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一章 管理体制改革
第一节 领导体制
1976年2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撤销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与省国营农场管理局合并,成立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总局领导班子成员由省委任免,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其所在地市委征求总局党委意见后任免。
1980年1月,黑龙江等六垦区划为中央直属企业。财、物、供、产、销均由农垦部直接管理。党政及人事管理工作归地方。1987年6月13日以后,经省委决定,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不再由各地市管理,改由总局党委考核,党政负责人报省委任免,其他由总局党委任免。
1990年7月17日,国务委员陈俊生主持会议,听取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农场情况的汇报,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国阅〔1990〕85号)。同意黑龙江省政府意见,将黑龙江垦区财务计划从1991年起上划中央,由财政部通过农业部下达。垦区的生产计划、财务计划、物质供应由农业部统一管理。领导体制仍由部省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垦区的建设和发展负有全面责任,垦区工作列入省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1992年8月18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1995年10月14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的决定》。修正的《条例》规定:国营农场是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并依法负责场区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国营农场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垦系统的国营农场,其所属的各国营农场管理局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国营农场。依照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赋予的权限,省国营农场主管部门对国营农场的行政工作实施系统管理。通过省地方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农场总局对国营农场行政工作实施系统管理的体制。
1997年1月1日起,行政名称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改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局党委改为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各农场管理局改为农垦总局派出机构,机构名称分别由黑龙江省XXX国营农场管理局更名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XXX分局,其中黑龙江省嫩江国营农场管理局更名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齐齐哈尔分局。
黑龙江垦区经过20年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形成“部省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的领导体制。农垦总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农垦系统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党的关系方面,总局党委由省委直接领导,总局机关党委由省直工委领导,各分局及所属农牧场党组织关系由所在地市实行属地管理(实质上是由总局党委系统领导),总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关系隶属于总局党委。社会行政管理方面,依据省人大颁布实施的《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和省政府授权、委托,由农垦总局对垦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工作实行系统管理。司法工作方面,垦区设立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安全机构,受省政法部门和总局党委双重领导。经济管理方面,垦区计划业务纳入国家发改委计划业务管理、垦区财政预算通过农业部纳入中央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农垦总局对垦区经济建设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对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全面负责。群团工作方面,垦区设立农垦工会,接受中国农林工会和省总工会双重领导;共青团工作在团省委领导下实行农垦系统管理。武装工作方面,垦区设立正师级现役军事部,下辖9个正团级现役武装部,接受省军区和总局党委领导,统管垦区武装和国防动员工作。社会事业建设方面,垦区实行社企合一体制,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由企业自办,国家给予差额补贴。企业管理方面,设立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组建北大荒农垦集团,实行母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