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两自理 四到户
第二节 两自理 四到户
“两自理、四到户”(“两自理”,指是生产费用和生活费用由家庭农场自理;“四到户”,指土地承包到户、农业机械转让到户、经营成果核算到户、盈亏风险责任落实到户)都是对家庭农场而言。“两自理、四到户”从根本上打破了“大锅饭”“铁饭碗”,使家庭农场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1996年,总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对家庭农场实行的“两自理、四到户”经验给予充分肯定,明确指出,“两自理、四到户”是家庭农场的本质特征和根本标志,是垦区农业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两自理
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之初,大农场将土地承包给家庭农场,没有赋予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一方面家庭农场的产品不能自主销售,要按农场规定的收购价格卖给农场;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生产生活费用则由农场垫支(借贷),即所谓“两借”,秋后一起算账,全部风险都由农场承担,家庭农场负盈不负亏,形成“贷(款)、垫(支)—挂(账)”恶性循环。1985年,垦区有近半数家庭农场共6万多个亏损挂账2亿多元,农场的资金压力很大。但是绥滨农场1985年刚开始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时就实行“两费自理”政策,到1987年,家庭农场“两费自理”率达76.3%,农场经济状况逐年好转,出现了“四增一降”(效益增加、积累增加、投入增加、职工收入增加和银行贷款下降)的局面。1987年6月,总局在宝泉岭管理局召开会议,推广绥缤农场办家庭农场的“两自”经验。但由于问题积重难返,职工思想阻力大,“两自”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推进缓慢,农场垫支的包袱沉重。
银行因一些农场的贷款长期得不到回收,便停止了继续借贷。在这种情况下,总局加大了“两自”的推行力度,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措施和政策,坚持“循序渐进、逐年深化、稳定提高”的原则,根据家庭农场实际情况,以及职工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压力,农场对家庭农场职工先取消预借生活费,只预借口粮,逐步过渡到职工自留口粮、种子、饲料,实现生活费自理,再进一步适时对家庭农场所需化肥、农药、零配件等收取部分资金,进而过渡到生产费自理。积极兑现家庭农场分配款。做到新麦上交后兑现一次,年终决算后全部兑现。并规定年终兑现时,按每亩地30元至60元预留第二年的生产储备金。分阶段(春播、麦收、秋收)由家庭农场按每亩5元标准自筹现金解决部分生产费用。积极为家庭农场拓宽引资渠道。采取鼓励职工集资,提倡场队成立“两费自理基金会”,以及帮助家庭农场开展期货贸易等方法,解决资金问题。
垦区在推进“两自”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家庭农场发展。一是实行产品处理与“两费”自理挂钩。即根据家庭农场“两费”自理程度来确定其产品处理权的大小。原则上家庭农场完成上缴和还欠任务后,剩余产品自行进入市场,从而刺激家庭农场“两费”自理积极性。二是实行资金占用费政策,即农场根据生产队和家庭农场的收贷挂账情况,年初确定垫支标准(一般不超过直接生产成本的30%),对超标准的垫支款,原则不予借贷。必须借贷的,实行财产抵押,并增加资金占用费10%~20%,激励家庭农场走“两自”之路。三是实行“三定一监督”政策,即对必须借贷的家庭农场按银行机制实行严格管理,定垫支贷款用途,定垫支贷款分期(春播、麦收)投放数额,定分期偿还数额和保证措施。并且对家庭农场借贷款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垫支款的使用和回收。四是实行招标租赁政策,即对部分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实行土地放开招标租赁政策,中标承租者年初一次性交清土地租赁费,且生产费用全部自理。
通过上述措施和政策的实行,垦区“两费”自理收到明显成效。到1994年,垦区实现生活费“自理”的家庭农场达11.3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72%,自理金额达3.5亿元。其中,宝泉岭、九三、哈尔滨3个管理局的家庭农场生活费实现全部自理。垦区生产费自理金额达10.4亿元,自理率达62%,其中,宝泉岭管理局达80%,嫩江管理局达81.7%,哈尔滨管理局达100%。
1997年,垦区有各类家庭农场22.4万个,生产费自理率达98.4%,生活费全部自理。到2005年,垦区家庭农场“两自理”率均为百分之百。
二、四到户
(一)土地到户
即通过承包租赁方式把土地使用权明确落实到家庭农场(户)。1985年,家庭农场全面兴办时,组织形式上主要有两种类型,即独户家庭农场和联户家庭农场。土地分配上,通过承包,享有土地使用经营权。每个家庭农场承包土地多少不等,少则2公顷(30亩),多则数百亩乃至上千亩。此外,全垦区还有300多个生产队没办家庭农场,但对土地也都采取了机组承包、机耕队承包或机农联合承包等承包形式。随着兴办家庭农场的不断深化,土地承包率也不断增加。1988年,垦区兴办各类家庭农场16.4万个,承包耕地149.1万公顷,户均9.09公顷,比1985年承包耕地增加2.47万公顷,户均增加4.43公顷。土地入户率80.1%,比1985年增加7个百分点。1992年,垦区在加大推行“两自”力度的同时,加强了对家庭农场的整顿,提倡和推行兴办独户家庭农场,当年垦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14.3万个,其中,独户家庭农场12.9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90%。1994年,垦区兴办家庭农场15.7万个,其中,独户家庭农场14.3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92%,承包土地到户率达89.3%。1996年,垦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基本推进到位,承包土地到户率达93.5%。1997~2005年,土地全部承包到户。
(二)农机转让到户
即通过转让或自购方式把农机具的产权明晰到户。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之前,垦区农机具为国有国营。机械更新、维修及配件供应等执行统一计划,农机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农场基本建设计划,投资主体单一。为适应家庭农场统分经营的体制,解决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分离的矛盾,发挥家庭农场的积极性,1984年,根据全国农垦工作会议通过的《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章程(试行草案)》规定,垦区当时除粮食处理机械、晒场机械、种子加工机械、水利机械、喷药机械、修理设备、发电设备外,把农机具作价转让(卖)给职工家庭农场。根据农机具使用年限和状况进行评估作价,并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故称为转让。转让价格,一般比实价优惠30%左右,分期偿还,限期还清。农机具转让之后,所有权和经营方式便由国有国营变为私有私营。转让对象必须具备一定的农机技术和业务能力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农场职工,农机配套规模要求适度,并纳入农场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农场农机管理规章制度,为农场生产服务。转让机械不许转手倒卖。1985年,垦区有13806台拖拉机和7953台联合收割机转让给个人,分别占总数的64.1%和71.9%。当时,垦区尚未转让的农机具,在经营方式上也进行了改革,全部由国营改为承包租赁经营。
农业机械转让后,虽然调动了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但由于缺乏经验,制度不健全,许多农场农机管理机构瘫痪,许多家庭农场出现“夫妻车”“父子车”“一人多车”“多人一车”等现象,加之一部分职工急功近利、短期行为思想严重,造成机务队伍素质下降,农机具状态低劣,田间作业水平低下,农机设施损毁严重,影响了农业机械效益的发挥和机械化建设。1986年初,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总局颁发了《关于加强农机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农总农字〔1986〕6号),以整顿农机战线混乱状况。文件要求,农机具已经转让的,要抓紧回收价款,并鼓励职工自购农机具。文件还要求,各农场要加强机务队伍建设,提高机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要加强农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要加强农机基础设施建设。各农场普遍建起了农机监理站和举办机务人员技术培训班。经过一年的治理,垦区机务状况明显好转。1987年,总局下发《关于加快和深化农垦经济体制改革的通知》(黑垦局发〔1987〕99号),其中,关于农机改革问题,提出要继续执行承包、租赁和转让并存的政策规定,并扶持职工建立家庭农场生产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和机械更新,广开资金渠道,鼓励职工农机自购。
此后,垦区农机转让和职工自购逐年增加。1990年,垦区有链轨拖拉机1450台,其中,承包占48.3%,转让占39.8%,自购占11.9%;大中型轮式拖拉机9751台,其中,承包占27.8%,转让占45.1%,职工自购占27.1%;联合收割机9839台,其中,承包占37%,转让占54.3%,自购占8.7%。转让农机的作价款回收率为53.4%。1995年,垦区有链轨拖拉机13829台,其中,转让6221台,占45%,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职工自购2667台,占19.3%,比上年增加940台,增加5.9个百分点。承包4941台,占35.7%,比上年下降7.9个百分点。对转让与职工自购农机具,垦区大部分农场已形成一整套新的农机管理制度。2000年,垦区有链轨拖拉机11196台,其中,职工自购4611台,转让6403台;有大型轮式拖拉机9474台,其中,职工自购5722台,转让3611台;有联合收割机7203台,其中,职工自购2267台,转让4625台。垦区共有大型农业机械27873台,其中,转让占52.5%,比上年增加2个百分点,职工自购占45.2%,比上年增加5个百分点。转让和自购两项合起来,已占垦区大型农业机械总数的97.7%,承包的仅占2.3%。此外,垦区还有小型轮式拖拉机42976台,其中,职工自购42075台,转让720台,两项合计占总数的99.6%;有其他农机具128413台件,其中,职工自购76236台件,转让49408台件,两项合计占总数的97.8%。2001年,垦区农业机械转让结束,均为职工自购,实现农机全部到户。2005年,农机皆为职工自购。
(三)核算到户、盈亏风险责任到户
即通过划小核算单位、银行单独立户和“两自”等途径,最终把家庭农场(户)作为基本的生产经营核算单位,由家庭农场(户)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1984年,垦区生产经营实行了承包责任制。一般承包到队、到组,统一核算,奖盈罚亏。这种经营方式,对职工虽然有一定激励作用,但仍然存在“大锅饭”痕迹。1985年,全面兴办家庭农场,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固定上交、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制度。但当时家庭农场资金薄弱,农场较普遍对家庭农场生产生活费用实行垫(借)支,即“两借”,秋后算账。1987年,垦区开始实行由“两借”变为“两自”制度。1990年,垦区加大了划小核算单位力度,独户家庭农场13.07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93.2%。与此同时,总局还采取三项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财会制度,要求农场建立会计中心,帮助家庭农场搞好经营核算。各家庭农场设记账员,配合核算。二是变实物地租为货币地租。家庭农场实行“两借”过程中,基本都是“下打租”,即秋后以实物交租。1990年,开始实行“上打租”,即年初以货币形式交地租。三是创造条件帮助家庭农场在银行单独设立账户,所需资金直接从银行借贷。通过此三项措施,推动了核算到户的进程,盈亏风险责任进一步落实到了家庭农场。
1996年,兴办家庭农场基本推进到位,“四到户”率均达百分之百。1997~2005年,家庭农场“四到户”一直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