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地产业管理
第五节 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地产业管理
垦区住房制度改革早在1984年已开始,是随着垦区经济体制改革,兴办家庭农场而进行的。各农场将职工居住的公有住房随土地、农机具同时低价有偿转让给职工。到1990年,转让公有住房1103万平方米,收回转让房款4.4亿元。
1990年,垦区房地产实行系统归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设立房地产管理机构,主管房地产工作。1991年,总局制定《垦区房产管理办法》,规范了房产登记、交易、租赁、修缮等项工作,使房产管理有了政策依据。按国家和省里要求,进行房屋产权总登记,明确房屋产权归属,为全国性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打好基础。1992年,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成立房改领导小组,制定《垦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房改应遵循的原则、办法和实施步骤,理顺了住房有偿转让中遗留的问题,将原来不规范的有偿转让纳入符合国家政策的房改轨道。按照经过批准的房改方案,全面进行房改。1993年,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加快房屋产权总登记的进度和加强房屋产权管理工作。房改工作稳步推进,出售公有旧住房78万平方米,收回售房款6804万元。1994年,国家颁布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该法进行了广泛宣传和贯彻实施,使房地产管理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历时3年的房屋产权总登记全面完成,摸清了垦区房地产家底,共有房屋3505.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936.6万平方米。为房屋产权单位和个人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房改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政策,加大出售公有旧住房的力度。到年底,出售公用住房1547万平方米,占全部住房面积的80%。
1995年,垦区加强房产行政管理,针对房屋产权总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培训,规范和统一房地产档案、房屋测绘等业务工作,把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进一步深化。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建房,到年底垦区私有住宅达1760万平方米,占住宅总量的86.26%。1996年,按照建设部和省建委的要求,对房屋产权进行复查验证。私有住宅达1903万平方米,占住宅总量的89.9%。1997年,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统一全国的房屋权属证书,按省建委部署,进行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房改工作继续推进,私有住宅达1958万平方米,占住宅总量的90.3%。1998年,举办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培训班,全面开展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工作,推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微机化管理。经登记换证统计,共有各类房屋3706.9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208.2万平方米。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精神和省里有关政策,垦区进一步加大房改推进力度,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年底,私有住房面积达2040万平方米,占住房总面积的92.4%。
1999年,垦区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从2000年开始,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停止了职工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启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形成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住房投资机制。2004年,为强化和规范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聘请专家对房地产登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90%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实现了微机化管理。
2005年,总局制定《垦区房屋权属登记与房地产交易规范化管理方案》,召开管理工作会议,进一步规范了垦区房屋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