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第三节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指的是家庭农场承包的土地规模,要有利于生产要素(包括土地、机械、劳力、资金、管理等)的合理搭配,有利于发挥机械效能,有利于科技进步,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实现产出效益最大化。
垦区土地资源相对丰富。人均耕地1.47公顷,劳动力人均耕地5.33公顷,均居全国首位。兴办家庭农场初期,基本采用土地平分的模式,造成经营规模细碎而分散。小的家庭承包户耕地只有2公顷。家庭农场平均规模仅有耕地9公顷,40多万农业劳动力固守在土地上,造成劳动生产率相对低下,农业机械化优势、科技优势和土地相对富集的优势难以显现。这种状况以相对人多地少的西部5个管理局更为严重。据《九三农垦志》(1986~2002)记载:1991年,九三管理局拥有19.4万公顷耕地,16万人口,全局农业职均耕地4.7公顷。全局3.7万名农业职工、1.2万个家庭农场基本全部捆在耕地上。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承包耕地5.2公顷,最小的承包耕地2公顷。而实际上耕种这些土地只有5000名农业工人就够了,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生产效益的低下。1993年,九三管理局在尖山农场等18个生产队进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农机和科技作用得到发挥,产量、产值、效益比上一年都增长50%以上,而且解放了大量劳动力。1994年,九三管理局所属11个农场全部实行集约化土地适度规模经营。1996年,宝泉岭、红兴隆、北安、绥化等管理局学习九三管理局经验,也相继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1997年,总局下发《关于完善垦区农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黑垦局发〔1997〕3号),要求“规范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加快推进土地固定和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扶持具有配套农业机械、自有生产资金和承租耕地50公顷(水田20公顷)以上的种田大户,使其成为规范的职工家庭农场”。
按照总局的文件精神,宝泉岭分局在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重新界定了家庭农场的内涵:即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承包土地数量达到适度规模,拥有配套机械和足够的生产资金,经过岗位技术培训,有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能认真履行承包经营合同,依法经营的农业承包户确定为家庭农场。对达到一定饲养规模的养殖户,承包一定数量水面的养鱼户,承包一定数量林地的林业户,经营管理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确定为家庭牧、渔、林场。具备上述条件的,经本人申报,农场审批并颁发家庭农(牧、渔、林)场证书,长期固定土地(水面、林地),并按规定享受农场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承包户,可称为农机承包户、手工承包户、畜牧(渔业、林业)承包户。农场还重新制订了《职工家庭农场章程》,对大小农场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范。1998年,该分局有11个农场24个生产队进行了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工作,达到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有5250个,占家庭农场的20%;达到适度规模经营的面积83100公顷,占总承包面积的29%。其中,承包50公顷左右的650户,承包100公顷左右的115户。1999年,有6904个家庭农场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占家庭农场总数的24%,达到适度规模经营的面积12.2万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43%。总局充分肯定宝泉岭分局的经验并大力推广。2000年,绥化分局也发展了一批具有适度规模经营、拥有配套生产设备和相应技术力量,具备完成一个生产经营周期所需资金,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规范型家庭农场,数量达171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1.6%,承租耕地达2.33万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32%。承租耕地30~50公顷的家庭农场159个;承租耕地51~100公顷的104个;承租耕地101公顷以上的57个,另外还有股份合作农场8个,平均每个承租耕地670公顷。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北安、齐齐哈尔等分局的适度规模经营也得到了稳步推进。
期间,总局还陆续出台了发展庭院经济、发展私有经济、放开商品流通和发展二三产业等政策,为实行土地规模经营之后从土地上分离出来的劳动力拓宽就业门路。
2005年,总局党委下发《关于完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指导意见》(黑垦发〔2005〕18号),推行“三田”(基本田、规模田和机动田)制度。进一步推进了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少数人种多数地,多数人离土再就业的目标。
到2005年,垦区经营30.1~100公顷的家庭农场8994个,比2000年增长18.6%,经营耕地39.6万公顷,比2000年增长56.9%;经营100公顷以上的家庭农场1447个,比2000年增长121.6%,经营耕地18.7万公顷,比2000年增长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