
  2004年,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整治行动中,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积极联动,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遏制污染反弹。
  2005年的环保专项行动中,总局环保局及所属9个环保分局对辖区内噪声扰民、大气污染、工业废水超标排放等突出环境问题、重点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和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问题、松花江等重点流域违法排污问题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清查。

  三、环境监测

  黑龙江省农垦环境监测站建于1986年11月,设在农垦科学院,监测和科研工作由农垦科学院测试化验中心环境室承担,职能按《全国环境监测站管理条例》中三级站执行,并赋予其环境科研任务。同年,农垦科学院按总局指示,确定农垦科学院测试化验中心与农垦环境监测合二为一,即一套机构,两块牌子,重点抓好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科研等工作。环境监测站业务受总局环境保护办公室领导。总局环保局成立后,环境监测站的各项业务工作由环保局直接指导,承担总局范围内的各类环境监测、环境评价及环境科研任务。

  农垦环境监测站位于佳木斯市城南,该区域环境质量较好,大气环境质量为1级,拥有独立的实验大楼,实验室面积达2400平方米,周围环境无粉尘、烟雾、振动、噪声、电磁干扰,对仪器设备和监测工作无不良影响,监测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可经地下排污水管,入化粪池统一处理后排出。有毒物质如黄曲霉毒的测定残液,一律经无害化处理后,单独埋入放心坑里。主要监测仪器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荧光分光光度计、双光束型冷原子荧光测汞仪、色度仪、浊度仪、电导率仪、电子分析天平、离子计、酸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烟尘浓度测定仪、测烟望远镜、大气采样器、声级计、光照生化培养箱、恒温培养箱、远红外干燥箱、真空干燥箱、茂福炉等200多台件。

  农垦环境监测站于1987年8月取得国家环保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综合)资格证书,1990年通过省环保局的评价资格审查,获得省环保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1991年,省政府授权垦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后,经省环保局组织专家考核合格,向农垦环境监测站颁发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许可证及环境监测技术考核证书。

  自1991年开展重点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重点源”)调查与研究以来,监测站承担了垦区范围内的35家重点源的监测与评价工作,其中国控重点源9家,省控重点源15家,总局控重点源11家。

  1994年5月,农垦环境监测站通过省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1995~1998年,连续4年被总局环保局评为环境监测先进单位。监测站工作人员克服交通不便、通讯不畅的种种困难,始终坚持保质按时完成重点源的现场监测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完成重点源微机数据库报表和重点源状况报告书的编制工作。连续5年获得省环保局颁发的重点污染源调查与研究科技项目二等奖。监测站每年都能够如期完成总局环保局下达的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截至1998年,累计完成重点源废水监测90余次,锅炉烟尘浓度监测40余次,监理性监测100余次,初步摸清了垦区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总局环保局正确实施环境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1998年,农垦环境监测站被省环保局授予环境评价优秀单位,被省绿色食品领导小组授予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工作先进单位,被省环保局授予“八五”期间环境监测优秀实验室称号。1999年,通过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审查,被定为国家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

  至2005年,农垦环境监测站共承担完成垦区各类大、中、小型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79项,其中,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18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61项,项目涉及食品加工、粮食加工、种子加工、造纸、化工、发电、建材、制药、水利等多种行业。

  总局勘测设计院在土化队的基础上调整充实组建了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环境影响评价处,该评价部门于1990年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为全国农垦系统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单位,1999年通过了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审查,被认定为国家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

  四、环境监察

  依据上级要求,1992年4月,总局、管理局环境监理站相继成立。1993年11月,根据国家和省环保局要求,垦区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开始,通过健全机构、规范管理、标准化建设等措施,完成了监理工作标准化建设,于1995年9月通过省级验收。

  1997年4月,总局环境监理站更名为黑龙江省农垦环境监理站,并对9个分局环境监理站实施业务指导。环境专兼职监理人员发展到200余人。

  2000年,制定了《黑龙江省垦区自然生态环境监理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省关于统一规范环境监察机构名称的文件精神,经总局编委同意,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环境监理站更名为黑龙江省农垦环境监察支队。有环境监察专职执法人员51人,兼职环境监察执法人员180余人。

  垦区环境监理试点的全面验收和环境监理标准化建设的全面推进,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呈现出逐年增长的势头。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共实施各项现场检查总计达2.5万余次。由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频率加大,一些以往难以发现或无力监督的环境违法行为得以查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排污收费面及征收额保持稳定增长。提高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完好率和达标率。“九五”期间,垦区共取缔“十五小”43家,限期治理达标企业82家。“十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率比“八五”期间平均提高25%,达95%以上,“三同时”执行率达96%,限期治理项目完成率达97%。

  五、排污收费

  1990年,垦区的环保工作实行了系统管理。1991年,省环保局以黑环督字〔1991〕7号《关于省农垦系统环保局实施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具体明确了垦区实施征收工作的范围。从此,垦区的排污收费工作正式开始。

  实行系统征收排污费以来,垦区各级环保部门执行“三公开”“五不准”,使垦区排污费征收足额率迅速提高。同时引起了有关企业的重视,如按标准计算,技改前,浩良河化肥厂每年要缴纳排污费100余万元,工厂厂长一手抓治理技改措施的落实,一手抓排污管理责任制,经过两年努力,该厂排污总量减少一半,污染因子超标量也大大降低,水循环利用率达98.6%,回收氢气790万立方米,液氯2840多吨,年产2万吨的磁化肥厂年消化粉煤灰1.5万吨。该厂排污费年下降到20万元,增加效益80余万元。小岭水泥厂自1992年起,利用上缴排污费得到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同企业自筹资金相配套,每年安排2~3个治理项目并当年竣工,使企业环境迅速改观,1997年建成“花园式”工厂。

  1997年,随着排污收费执法队伍即环境监察队伍的建立和完善,排污收费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形成了排污收费自我约束的内部运行机制,有效扼制了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违反规定乱收费、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等违纪现象的发生。

  总局将辖区内局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权上收,即由总局环境监理站直接征收,加大了征管力度,集中了环保治理资金,强化了资金使用率和运转率。通过此项措施,1997~2000年,总局环保局集中资金1000余万元用于重点企业的达标治理,取得良好效果。

  到2005年,累计征收排污费71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