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粮食管理
第四节 粮食管理
1985年,垦区全面兴办家庭农场之后,粮食管理方面出现混乱、合同任务完不成、经济效益不好等情况。总局于1986年下发《关于加强粮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垦区粮食管理体制、管理办法做了调整、充实和完善。1.加强对粮食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求管理局的粮食处、农场的粮食科及粮食中心化验室和生产队粮食保管员、化验员要健全机构配齐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方针、政策,保证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和完成,管好、用好“三留粮”,组织商品粮食交售,做好粮食储检工作。2.定购合同任务内的粮豆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不准任何部门或个人经营。粮食部门按上交、出口任务组织送交到国家指定的粮库和大豆出口车站。3.完成定购任务后,由农场上报管理局批准,以农场为单位开放。农场多余的粮豆以粮食部门经营为主,其他部门或个人经营粮食,须提出申请,经粮食、工商部门协商发给执照,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4.粮食部门要协助生产部门搞好晒场管理。晒场主任、化验员要抓好粮食进场、整晒、清杂、上交、入库等保管技术指导工作。5.农场的“三留粮”按总局统一规定的标准,制定留粮计划。留粮本着“计划用粮、节约用粮”的精神,由生产队或农场集中管理。
1989年,省政府决定对垦区粮食定购任务实行包干,一定两年,层层实行责任制。为加强对垦区粮食市场的管理,确保省政府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省粮食局与总局共同发文就加强垦区粮食市场管理问题做出规定:1.总局粮食局和各管理局粮食局(处)为垦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地、市一样享有省赋予的粮食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农场粮食科为农场的粮食管理部门,同时担负粮食经营任务,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农垦系统的粮食管理部门在垦区有粮食管理权和稽查权。总局、管理局、农场三级粮食管理部门可在垦区专用的铁路车站、航运码头派粮食稽查员;农场辖区要设立粮食检查站或检查员。与地方共同使用的铁路车站、码头,可与当地粮食部门协商派驻粮食稽查员,负责农场的粮食稽查工作。3.加强对粮油经营单位的管理。垦区内从事粮油及其副产品收购、加工、经销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总局粮食局审核同意,由垦区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4.垦区生产的大豆(包括豆饼、豆油)、水稻(包括大米)由垦区粮食部门统一管理。为了保证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防止粮源流失,农场工商、公安、交通、粮食部门要成立联合检查组,在垦区交通要道设检查站,农场凡不按规定收购和运输的粮油,一律由垦区粮食部门按国家规定价格迫收,并由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罚款。5.垦区以管理局为单位,全面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后,报总局批准,管理局粮食市场可以开放,完成任务的依据是凭交粮(出口)核对表为准。6.总局、管理局粮油公司是垦区议价粮油的经营单位。总局全面完成任务后的剩余粮源,由粮油公司(含总局批准的其他经营单位)统一经营。7.省内公路运输垦区自产粮的管理。在农场区域内运输的粮油,由农场粮食科出具运输证明;在管理局辖区内农场之间运输的粮油,由管理局粮食局(处)出具运输证明;省内管理局之间运输的粮油,由农垦总局粮食局出具运输证明,方可运输。凡是出省的粮油,经省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具运输证明,方可运输。8.铁路运输垦区自产粮油的管理。按省规定,农场系统粮油的铁路运输,由农垦总局粮食局统一到省粮食局审批办理运输手续。
根据政府《关于改善粮食经营加强粮食管理的决定》,总局于1989年10月成立黑龙江省农垦粮油批发交易市场、黑龙江省农垦市场管理办公室和黑龙江省农垦粮食稽查队,以加强垦区粮食的宏观控制和市场管理。各管理局成立相应的机构,分别隶属于总局、管理局粮食部门领导。农场设立粮食稽查队。以上机构共定事业编制116名。其中,总局13名,管理局103名。
为了鼓励积极完成粮食定购任务与大豆出口任务的单位和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个人,1989年,总局对二九农场等5个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先进农场、延军农场等9个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农场和九三管理局、八五二农场等9个出口大豆先进单位、赵敏等45个先进个人进行了通报表彰,发放了奖金。1990年,总局授予红兴隆等3个管理局和八五三等15个农场为垦区1989年度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先进单位,授予建三江管理局和军川等10个农场为垦区1989年度出口大豆先进单位,对225名粮食定购工作先进个人和27名出口大豆工作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发放了奖金。1991年,总局授予张怀玉等179人为垦区粮食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
1992年,黑龙江省粮食连续丰收,粮食库存充足,省政府决定,在确保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同时,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国营、集体、个体都可以经营议价粮。要求各级粮食、供销、乡企、外贸等部门,发挥各自的优势,本着收得进、销得出、随行就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积极经营议价粮油、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同时,决定取消粮油经营运输上的限制,取消省界间的检查站。根据省里要求,农垦总局系统撤销了粮食稽查队,取消了场界粮食检查站,放开了垦区内的粮食经营。
1993年,总局对在1992~1993年度粮食定购(出口)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奖励。1994年,总局授予北安管理局和绥滨农场等11个单位为粮食定购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徐广珩等140人为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199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手中的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粮食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省政府明确了农垦总局粮食工作责任并授予相应事权:1.加强对垦区粮食生产的领导,保证粮食种植面积稳定、种植结构优化、产量稳步增长、品质不断提高。根据中央和省定的粮食政策,国有农垦企业可以收购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主要用于自行加工和转化;认真执行省定的保护价收购政策,保护农场职工的利益和粮食生产积极性、搞好垦区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参与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努力改善粮食流通条件,维护垦区内粮食流通秩序。2.切实抓好粮食销售。农垦企业自购粮食,除去自行加工、转化后确有剩余需要出售的,进入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或垦区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3.垦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纳入全省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之中。对垦区现有的黑龙江农垦粮食批发市场和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北安、九三、齐齐哈尔、绥化等8个分局粮食批发市场予以保留,由省农垦总局工商局管理,纳入全省粮食批发市场体系。
2002年,省政府决定鼓励和支持多元主体入市搞活粮食流通和粮食转化,允许经登记注册的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直接从农村采购粮食,开展合法经营。按照省里要求,垦区内的粮食市场放开经营。
2004年5月,国务院和国家六部委(局)先后颁发《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做好收购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4〕66号),在条例和办法中,国家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打破了50多年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独家垄断粮食收购、储存和经销的经营格局。粮食收购销市场化以后,政府重新赋予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定管理职能,即管理全社会的粮食经营者,规范其经营活动。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省法制办、省粮食局)到垦区进行专题调研,鉴于垦区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在(黑政发〔2004〕66号)文件中确定,在农垦区域内,由总局粮食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落实《条例》中确立的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制度、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制度。1.授予总局、分局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县级法定管理职能,确定两级粮食主管机构在垦区内依法行使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制度。2.确定总局粮食局按市、地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单位管理。总局粮食局、各分局粮食局负责管辖区域内的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面指导和监管所辖区域内粮食企业贯彻实施《统计法》和《2005年度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汇总报送粮油购销存流通统计、仓储设施统计、粮油加工统计和人员机构4种统计报表;对垦区系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总局将农场粮食科长作为分局粮食局特聘执法工作人员,在分局粮食局指导下,在辖区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各分局粮食局可以委托农场粮食科代发放申请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农场粮食科定期统一到分局办理,以加快垦区的办证速度。2004年11月14日,省政府法制办对垦区各农场粮食科长、分局粮食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对125人颁发了省政府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书。由于工作量加大,总局决定将总局粮食局编制由5人增加到7人;要求各分局将分局粮食局工作人员增加到5人(小局增加到3人),编制在分局内调剂解决;农场粮食科根据工作量的大小,配齐专职行政执法人员和粮食统计人员。
第三章 旅游业
黑龙江垦区幅员辽阔,旅游资源丰富,山川、河流、湖泊、丘陵、平原皆有,湿地、冰雪、森林、生态农业、人文景观俱全,是一年四季旅游、休闲、度假的理想场所。主要景区、景点有:北大荒博物馆、当壁镇兴凯湖旅游度假区、兴凯湖第二泄洪闸、白桦女神狩猎场、喀尔咔山风景区、八五九东安镇旅游区、二道河万亩地号、洪河自然保护区、雁窝岛湿地自然保护区、宝泉岭赵尚志公园、丁玲纪念馆、绥棱农场金斗湾旅游区、八五六青山旅游区、大西江农场现代农业观光区等。开发了漂流、狩猎、农业观光、现代农业机械体验、湿地观光、森林浴、知青故乡游等旅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