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经济体制改革
第二篇 经济体制改革
黑龙江垦区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区域性、社会性、综合性特征的经济社会区域。历史形成的系统管理、政企合一的体制成为垦区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主要是探索建立对上对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垦区内部的政企分开实现形式和企业经营体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垦区从自身的实际特点出发,对领导体制和经营管理体制进行了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改革成果,基本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
1980年1月,黑龙江等六垦区划为中央直属企业。垦区财务计划从1991年起上划中央,由财政部通过农业部下达。1992年8月18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1995年10月14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农场总局对国营农场行政工作实施系统管理的体制。垦区“部省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的领导体制经不断调整完善,得以确立。
自1988年起,省委、省政府、农业部对黑龙江垦区体制改革发出一系列指示,按照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改革目标,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期间,进行了一系列政企分开的改革探索和试验,主要包括县场分设、政企分开的友谊改革试点,国家级农林综合改革试验区、垦区内部政企分开的绥滨模式,虎林县域经济一体化改革试点。在全面总结友谊农场“建政”、绥滨农场建立社区管委会和虎林6场“两还”实验和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2000年开始,总局党委决定按照省委八届二次常委会议确定的“省级授权、部门派出、系统管理、内部分开”的改革原则,全面推进内部政企分开改革。2002年4月,总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农场内部政企分开的意见》,到2002年底,垦区104个农牧场和4家承担社会职能的厂矿企业内部政企分开,改革基本推进到位。
1995年12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成立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建立母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1998年3月5日,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简称计委)、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经贸委)、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简称体改委)委代表国务院批复,同意以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为母公司组建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进行国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1998年4月,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决定由集团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3月29日北大荒A股在上交所挂牌上市,成为北大荒集团首家上市公司。
随着改革的深入,暴露出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一些农场在优化组织结构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2003年11月,总局全面推进撤队建区改革。通过组织结构调整,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理顺关系、减少层次、降低管理成本,建立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农场(社区)管理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革除制约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2005年末,以撤队建区改革为重点的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
农业经营体制改革,根据农牧渔业部《关于国营农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的意见》要求,垦区从1984年开始试办职工家庭农场,打破了沿袭多年的计划经济办场模式和管理体制,在全国农垦系统首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农场办职工家庭农场的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从1985年垦区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开始,经过10年的探索、巩固、完善,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96年总局全面推行职工家庭农场“四到户、两自理”制度,职工家庭农场基本推进到位,基本建立起“大农场套小农场、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1997年,总局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经营方式,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到2005年,垦区兴办各种类型职工家庭农场20.91万个,承租耕地215.79万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97%;“四到户、两自理”率达100%。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垦区国有企业改革持续健康发展,制约经济发展的许多深层次矛盾逐步得到有效化解。1986年,继续推行自1984年开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1988年后,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广泛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全面落实企业14项经营自主权。到1993年,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达1638个,占全部国有企业总数的76.2%。1993年后,垦区先后开展了两轮产权制度改革。到2005年底,1969户各类工商运建服企业改制达94.5%,中小企业国有资本退出进入收尾阶段,国有大中型企业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