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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企业三项制度改革

第五节 企业三项制度改革



  一、劳动制度改革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垦区早在1984年就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到1986年,录用11.3万名合同制工人。

  1987年4月,黑龙江省劳动局和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省农垦系统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垦区企、事业单位招工时,按照总局、管理局下达的劳动计划,就地就近系统内实行公开招收,择优录用。招收的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1993年3月,总局劳动局制定下发《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若干意见》(农总劳发〔1993〕11号),大幅度简政放权,下放企业劳动工资权力26项。按照国家规定的“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在户口所在地垦区内待业人员中组织招工,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进一步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6月,总局下发了《企业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黑垦局文〔1993〕136号),在垦区全面推广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企业内部分配采取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定额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结构工资、含量工资等多种办法。

  《劳动法》颁布后,1995年5月,总局下发了《关于垦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意见》(黑垦局发〔1995〕3号),垦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1996年11月18日,《黑龙江垦区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试行办法》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令第2号的形式发布实施。从此,新职工与老职工、合同制职工与固定工,统一用劳动合同的形式重新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两种用工制度正式并轨。

  重点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按照总局提出的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机构能设能撤的“四能”机制改革要求,不断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到2005年,三江食品、完达山乳业、九三油脂等企业先后推进了以建立市场化用人机制为核心的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分流减员1320人,压缩机构15个,实现了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再造。完达山乳业减员550人,压缩机构4个,全年降低成本约1500万元。

  二、人事制度改革

  长期以来,垦区国有企业干部人事制度一直实行委任制。1986年11月,总局下发《关于搞好垦区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场(厂)长行使对中层、基层行政主管干部的任免权”“副场(厂)长、场(厂)级经济技术负责人、中层和基层行政主管干部,一律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厂长同”,开始了企业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向厂长负责制的转变,改变干部职务终身制。同年12月召开的国营农场工作会议,提出“改革干部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推行干部的任期制、聘任制和招聘等办法”。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实行干部能上能下,能官能民,合理流动;被聘用到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就享受什么待遇。

  1993年,企业人事制度全面推行聘任、聘用制,开始打破干部职务上的终身制和铁交椅,实行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1996年,企业实行干部聘任、聘用、招聘、选举等多种任用制度,引进了公开、平等、竞争机制,打破了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招聘处以上干部47人。1997年,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普遍实行了聘任聘用制与合同制,双向选择,公平竞争,层层聘任,择优录用,建立了“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新机制。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通过企业领导干部和工人全员置换身份,彻底打破了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现企业员工只有岗位之分,而无身份差别,初步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大部分企业职工通过身份置换、发放补偿金等方式,理顺了劳动关系。1998~2005年,大中型企业共分流富余人员23014人(含破产企业人数),占原在册职工的41.7%。

  三、分配制度改革

  1985年,垦区贯彻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

  1988年,进一步改革分配制度,把工资奖金分配权交给企业,引导企业在规定工资奖金额度内,按照打破平均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取消了职工固定等级工资,使职工的收入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自己的劳动成果挂钩。主要形式有:同实现利润挂钩,同实物挂钩,同产品销售收入挂钩,同完成产值挂钩等,并根据企业的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实行多种分配形式。主要有:计件工资、定额工资、产量含量工资、百元销售含量工资、产值含量工资、承包工资、岗位工资等。同时,改进了奖罚办法。牡丹江管理局完达山食品厂实行“三捆五挂一联”的全奖全赔的分配形式。“三捆”,即工资、资金、补贴捆在一起使用;“五挂”,即产量、质量、费用、安全、双增双节挂钩;一联,即和责任联在一块。干部和职工取消了原有工资分配形式,原有工资只是计发工资计算上的上浮下浮的基数,打破了企业内部分配上的“大锅饭”,职工收入拉开了档次。

  1993年,建立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企业有权依据“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相浮动,在经济效益有所增长时,相应提取效益工资,并由企业自主使用、自主分配。有权根据本企业特点,建立自己的工资制度和具体的分配形式。按照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和实际贡献,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

  1994年,总局印发《关于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经营者年工资收入的指标考核、年工资收入的确定、计算、管理、审批、支付等办法。

  1996年3月,总局下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黑垦局发〔1996〕7号),实施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这是企业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垦区国有工、商、运、建、服企业中推行。企业经营者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厂长(经理)。经营者年薪由年基薪和年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年基薪主要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和生产经营规模,并考虑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企业经营的难易程度、缴纳风险抵押金的数额确定。企业全面完成年度实现利润、上缴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亏损企业完成年度亏损包干、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经营者可得年基薪。年基薪一般掌握在2万~4万元。年风险收入主要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超目标实现利润(含减亏)情况,实行超利分段累进计算风险收入。即企业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上缴利润指标,并超目标实现利润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减亏视同,下同)、50万~100万元、100万~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经营者风险收入可分别按超利部分的5%、3%、2%和1%确定。超目标实现利润,是指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数超过上级核定的利润指标数;超目标减亏,是指企业当年实现的亏损额比上级核定的亏损额减少部分。1996年,有499个工商运建服企业实行了经营者年薪制。1997年,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增加到856个,初步形成了一种新的企业经营者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2003年9月,总局出台《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垦发〔2003〕9号),对经营者年薪制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对年薪的核定、考核、兑现、监控等都做了具体规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年薪收入由基薪、风险收入组成。基薪首先按本企业上年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主营业收入、净利润四项指标折算后的综合评定值确定基数,然后根据企业上年净资产收益率进行调整。风险收入根据经营者完成的考核指标确定。考核指标包括净利润、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两项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企业职工工资发放率、赢利现金保障比率。实施年薪制的基本程序是:提出议案、核定指标、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

  2005年,总局制定《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年薪管理暂行办法》,在重点龙头企业全面推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将企业经营者薪酬与企业经营绩效紧密挂钩,加大考核兑现力度。经营者年薪制由基薪和绩效薪金两部分组成,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绩效薪金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