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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粮食三留

第二节 粮食三留



  1986年,垦区仍然执行1980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粮食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粮食三留标准。

  1992年,垦区决定对1980年的口粮、饲料标准进行调整,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粮食供应管理工作,坚持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减少浪费,提高粮食商品率和经济效益。就粮食供应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1.粮食供应管理及供应标准:粮食供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统销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计划管理,由粮食部门统一调拨供应;职工口粮继续执行凭证、凭票、定量供应政策。供应口粮一律凭粮证按月、按工种定量供应,不准提前供应。跨月余粮保留三个月,过期作废;对职工口粮供应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家属、中小学生、儿童口粮供应标准不变。副食豆每人年供应11公斤,顶抵口粮定量。由于口粮供应标准的调整,口粮原粮标准也做适当调整,小麦、玉米按每人年250公斤计留,水稻可在此标准上增加30%。

  2.牲畜饲料标准:按牲畜类别,每头(匹、只)留粮标准即为供应和使用的最高标准,由农场统一掌握使用(供应标准详见表5-4)。垦区兴办家庭农场以后,饲料用粮以家庭农场自留为主,按市场化运作,对重点养殖大户农场按一定的比例拨给饲料地,用以补充饲料用粮。

  3.种子用粮标准:小麦每公顷留粮300公斤,大麦300公斤,大豆150公斤,玉米45公斤,高粱22.5公斤,谷子22.5公斤。种子留粮要求纯品种,需要单独种植,单独收获、单独保管。




  1996年,国家取消口粮定量供应标准,垦区口粮也随之放开。至2005年,种子、饲料留粮标准继续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