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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粮食政策

第一节 粮食政策



  一、国家粮食定购任务

  1985年,国家粮食收购实行合同定购任务。粮食合同定购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垦区作为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从总局到农场各级都成立了粮食交售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有效保证了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

  1986年,省政府落实给垦区粮食合同定购任务150万吨。总局落实粮食合同定购任务150.5万吨,其中,小麦105.2万吨,水稻5.5万吨,大豆39.8万吨(含出口大豆)。当年,共完成国家粮食任务159万吨,其中,小麦98万吨,大豆53万吨,全面完成了国家粮食定购任务。

  1987年,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1987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在原定购任务的基础上,国家对各省一律按17%核减,调减后任务不包括损失率,必须保证完成”的规定,省政府在核减17%定购任务并增加10%的损失率作为保险系数后,确定农垦系统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为137万吨:粮食交售任务99.5万吨,其中,小麦91万~96万吨,水稻3.5万~8.5万吨;大豆任务37.5万吨,其中议价出口大豆任务17.5万吨。秋后遭重灾减产需要核减定购任务时,以总局为单位不得超过10%。1987年末,垦区向国家交售任务粮144万吨,其中,小麦80万吨,大豆56万吨,超额完成了国家粮食定购任务。

  1988年,垦区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为137万吨。大豆议转平任务12.5万吨。由于当年垦区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省政府根据垦区农业生产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实际情况,于12月初决定将垦区1988年度粮食交售任务调减为109万吨,其中,小麦40.7万吨,水稻5万吨,玉米0.5万吨,大豆57.8万吨。垦区为了顾全国家大局,在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向国家交售任务粮126万吨,超额17万吨完成了国家粮食定购任务。

  1988年,国家对部分粮食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小麦标准品每百公斤(下同)合同定购价由45元提高到50元,水稻合同定购价由46.2元提高到48.2元。1989年,国家再次对部分粮食收购价格进行调整。玉米标准品每百公斤(下同)合同定购价由30.5元提高到32.6元,小麦合同定购价由48.2元提高到60.2元,小麦合同定购价由50元提高到53元。

  1989年起,省政府决定对垦区实行粮食定购任务包干,一定两年,属于指令性计划,列入目标管理。为确保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总局决定对各管理局、农场实行粮食定购任务包干,层层负责,加强管理。1989~1990年度,省政府下达给垦区定购包干任务为137万吨,其中,小麦77.5万吨,水稻8.5万吨,玉米3.5万吨,大豆47.5万吨;总局内调任务11万吨,其中,小麦1万吨,大豆10万吨。1989年,垦区完成粮食任务154万吨,其中,小麦96万吨,大豆48万吨,共超额17万吨完成国家包干任务;1990年,完成粮食任务225万吨,其中,小麦153万吨,大豆56万吨,共超额88万吨完成国家包干任务。

  1991~1992年度,省政府决定对垦区继续实行收购包干办法,一包两年。为强化管理,改粮食合同定购为国家定购。省政府落实给垦区定购任务为137万吨,其中,小麦78.75万吨,水稻9.85万吨,玉米2.93万吨,大豆45.5万吨。同时落实给小麦专储计划38.75万吨。1991年,完成粮食任务173万吨,其中,小麦109万吨,大豆48万吨,共超额36万吨完成国家包干任务。

  由于粮食连年丰收,国家粮食库存充裕,粮食价格稳定,省政府决定对1992年度的粮食实行减购放销、敞开经营的政策,并对垦区1992年粮食定购任务按品种进行了调减。各品种减购比例分别为:小麦、水稻、玉米各调减21.4%,大豆调减20%,1992年,小麦专储指标按原定购任务的20%下达。垦区调减后的定购任务为108.35万吨,其中,小麦60.92万吨,水稻6.68万吨,玉米2.75万吨,大豆38万吨。同时落实小麦专储指标15.53万吨。1992年,垦区向国家交售定购任务粮72万吨,向社会提供商品粮163万吨。1992年4月1日,省政府决定提高定购粮收购价格,小麦标准品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为32.5元,水稻收购价为35.1元,玉米收购价为19.7元,大豆收购价为45元。对水分在18%以下的玉米实行降水补贴政策(水分在14.5%~18%的玉米每公斤补贴4分钱,水分在14.5%以下的玉米每公斤补贴2分钱)。

  1994年,省政府确定垦区粮食定购任务仍为108.35万吨,其中,小麦60.92万吨,水稻6.68万吨,玉米2.75万吨,大豆38万吨。由于垦区部分管理局、农场农业生产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小麦、大豆等品种大幅度减产,难以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省政府对垦区粮食定购任务进行了适当减免,小麦定购任务调减27.71万吨,调减幅度为45%;大豆定购任务(含出口)调减9.69万吨,调减幅度为26%。调整后的粮食定购任务为70.95万吨,其中,小麦33.21万吨,水稻6.68万吨,玉米2.75万吨,大豆28.31万吨。垦区结合各管理局及农场的受灾情况,决定宝泉岭管理局减免小麦定购任务24925吨,减免大豆定购任务(含出口)8600吨;红兴隆管理局减免小麦定购任务124155吨,减免大豆定购任务(含出口)46500吨;建三江管理局减免小麦定购任务42000吨,减免大豆定购任务(含出口)22000吨;牡丹江管理局减免小麦定购任务61474吨,减免大豆定购任务(含出口)7000吨;北安管理局减免大豆定购任务(含出口)2000吨;九三管理局减免大豆定购任务(含出口)4000吨;嫩江管理局减免小麦定购任务6600吨,减免大豆定购任务(含出口)3900吨;绥化管理局减免小麦定购任务16867吨,减免大豆定购任务(含出口)2720吨。1994年,垦区共向国家交售任务粮68万吨,向社会提供商品粮138万吨。

  为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增长,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省政府决定从1994年6月10日起调整4种粮食国家收购价格。小麦标准品每50公斤(下同):硬质麦由32.50元调整到49.00元,软质麦由32.50元调整到45.00元;水稻由35.10元调整到50.00元;玉米由19.70元调整到33.00元;大豆(一价区)由55.00元调整到85.00元,大豆(二价区)由55.00元调整到84.00元。

  1996年4月2日,在全省粮食工作会议上,为落实“米袋子”省长责任制目标,省政府与农场总局签订了1996年落实“米袋子”省长责任制目标责任状,确定垦区粮食定购任务仍为108.35万吨。但考虑到垦区种植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对垦区定购品种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品种任务为小麦45万吨,水稻20万吨,玉米11.19万吨,大豆32.16万吨。1996年,向国家交售任务粮244万吨,其中,含保护价粮142万吨,向社会提供商品粮273万吨。当年,省政府再次决定调整粮食定购价格,以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补偿粮食生产成本的上升,缩小定购价与市场价格的差价,促进黑龙江省粮食生产的长期稳定发展,水稻每百公斤标准品(下同)价格为146元,玉米价格为102元,硬质小麦价为150元,软质小麦价格为142元,大豆价格为212元。

  自1996年国家提高粮食定购粮价格以来,黑龙江省农业连年丰收,市场粮价低于定购价。由于定购粮比重较大,价格较高,不利于实现顺价销售,库存积压越来越多,财政不堪重负。1998年,省政府决定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收购价格进行调整,调减粮食定购任务。1999年,垦区定购任务由108.35万吨调减为72.7万吨,调减幅度为33%。其中,小麦由45万吨调减为10万吨,调减幅度为77%,其他品种数量不变,并对大豆品种不再强调完成定购任务。2000年,省政府取消了垦区小麦定购任务。2001年,新粮上市起取消了大豆定购任务。水稻、玉米两个品种的定购任务继续保留,定购数量不变。

  从2003年开始,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力度,全面取消了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粮食的购销实行市场化运作。

  二、保护价粮收购政策

  按着国家的统一安排,黑龙江省从1996年开始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手中余粮政策。由于黑龙江省粮食生产形势和全国一样,连续7年丰收,粮食生产增长高于粮食消费的增长,粮食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粮食市场价格开始低于定购价格,粮食市场价格低迷,粮食销售不旺。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和储存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44号)精神,制定印发了《关于积极做好保护价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黑粮明传〔1996〕36号),要求各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不拒收、不限收、敞开收购的原则,积极按保护价收购农民手中的余粮,让农民手中的粮食及时变现。1996年,保护价粮收购仅限于小麦、水稻和玉米三个品种,定购粮的收购价格为保护价粮收购价。保护价粮质量标准执行定购粮质价政策,只收等内粮。保护价粮收购不执行超义务里程运费补助和玉米降水补贴。

  1996年,垦区交售保护价粮142万吨,其中,小麦35.8万吨,水稻76.9万吨,玉米30万吨。1997年,交售保护价粮113万吨,其中,小麦22万吨,水稻90万吨,玉米0.9万吨。1998年,国家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手中余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实行粮食顺价销售,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这也是实施《粮食收购条例》的第一年。鉴于垦区国有农场套家庭农场的管理体制和粮食定购任务历来由农场统一交售、统一结算,并统一上缴国家农业税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同意原农场统一交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仍实行“场交场结”;原由家庭农场和异地开发户自行向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仍实行“户交户结”。对家庭农场自愿集中到农场统一交售的粮食,农场必须向粮食收储企业提交自愿集中交粮农户名单,并保证粮款及时结算到农户,防止截留挪用。1998年,垦区交售保护价粮食97.7万吨,其中,小麦4.4万吨,水稻90.5万吨,玉米2.3万吨。

  1999年,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适当调整了定购价和保护价。在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对优质小麦、水稻和玉米退出定购和保护价收购,实行议购议销;对普通小麦的定购价调整到现行的保护价水平;对水稻和玉米普通产品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及大豆定购价也适当下调,并实行定购与保护价同价。取消1999年省定的对等外小麦、水稻、玉米放宽两个等级实行保护价收购的政策,鼓励农民自行转化。调整了粮食超储库存补贴基数包干政策,对1998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农垦系统的粮食实行总量控制,品种不互顶。确定1999年度粮食收购计划为315万吨,占商品粮总量的40%,其中,保护价粮收购计划为242.3万吨,占收购计划的77%。按品种分:小麦50万吨,水稻183.05万吨,玉米9.25万吨。其余部分商品粮由农垦系统通过加大加工转化和外销力度自行消化。

  1999年,垦区粮食生产获得大丰收,总产达905万吨,商品量达787万吨。由于粮食市场低迷,粮食价格下降,现有的粮食收购计划难以满足交售量,垦区粮食销售难、收储难非常严重。问题比较突出的建三江分局,仅水稻产量就比1998年增产25万吨,保护价粮收购指标不足,异地开发户水稻收购告急。为了解决垦区粮食的销售问题,总局向省政府发出《关于要求增加保护价粮接收计划的紧急请示》(传真电报〔2000〕第3号)。为全面落实敞开收购政策,促进农场加大自销转化力度,省政府同意再为农垦总局系统追加1999年度保护价水稻收购计划42万吨。鉴于建三江地区粮食购销企业干燥能力不足,决定调拨疏散潮粮6.3万吨,要求农垦总局组织有关农场自行加工转化水稻31万吨。

  2000年,省政府决定春小麦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以促进全省进一步扩大优质小麦品种的种植面积,减少劣质小麦生产,争取在短时间内基本实现小麦优质,尽快从根本上改变黑龙江省小麦质次价高、销售不畅的现状。在价格政策上,玉米每公斤提价4分钱,即每公斤标准品0.84元;水稻在每公斤标准品仍为1.16元情况下,对东西部边远地区水稻收购适当拉开地区差价,即佳木斯、双鸭山、鹤岗、鸡西4个市区属一价区,执行全省统一价格;其所辖县为二价区,拉开2分钱地区差价,每公斤标准品1.14元(农垦系统水稻生产场大部分属于二价区)。2000年,垦区保护价粮交售213.2万吨,其中,水稻210万吨,玉米3.2万吨。2001年,省政府在确定继续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前提下,对部分粮食收购政策进行了调整:四、五等水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水稻在上一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拉开地区差价,全省分三个价区,垦区大部分水稻生产场为三价区,水稻收购价格执行每公斤1.12元。2001年,垦区保护价粮交售量为203.2万吨,其中,水稻197.6万吨、玉米5.7万吨。2002年,省政府在坚持按保护价收购余粮政策的前提下,对保护价粮的收购范围、质价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调整与完善。由于2002年黑龙江省东部地区遭受了70年一遇的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水稻花期不育,生育期迟,成熟度较差,再加上执行新的质量标准,使垦区的水稻质量难达到保护价粮的收购标准,又因垦区加大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水稻的精深加工,通过加工转化销售,促使垦区2002年的保护价水稻交售数量明显减少。2002年,垦区保护价粮食交售总量99万吨,比上年减少104万吨。其中,水稻交售84.7万吨,玉米14.2万吨。

  从2003年开始,国家全面放开了粮食购销市场,取消了保护价粮收购政策,垦区粮食购销全部按市场化运作。

  三、粮食“三挂钩”政策

  1987~1993年,国家为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鼓励生产单位积极向国家交售商品粮,制定了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优惠政策。即:实行发放粮食预购定金、粮肥挂钩、粮油挂钩。

  (一)粮食预购定金

  1987年,省政府按对农垦总局下达的1987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核定预购定金贷款指标。为便于掌握发放,分品种确定预购定金额度:每公斤大豆0.1元、小麦0.06元、水稻0.06元、玉米0.04元。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率为月息3.3%,预购定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个月,由农场直接向当地开户行承贷、承还。

  1988年,粮食预购定金与1988年粮食定购合同挂钩,分品种预定金额度:每公斤大豆0.11元,小麦0.08元,水稻0.07元,玉米0.04元。垦区合同定购任务为137万吨,发放粮食预购定金13255万元。1990年,垦区粮食定购任务137.2万吨,发放粮食预订金14530万元。1991年,粮食预购定金发放,以省对农垦总局系统核定的国家定任务为基数,分品种核定标准。即:每公斤水稻0.1元、小麦0.1元、玉米0.06元、大豆0.145元。1993年,总局系统定购粮任务89.6万吨,发放预订金12958万元。

  1994年,国家取消粮食预订政策。

  (二)粮肥挂钩

  根据省政府〔1987〕7号通知规定,每向国家交售百公斤粮豆,国家平价供应优质化肥10公斤。但省对垦区仍按国务院规定的6公斤标准执行。1986年度,垦区实际向国家交售商品粮1400942吨,省拨化肥指标84.205吨。总局从1988年国拨指标中拨出56598吨,对各农场仍执行省定标准。1986年,国家上调粮挂钩肥,省按垦区交售大豆占全省收购总量的比例拨给总局27310吨,补拨1985年欠拨上调粮挂钩肥7286吨,共计34596吨,按各农场1986年大豆实际出口量占全总局的比例进行分配。1987年,总局系统供应粮食挂钩肥总量为175390吨。垦区向国家实际交售粮豆106.7万吨。省对垦区仍按化肥6公斤供应标准,供应化肥63590吨,大豆上调肥29108吨。

  为执行省定标准,总局从1989年国拨统配化肥指标中拨出40939吨,对农场兑现粮食挂钩政策。由于总局与省直有关单位在执行国家粮食定购“挂钩化肥”和出口大豆上调粮“补助肥”上认识不一致,使垦区两年挂钩肥指标无法分配。经过总局及粮食部门一年多的工作和省政府多次协调,确定总局系统兑现粮食定购“挂钩化肥”继续执行上挂,按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完成数兑现,标准执行国家的规定:每百公斤粮食兑现挂钩化肥:小麦、玉米各10标准公斤,水稻、大豆各15标准公斤。1990年,完成粮食定购任务143万吨,分配挂钩化肥181762标准吨。1991年,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138.9万吨,分配挂钩化肥193350标准吨。

  1992年,各定购品种的挂钩肥标准仍按国务院规定不变,每百公斤粮分配平价化肥:小麦10公斤,水稻15公斤,玉米10公斤,大豆15公斤。省里分配给垦区上调粮补助肥33208吨,每百公斤出口大豆分配化肥7.276公斤。1992年,定购任务137万吨,分配化肥总量193990标准吨。

  1993年,挂钩化肥分“平价肥”“专用肥”两次兑现,分配标准分别为:每上交50公斤小麦、水稻、玉米,兑现平价化肥4.5标准公斤,平价专用肥1.3标准公斤;每上交(出口)50公斤大豆,兑现平价化肥6.8标准公斤,平价专用肥1.59标准公斤。垦区内部挂钩政策不变。1993年,总局系统完成粮食定购任务72.8万吨,共分配化肥188331吨,其中,国家拨平价化肥67339吨,专用化肥19436吨,垦区内部挂钩肥101556吨。

  为了进一步落实扶持粮食生产的优惠政策,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家决定从1993年粮食生产年度起,改进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国家用于扶持粮食生产的化肥、柴油,由按平价供应实物,改为以货币方式,在收购价格之外将平议差以加价形式付给农民。

  (三)粮油挂钩

  根据省里规定,分配粮挂柴油每交百公斤粮食兑挂柴油2.76公斤。根据垦区的生产实际情况,为扶持农业生产,总局决定对各农场的粮挂钩柴油分配指标,以1987年度实际完成粮食定购任务数量,按每公斤粮补足3公斤分配兑现。1988年,为农场兑现挂钩油总量31509吨。

  1990年,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143万吨,兑现挂钩油37716吨。

  1993年,完成粮食定购任务72.5万吨,国家粮挂钩油标准为每百公斤粮2.79公斤,应得分配指标20270吨,垦区内部粮挂油标准为每百公斤粮3公斤,分配指标21773吨。指标合计为42043吨。1993年,改为议价供应。

  四、粮食直补政策

  2004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全面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购销市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将对粮食生产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户进行直接补贴。




  总局先后两次召开全垦区电视电话会议进行贯彻落实,制订了总局、分局及农场三级实施方案,加强了对粮食直补工作的领导。组织近5000名机关干部和农业科技及管理人员深入到生产第一线,宣传中央1号文件精神,落实粮食直补政策。健全了组织机构,落实了工作责任。各分局及农场成立了粮食直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把粮食直补工作纳入到重要工作日程,实行专项推进。各级自下而上建立了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实行处室包场,科室包管理区(队)等多种形式,一级对一级负责。按照有税有补的原则,经过各农场多次与市县核实、确认,总局2003年计税耕地面积2954万亩,粮食直补金额37941万元。各分局及农场都能够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种植户等方式,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让群众了解、参与、监督。总局要求垦区各级部门严格执行粮食直补政策,不准擅自更改补贴数额,不准以补贴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兑付时间。各级都设立公布了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并向农场职工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明和讲解,对存在的用粮食直补款抵扣承包费等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反馈。严肃工作纪律,确保粮食直补政策的顺畅落实。各农场粮食直补做到了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资金额度、公开补贴标准。到2004年5月末,105个农场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完毕,共发放粮食补贴资金37941万元。

  2005年,垦区粮食直补工作继续按照2004年的标准和发放渠道运作,补贴面积仍为2954万亩,补贴金额37941万元。2005年3月末前,全部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有效缓解了春耕生产资金紧张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