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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 务

第三节 财 务



  垦区财务管理自成体系,财务计划由国家财政部通过农业部下达,各级自下而上编报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其他会计报表,自上而下核拨各项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到2005年末,共有国有农牧场104个;工业企业424个,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20个;交通运输、仓储企业108个,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02个;建筑企业97个,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41个;信息服务企业21个,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1个;批发和零售及餐饮企业264个,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97个。各类家庭农场总数242029个。共有学校283个、医疗卫生机构1821个、科研机构16个。垦区对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定向限额管理,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一、核算单位

  国有农场和总局、分局直属独立核算企业是基层独立核算单位,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对上接受预算缴拨款任务,对内统一经营,统一下达缴拨款指标,平衡各项预算资金;对外办理银行存款、贷款。计划经济时期对外统一采购物资、统一销售各类产品和结算货款。市场经济时期通过对资金的管理,对物资采购、产品销售、货款结算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分场是农场的派出机构,代农场管理分场财务、销售产品、结算货款,计算分场盈亏,当时可在银行建户,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分场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2004年实行撤队建区改革后,分场被取消。

  生产队是基层核算单位,主要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组织家庭农场的经济核算,计算盈亏。生产队不在银行开户,不直接对外采购物资,未经上级批准不能自行销售产品。1997年实行生产队报账制改革,生产队不再是一级核算单位。2004年实行撤队建区改革后,几个生产队合并为一个管理区,生产队改称为居民组或作业站,不再是一级行政单位。管理区是基层行政单位,但不是核算单位,仍实行报账制。

  场办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企业是独立核算单位,对农场定期定额缴款,可以在银行开户,自行销售产品,组织内部经济核算,统一安排平衡内部资金。实行国有企业改革后,场办企业多数已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

  总局、分局直属国有企业是独立核算单位,在总局、分局管理下,自行生产经营,自行采购生产资料,自行销售产品和结算货款,可以在银行开户,自行筹措资金,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管理体制

  垦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1986年6月3日,省财政厅与总局共同下发《黑龙江省农垦企业(省级)“七五”期间财务包干实施办法》,文件规定“七五”期间对农垦企业继续实行财务包干,努力做到财政补贴逐步减少,到1990年,企业上缴财政的利润和财政给予企业的补贴相抵持平。农场包干指标核定:对盈利农场实行“定额上缴,超额留用”的办法,前三年不变,第四年开始视利润增长情况逐年递增上缴指标;总局、管理局的直属工、交、建企业包干指标以企业1983年至1985年3年平均利润水平核定;商业企业继续贯彻“以商养商”的原则,实行利润分成的办法。1989年,总局下发《关于省国营农垦企业“七五”期间后两年财务包干指标的通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七五”期间后两年的包干指标进行了适当调整。1989年总局上缴利润1965万元,1990年上缴利润1996万元;总局弥补亏损3625万元。

  1991年5月4日,财政部发出《关于黑龙江垦区预算收支指标上划中央的通知》,同意“从1991年1月1日起,将黑龙江垦区财务预算收支指标由省级财政预算上划中央财政预算。”至此,垦区财务上划全部落实。6月,省财政厅和总局共同召开农垦财务工作会议,下发了《黑龙江省农垦企业“八五”期间财务包干实施办法》,规定,垦区按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包干办法,指标逐级核定。指标核定后,前两年不变,后三年视企业经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八五”前两年垦区财务包干指标是:定额上缴利润指标全总局为2447万元,定额补贴亏损指标全总局为4000万元。1993年4月12日,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八五”期间后三年财务包干指标的通知》。其中,财务包干指标总的原则是:对包干上缴指标不增不减,对财政亏损补贴指标采取“砍一块、变一块、活一块”的办法:将亏损补贴砍出30%左右,由总局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基金,变事后退库为事前项目启动资金拨款,亏损补贴指标按“八五”期间前两年核定基数的70%核到管理局,管理局掌握30%作为扭亏措施费,其余由农场掌握。《通知》附《黑龙江省农垦企业“八五”后三年财务包干指标表》,其中,定额上缴利润为3382万元,各管理局数与前两年相同;定额亏损补贴为2812万元。

  2004年8月,总局下发《关于在垦区推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农牧场和总局、分局两级直属企事业单位进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改革的内容是对领导干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交通费、通信费等费用在管理方式上实行核定标准、包干到人,在支付方式上实行货币化管理。要求2004年试点,2005年全面推开,2006年完善。11月,总局印发《垦区货币资金集中管理实施方案》,决定从2005年起,各农牧场的货币资金由分局实行统一管理。基本原则是:坚持资金所有权不变,坚持收支两条线,坚持总量控制和分项控制,坚持先存入后拨付。纳入集中管理范围的资金包括:农牧场土地承包收入;场属工商运建服企业上缴的管理费收入及包干利润,农牧场清欠形成的货币资金,农牧场资产变现取得的收入,经分局批准的银行贷款以及其他途径的融资借款,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风险金等)。农垦事业费、“小水”资金、国债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不实行集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方案”对操作办法、核算流程、组织机构、监督检查等工作都提出了具体要求。2004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65亿元,比上年增长25%。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46656万元。垦区汇总企业234个,其中,盈利企业164个,盈利面70%;亏损企业70个,亏损面30%。

  三、企业财务管理

  (一)财务制度建设

  1986年,全国《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颁发后,1988年,省财政厅和农场总局共同下发《黑龙江省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根据垦区的实际情况,对1986年全国《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作了具体补充,注意到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贯彻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更好地适应农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1992年,国家财政部发布《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总局贯彻执行这一新制度,成立了领导小组,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按照统一调账程序进行账目调整。1994年,总局制定《加强垦区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垦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了垦区在改革新形势下的财务管理,促进财会人员从计划经济观念向市场经济观念的转变,促进管理模式、管理方式的转换,财务会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94年,从解决改革与管理不配套问题、规范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财务管理制度出发,总局制定了《加强垦区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五十条)和《农垦企业制定内部财务制度的指导意见》。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多年来未解决的问题得到解决。如资金管理上解决了家庭农场资金“两自”问题;结算上有效地制止了企业间相互拖欠问题;物资产品管理基本上解决了手续不严、跑冒滴漏问题;成本管理上重点解决了非生产性开支失控问题;利润管理上重点解决了个别领导者因短期行为,盈亏不实、以及消费和积累关系等问题。通过一年的运行,财务管理已开始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向发展。

  1997年,制定《会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国家专项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国家专项扶贫开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了扶贫项目管理,提高了扶贫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垦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垦区非经营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规范了预算外资金管理。1997年,专户储存比例达到93%,比1996年增加了20个百分点。

  1999年,制定《垦区扭亏增盈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抓好一批”“放活一片”“一企一策”等脱困办法,工业亏损势头得到有效控制。1999年工业单位减亏2301万元,亏损企业比上年减少20个,通过转制、变卖和重组88个。8家龙头企业盈利3704万元,比上年增长3.6%。2002年,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农业开发会计核算。制定《农垦总局清欠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在全垦区开展清理回收欠款活动。2003年,总局结合财务检查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台了《黑龙江垦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垦区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退耕还林资金财务管理的通知》《黑龙江垦区两亿美元管理核算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了财务管理。

  2004年,总局制定《关于在垦区推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改革实施方案》,垦区企业通过深化改革和强化管理,精简管理人员9092人,同比上年实际节支管理费4895万元;农场八项费用比上年降低2904万元,货币资金集中管理和职务消费货币化试点工作初见成效。同年,制定《货币资金集中管理实施方案》《企业预算管理考核评价试行办法》《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为企业担保贷款履行程序的通知》。2005年,总局制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继续加强垦区货币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12月末,累计集中货币资金685902万元,分局统管账户结存资金91329万元。通过推进刚性预算管理,农牧场八项费用平均控制在利费收入的11.16%,八项费用同比降低2.5亿元。针对农场经营者年薪收入不统一、不规范、企业自行贷款权限过大、资金使用权限过大问题,总局分别制定了《农牧场经营者工作实绩考核与年薪收入管理试行办法》《加强银行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促进了垦区企业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二)固定资金管理

  国营农场固定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专项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世界银行贷款。

  1985年末,垦区固定资产原值332370万元,平均每亩装备113.67元,平均每百元资产销售收入95.6元。固定资金的构成:国家投资占56.3%;拨改贷借款占1.15%;国内借款占1.26%;国外借款占4.98%。固定资产的构成:生产用68.6%;非生产用28.7%;未使用2%;不需用0.6%。

  1988年,省财政厅和农场总局在对《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中,提出固定资产一律实行单项计提折旧的办法,企业当年折旧基金上缴总局和管理局各50%。

  1992年,全国《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建立资本金制度,充分体现资本保全和完整的原则,是向国际惯例靠拢的重大措施。建立资本金制度后,对原制度进行了相应改革:一是企业提取折旧、盘亏、盘盈固定资产和材料价差的净损失,不再增减资本金;二是资产不再按资金来源划分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专用基金,并取消专户存储的办法,允许企业灵活有效地统筹运用资金,从而明确了企业产权关系,保护投资者利益;三是对农业企业的负债作了统一规范,其中在流动负债中,反映农业企业特点的有四个项目,分别是:应付家庭农场款、待转家庭农场上缴款、专项应付款、应缴包干利润。
  
  1993年,总局贯彻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成立领导小组,对调账程序作了统一规定,对财会人员进行了培训,全面清理核实了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财务问题,顺利地进行了账目调整。1993年7月1日,实收资本25.4亿元。科目转换前,1993年6月30日,固定基金39.8亿元。1993年末资产负债率91.8%。

  2000年10月30日,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改建中有关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总局转发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建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不得将国有资本低价折股或者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规定》对股权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财政性资金投入等问题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5年,垦区根据中央直属垦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全垦区范围内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下发了《垦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这次清产核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报表编制、结果申报、账务处理、完善制度等。这次清产核资基准日确定为2005年9月30日,截止时间定为2006年4月10日。

  (三)流动资金管理

  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垦经济体制改革的批示,要求进一步完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财政部和原农牧渔业部出台了《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对流动资金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增加了农场自补流动资金、基建投资转入的流动资金、其他单位投入的流动资金和银行借入的流动资金;农场新建、扩建项目投产所需流动资金,原则上哪一级安排基建投资的由哪一级安排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农场的低值易耗品原则上在领用时一次摊销,数额较大的可实行分次摊销的办法;流动资产的产役畜、中小农具等,转售给家庭农场时,原则上按账面净值并参考市场价格作价,在当年收回。

  1988年,省财政厅和农场总局共同出台对《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要求企业按当年形成的生产发展基金的10%~3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同时总局成立了资金办。

  1989年底,垦区应收家庭农场款75924.8万元,占当时国拨流动资金111188万元的64.2%。1989年的家庭农场应收款比1988年净下降63.8%。总局从1989年11月开始,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部署了清理家庭农场欠款的任务。1990年较1989年下降了25815万元。1991年,垦区受到严重的水涝灾害袭击,家庭农场应收款再度攀升,达112485万元。

  对家庭农场欠款的清理、认定、回收及部分核销,进一步稳定了家庭农场的经营体制,家庭农场也有了一定的积累。从1991年开始,垦区全面推行家庭农场生产、生活资金自理的办法。随后许多农场实行了叫价承租土地,谁出价(利、费)高,就有承租土地的优先权。后来,出现了“上打租”(即年初先交承租土地利费)。除了利费之外,职工还要自筹生产资金。

  随着生产、生活费的“两借”变“两自”,财务部门的职能也有所变化。农场财务部门从过去的记账、算账、报账,转变为分析经济情况、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进行目标管理和控制;严格控制对家庭农场的垫支,核定资金定额和使用计划;建立场内资金有偿占用制度,限额内按银行利率计息,限额外加息;建立生产储备基金制度,统一预留生产储备基金;对亏损10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进行整顿,解决家庭农场挂账年年上升问题;加强产品管理,主要是对“下打租”(即秋后缴纳利费)者,实行“三统一”(统一进场晾晒、统一上交粮库、农场统一结算)。由于大力推行“两费”自理,1993年之后家庭农场生活费已全部自理,生产费自理率也不断提高。

  2000年7月,总局转发了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文件,要求垦区各单位把政府采购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管理和监督。要求各级计划、财务和其他安排采购资金的部门,都必须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项目的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政府采购管理处直接同供应商结算。

  2001年,垦区应收款问题十分突出。2001年初,四项应收款余额达100.6亿元。针对这一状况,总局决定从2001年起,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精力开展清理回收应收款的工作,称为“集中清欠”。当年收回以前年度欠款14.17亿元,活化了企业资金。
  2005年,垦区继续做好清理回收欠款工作。按照“抓重点”(集中清欠后形成的新欠)、“啃难点”(2000年以前的陈欠)、“看当年”(当年应收款不准超过控制比例)的清欠工作总体思路,坚持“谁经办谁清收、谁批准谁负责、谁在位谁领导、谁担保谁偿还”的原则,采取依法依纪、以德以情,扶贫造血、增收还欠,化解“三角债”,开展“三无”(无欠款生产队、无干部欠款的场处级单位、种植业无欠款农场)活动等措施,收回2000年以前欠款75亿元,其中货币资金40.4亿元。2005年,垦区应收款余额比2000年末净下降27.5亿元。

  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农垦事业经费在财务管理上经历了供给制、定额预算制和总额包干制三种模式。在经费拨款核算上采用专项领报、分口领报和统一领报三种方式。从历史发展过程看,供给制时间较短,预算制时间较长,发展较快的是包干制。包干制是在改革开放时期,政策允许事业单位可以组织创收,这样既可以调动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又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推动了农垦事业的发展。

  垦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权限的划分:总局统一管理预算经费的领、用、报以及对预算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分析、检查等。分局作为总局的派出机构,代总局管理所属的农垦事业单位。总局直属的事业单位由总局直接管理。

  (一)预算编制

  1986年,省财政继续对农垦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大包干办法,重新核定一次大包干指标定额基数,总指标为2600万元,以后每年递增5%。1990年,总局下发《农垦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了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制要以计划任务为依据,必须贯彻压缩社会集团消费的原则,必须贯彻努力创收、以收抵支、自求平衡的原则,不得突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

  1991年开始,农垦事业费基数指标上划中央财政。总局根据中央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包干指标,审编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年度、季度、月份财务收支计划,上报财政部门,列中央财政预算。国家新增支出项目,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国家拨款。

  1999年,总局财务处对农垦事业单位“三项保险”经过调查、摸底和反复测算,并于当年开始对“三项保险”实行定项财政补贴。通过资金补贴,农垦事业单位保险体制日趋完善,既解决了农垦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又为以后的事业单位改革减轻了压力,对维护垦区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2003年8月,总局在下达2003年农垦事业单位第一批财政资金预算指标的时候,要求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收支平衡”的原则,重点保证开展正常工作的必要支出,增强“三项保险”的社会保障能力,维护垦区社会稳定,促进农垦事业单位各项事业的稳步发展。同时要求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各项改革,强化刚性预算管理,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统一下达本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收入,取消一次性和专项经费,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并鼓励积极创收,广拓财源,增强经费自我平衡能力。

  2005年,总局对垦区事业单位进行了预算改革,取消了通信、科研、医院、建筑设计、幼儿园、影视中心部门人员经费,实行项目扶持。对改革滞后,等、靠、要思想严重的事业单位,总局在经费预算上调减或取消其财政拨款以增强其自我创收能力,尽快与市场接轨,促使各单位加快改革步伐,面向市场,积极探索创收途径,不断增强经费自给能力。

  (二)预算执行

  农垦事业费除供给制的预算管理按实报账外,其他时期都不是足额核定经费指标。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努力控制开支,把应收的各项收入及时足额收上来,并合理地组织创收,遇有超支时列企业补贴解决,力争全年预算总指标不突破。1990年,总局为了控制预算指标不突破,对所属事业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有条件的全额预算单位逐步向差额预算单位转变;差额预算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多余人员搞创收,向自收自支单位转变;自收自支单位,经费全部自理。

  1999年,垦区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深化改革,实施事业单位新财会制度,广开渠道抓创收,强化预算抓管理,实现了经费收支基本平衡。2000年,农场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教师、政法人员工资基本保障,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步入正常轨道,企业办社会负担减轻,维护了垦区社会稳定。2001年,垦区预算单位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对预算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登记,在全面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针对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05年,总局相应出台了事业单位各项改革措施(包括总局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改革分流人员安置指导意见等),并对总局直附属事业单位加大了改革力度,撤销了15个机构,转企了16个机构,合并了18个机构,各分局按照总局的要求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垦区预算单位年底预算执行情况良好,不仅实现了经费收支平衡,部分单位通过改革和强化预算管理增强了单位经费保障能力。

  (三)支出管理

  1986年以前,垦区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1986年,执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新规定,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事业经费管理的规定》,特别强调加强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统一管理,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1987年,总局提出严格控制经费支出的四条规定:认真执行定员定额和费用开支标准;控制设备购置,提高设备利用率;压缩会议费,召开会议要按程序报批;对职工进行勤俭节约教育,宣传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控制经费支出的不合理增长。推广了控制经费支出的经验和办法,这些管理办法一直延续到1997年。

  1997年,总局财务处对农垦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同年下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有关规定。(2004年,垦区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改善了垦区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条件)

  1998年,国家安排农垦事业费14055万元,国家预算拨款到位11800万元,预算事业收入11906万元,总局和分局企业补贴9189万元。1998年,农垦事业费支出为3.9亿元,超支约8000万元。农场事业费总收入129715万元,总支出144265万元,超支14550万元。其主要原因是垦区遭受了特大洪涝灾害,物价水平不断上涨,事业单位收入相对减少,加上国家出台调资政策,工资、取暖费、办公费支出不断增长,老干部医疗费增长幅度较大。

  1999年11月26日,总局下发《黑龙江垦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或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加强了管理,实行了统一报账制和监督使用制,实行专户储存,坚持“核定收支、以收定支;比例分配、超收奖励;短收核减支出,结余滚动留用”的原则。

  2001年9月27日,总局颁发《总局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集中统管实施细则》,决定成立总局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结算中心,实行财务统管,将总局直属71家自行建账、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结算中心统收、统支、统一核算。核算方式坚持“六统一”的原则: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统一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统一发放工资,资产统一管理,统一编制会计报表和预决算,统一保管会计档案。2002年12月11日,总局决定各分局成立行政事业单位结算中心,负责对分局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的财会业务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共有300多个单位实行了集中管理,集中资金38664万元,实行集中核算后减少财务人员95人。

  2005年,总局在事业单位开始推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改革工作,确定了“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招待费”六项弹性费用作为职务消费改革的突破口,核定的原则是“总额控制、定项限额、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适当分成”。将总局直属单位农垦职业学院、总局管理干部学院和绥化分局机关作为试点单位,着手在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分局机关推进领导职务消费改革的准备工作,同时对部分比较容易实施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复。转发了绥化分局机关公务消费货币化实施方案,要求各分局在2005年12月中旬前上报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初开始实施。

  五、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农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包括建立适当的基建财务管理体制,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筹措资金,组织基建核算。

  (一)基建财务管理体制

  1984年开始,垦区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各农场基建投资由国家投资为主转为企业自筹和贷款为主。1992年开始,按照新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国营农场作为经营和投资主体,基本建设投资作为资本金,由农场实行统一管理。

  (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的财务管理,垦区于1984年制定《项目投资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对项目资金投放、资金使用、财产交付、设备折旧、贷款偿还、效益计算、会计科目和报表等,都做了详尽规定和说明。这个核算办法也是垦区利用外资上第一个比较完整的财务管理办法。

  1986年8月,总局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清理在建项目的领导,进一步清理在建项目,今后要杜绝计划外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和检查制度,不能上效益低、贷款利息高、缺乏偿还能力的贷款项目。1990年5月,在总结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下发《垦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若干规定》,对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各类贷款、自筹投资、国内横向联合吸引的资金及其他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1993年,按资本保全原则,不再有核销基本建设投资情况的发生,基本建设所发生的费用,或计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计入递延费用,或计入无形资产。1994~1996年,自筹资金快速增长,有的农场片面追求外延扩大再生产,拉投资、上项目,使大量的资本金占用于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递延资产上面,企业资金紧张,偿债能力减弱。为此,1997年,总局制定《关于加强垦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设专章严格规定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要求建立基本建设投资科学管理的制度体系和量力而行、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建立项目资金审查制度等。

  为了规范和加强垦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的原则,垦区于1999年2月1日制定《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细则》。《细则》中规定,有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投入的有偿资金、有偿资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收入。有偿资金的使用,要贯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坚持专款专用、到期收回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有偿资金收回后,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细则》还对有偿资金借款需具备的条件、使用范围和办法、回收期限和奖励政策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5月13日,总局下发《黑龙江垦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机构和职责、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做了规定,强调了要加强对中央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的管理,严格按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资金。对基本建设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前应认真清理结余资金。清理出的结余资金,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9月22日,总局下发《黑龙江垦区统贷统还资金回收管理办法》,建立贷款回收责任制,建立还贷资金制度,实行财产保全措施,运用金融法规规范还贷,利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回收贷款,建立贷款回收奖惩制度,落实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还贷,维护垦区信誉,继续争取国家的支持。

  2002年,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垦区自身特点,制定了《黑龙江垦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场级报账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场级报账制)。规定黑龙江垦区所属项目农场实行场级报账制,报账资金为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农场财务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总预算和总决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并建立工程资金辅助账,负责编制或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成本;文件中对报账资金管理、报账程序、报账凭证管理、监督检查有关项目作了明确规定。

  为确保按期足额归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多渠道筹集偿贷资金,减轻还贷压力,2003年5月14日,总局转发《黑龙江省偿还国债转贷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垦区实际,提出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偿贷准备金,设立偿贷资金专户,明确各项收益、国债存款利息等收入是偿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偿贷资金要纳入年初预算,编制还款计划,即使已缴付应付本金和利息,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到位的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逾期转贷资金的罚息按逾期本息、逾期天数和逾期转贷资金利率确定,并与应付本息同时缴付。没有及时、足额缴付的罚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再计罚息,对已经承担贷款责任,但确实没有能力或不能按时偿还的国债专项资金,总局财务处将通过预算或其他方式收缴到期国债转贷本息。6月3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委《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的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粮食局、省林业厅、省农委、省农发行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国务院制定的《退耕还林条例》和财政部下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法律法规,结合垦区实际,规定了种苗补助资金的管理、粮食补助资金和现金补贴资金管理,并提出检查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的要求。11月18日,总局转发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文件中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总局要求在建项目和未验收的已完工的建设单位,要对照文件认真检查核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如有不符,立即纠正。11月28日,根据农业部《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总局下发《黑龙江垦区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细则》,规定垦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垦区基本建设项目多渠道、多层次投资和职工投工投劳的特点,全面反映国家投资项目的各种渠道资金,明晰产权,确保资产完整和增值。对管理机构和职责、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收入和结算、资产管理、财务报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务分析与评价、监督检查等内容也都作了明确规定。

  2004年5月10日,为加强对外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垦区利用日本政府贷款进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顺利实施,减少债务风险,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总局制定了《黑龙江垦区日本政府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提出日本政府贷款由总局财务处负责管理监督,与各项目单位逐级签订借款合同,要求单独设置账簿,配专人进行账务管理。文件对贷款的偿还也做了规定,如项目单位未能如期偿还到期本息时,总局将按规定追究担保人的责任。该办法从当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的实施,理顺了“两亿美元”债务关系。因上市农场和存续农场财务变更,而两亿美元合同没有同时变更,导致总局、分局和上市公司相互账务不清,债务关系不明晰。为理顺债权、债务关系,做到账账一致,合同、账一致,积极督促、协调计委一同深入基层现场划转、落实合同和账务问题,为以后核算打下良好基础。理顺了垦区退耕还林资金的拨付渠道。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国家林业局四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结合垦区实际情况,总局向农业部、财政部、省财政厅汇报了垦区财务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以及近年来属地化管理中存在的客观矛盾、操作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申请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改为对农垦总局直接补贴,由总局统一对分局管理。财政部、农业部和财政厅对总局的申请给予理解支持,同意省农垦总局的申请,决定退耕粮食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统一管理。这项政策保证了垦区退耕还林方针政策的开展和落实。

  2005年5月9日,总局下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权限按照《黑龙江垦区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四条规定执行,竣工决算必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部门审计,明确了上报竣工财务决算需要上报的审计资料。

  2005年,重新修改设计垦区全口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同时组织开发修订后的垦区全口径基建决算报表程序软件。

  六、专用基金管理

  垦区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原则是:先筹后用,专款专用,计划管理,节约留用。

  1986年,全国《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出台,专用基金中增加了按规定比利从利润包干结余中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储备基金等。对储备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平时参加生产资金周转,年终必须补齐,职工福利基金规定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

  1988年,省财政厅和农场总局对《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作了补充规定,要求大中型拖拉机、收割机按耗主燃油的一定比例标准提取大修理基金。规定财务包干结余资金的分配比例为:生产发展基金50%、储备基金20%、职工福利基金15%、奖励基金15%。其他专用基金包括:育林基金、煤矿维护简单再生产基金、水利基金、土地管理基金、税收留成、偿还借款基金、特种基金等。其中偿还借款基金,是指从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以及利润分配中提取的储备基金,按大中小型农场规定标准,最高额500万元,最低额200万元,工商运建服企业为150万~10万元。1993年,在贯彻执行全国《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时,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还款保证金”“技术开发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
  1998年,垦区开始发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2004年,按照上级要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总局成立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方案》。2004年9月,总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驻吉林黑龙江两省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并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做了说明。2004年11月,总局印发《垦区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资金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对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筹集、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困难企业的资格认定、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筹集经济补偿金的管理和监督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2004年,参加并轨142894人,分布在598户国有企业,并轨资金得到落实,在国家财政部实行单列。2004年,全年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24785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全部用于补助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专项拨款与预算外资金管理

  (一)专项拨款管理

  1985年、1986年,总局多次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垦区资金状况,在有关部门协调下,1987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解决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经济困难问题的批复》,除一次性补助1.2亿元资金外,把垦区历史遗留下来的集体转业干部离休经费、落实劳改人员政策经费列入了专项拨款管理。

  由于自然、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垦区有25个农场一直处于贫困状态,职工生活很困难。从1986年开始,总局下决心解决这些贫困农场的问题,但苦于无财力,贫困农场的问题日趋严重。1990年,总局向省政府、国务院作了《关于农垦系统贫困农场的汇报》,经国务院同意,从1991年开始,垦区25个贫困农场列入国家扶贫序列,其中“以工代赈资金”列入财政“专用拨款”。至此专用拨款项目达13项。在执行过程中,简易建筑费只实行一年。

  1993年,实行新的会计制度,将“专用拨款”改为“专项应付款”,其内容基本无变化。截至1997年底,国家对垦区专项拨款累计46.3亿元。

  2001年,在财务制度创新中,垦区推行了教师、公检法人员工资卡式发放和离退休工资社会化发放办法。到2003年,这一办法继续完善,在此基础上实现了编制内人员工资由分局集中统一发放,离退休人员经费由社保局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效地保证了教师、公检法人员工资和离退休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挪用资金、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黑财综字〔1991〕141号《关于全省农垦非经营性收费票据实行系统管理的批复》,总局、管理局两级收费集资管理站(现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于1991年11月成立。根据省政府《黑龙江省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及票据管理规定》,总局收费集资管理站负责对垦区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统一购买、发放、管理和核算以及对其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负责对罚没款项的收缴和对上解缴工作,并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票据管理情况。在省财政厅票据管理机构监督下,负责本系统非经营性票据的统一销毁。

  1993年,总局上报《关于垦区实行预算外资金系统管理的请示》。省财政厅根据国发〔1991〕42号文件“有关政府方面的职能可由当地政府授权,委托垦区、农场代管”的精神做出批复,下发黑财综字〔1994〕第64号文件《对垦区实行预算外资金系统管理请示的批复》,文件明确自1994年月1月1日起,垦区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委托总局各级收费集资管理站负责,同时垦区的国债推销和发行工作也取得了系统管理的委托。

  为进一步提高预算外资金管理水平,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参照地方财政相继组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门机构的同时,1997年组建总局、分局两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局,隶属总局财务处领导。总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的权限是:有权对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有权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违纪资金予以收缴;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微观管理与宏观调控。

  在宏观调控中,对收入比较稳定,其事业经费由预算内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扣除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部分外,60%留给收费单位使用,40%上缴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对无经费拨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其收费结余的90%留给收费单位使用,10%上交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为了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制订了“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和预决算制度。1997年7月,总局下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使预算外资金管理有了章法,有所遵循,专户存储率100%,专储额多年稳定在3亿元以上,杜绝了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200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罚没扣押财物管理条例》,将“总局罚没和扣押财物实行系统管理”的原则,写进了条例,使垦区罚没和扣押财物实行系统管理有了可靠的依据。

  2005年,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更名为总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依然行使总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的职责。

  八、费用与成本管理

  垦区国有农场的农业生产费用,是先消耗于农业机械的作业,然后对作业受益的作物(产品)进行费用分配,以计算产品成本。国有农场的成本管理,在兴办家庭农场之前,不仅有反映材料消耗的原始记录,还有机械、人力、畜力的作业记录,这些原始记录是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的基础。1985年全面兴办家庭农场后,原始记录已不存放在农场,但仍能统计和计算出家庭农场的总收入、总支出和利润。

  1988年,省财政厅和农场总局对全国《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中单独设有《国营农场成本核算规程》一部分,要求农场既要进行成本核算,又要进行费用核算,可以采取成本核算与费用核算相结合的办法。支出的费用范围包括:农林牧副渔工商(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的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专用基金支出、待摊费用等。不包括商业(物资供销)单位的商品采购原价、专项拨款支出、专项工程支出、利润分配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各项费用按性质分类共有15项之多,同时规定:农林牧副渔业在没有发生销售产品时,不提前结转销售产品成本;在年度中间发生销售产品时,按销售产品的计划生产成本结转。

  1992年,全国《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实行制造成本法,改革有关成本管理制度。制造成本法把企业全部成本费用划分为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两个部分,企业成本核算到制造成本为止,企业的期间费用直接体现当期损益,取消大修理基金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摊销或预提的办法。还规定劳动保险费用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奖金逐步纳入成本,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在一定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

  1999年,垦区农业广泛开展了成本逆控活动,向节本降耗要效益。当年农业投入生产费用676415万元,其中粮豆投入645956万元,亩成本234.54元/亩,比上年降低15.33元/亩,同比节支48546万元。

  2002年,全面推行了财务刚性预算管理。在编制预算时,坚持“以收定支、超支不补,收入打足、留有余地,支出打紧、不留缺口”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坚决贯彻2002年3月总局在七星农场召开的财务刚性预算管理现场会精神,要求各单位要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财务刚性预算管理的推进工作及时进行考核和考评,树立“预算就是决算”的思想,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的控制。总局组织由纪检、组织、审计、计划、财务、劳动、政研等部门参加的预算管理委员会,落实职责,明确任务,确保财务刚性预算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当年企业实现利润46622万元,比上年增加15517万元,比年初预算利润22597万元增加24025万元。

  2003年,刚性预算管理全面开展。各分局建立责任制对农场贷款和非生产性大额资金实行分局审批制度,有效控制了垫支现象的发生。种植业投入生产资金43亿元,生产费自理率为99.81%,生活费自理率为100%。通过预算管理,企业开展内部挖潜,努力实现目标利润。2003年,农牧场实际支出比年初预算节支4770万元,其中九个分局撤并生产队98个,经费节支1648万元。事业转企业33个,减少农场补贴1745万元。预算收入比年初预算增加3728万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36743万元。通过刚性预算管理,实现了“两个确保”。欠发教师、离退休工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上缴养老统筹费用实现100%。完善了企业管理,健全了监督机制。各级成立了预算管理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出台刚性预算实施方案和刚性预算管理办法,并实行了财务公开,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实行按月跟踪,确保预算有效执行。推行网络监控体系,财务预算管理信息网络全面调试运行,以总局财务处为中心,九个分局财务处为节点的财务信息数据存储、传输中心全面建设完成。

  2004年,由于全面推进和深化财务刚性预算管理,改革精减人员取得新进展,企业管理人员由上年的44297人减少到35205人,精简9092人,其中,全额负担开支人员减少了5069人,差额补贴人员减少了4023人。2004年管理费支出总额同比上年实际节支4895万元,农场“八项费用”比上年降低2904万元。

  2005年,垦区继续强化财务刚性预算管理。把好预算审查关,2005年农牧场八项费用平均控制在利费收入的11.16%(不含存续农场),八项费用同比降低2.5亿元,各分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标准,农牧场实际五项费用(办公费、差旅费、车辆交通费、业务招待费)比上年节支5705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把好增支因素审批关,加大了对各单位增支项目的审查和审批力度,有效减少了未经审批的预算外项目支出。开展货币资金集中管理,强化了货币资金的事前监督,有效地保证了农场安排的重点预算支出,对不合理支出实施了源头控制,提高了预算约束力。年末,累计集中货币资金685902万元,分局统管账户结存资金91329万元。

  九、利润与营业外收支管理

  (一)盈亏核算

  1999年7月,总局制定《垦区扭亏为盈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的目标是:1999年盈亏相抵,在家庭农场下调利费3亿元的情况下,实现利润2亿元;亏损面下降到25%以下,亏损企业亏损额减少8000万元。

  2000年,盈亏相抵,实现利润5亿元,亏损企业亏损面下降20个百分点,亏损企业亏损额外负担减少1.5亿元。

  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208亿元,比上年增长26%。实现利税88900万元,其中,上缴国家税金39516万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49384万元。若剔除特殊影响利润因素137740万元(因执行新会计制度,当年消化社会性基本建设支出44959万元;消化当年企业再就业并轨配套资金28239万元;处理以前年度损失64542万元)。在汇总的209个企业中,盈利企业138个,盈利额116657万元,盈利面66%。亏损企业71个,亏损额67273万元,亏损面为34%。

  1.销售收入。计划经济时期,农产品的特点是每年的三留粮(种子、饲料、口粮)占年产量的40%~50%,当年产品无法当年销售完毕。自1951年开始,按照工业企业的办法,实行销售实现制,自留和未销售的产品均按实际成本结转下年。由于产品不能当年销售,使财务成果无法反映当年的生产成果。

  1986年,全国《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农场的利润按销售实现制计算,但是扩大了销售收入的计算范围,改成销售(营业)收入,即除计算原有的农业(含林牧副渔)、工业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及工业性作业等的销售收入外,还包括商业(含物资供销业)的商品销售收入、运输业的营运收入、建筑安装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取消了年末未销售的库存粮豆、棉花、干胶、羊毛、皮张五种农畜产品可按国家收购价计算收入的规定。

  1992年,全国《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在会计科目上打破了原有的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两大科目体系,变成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及损益五类科目体系。在会计科目上增设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取消了原制度设置的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用基金等资金来源类科目,采用了国际通用的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平衡公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取代了原来的资金来源=资金占用的平衡公式。

  2005年,企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本办法增设21个会计科目。统一规范了农业企业生物资产、农产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税金。1984年起,国家将原有的工商统一税分解为营业税、增值税、工商税、产品税,增设一些税种,垦区也按规定如数缴纳。

  1996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1996年暂以总局(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垦区兴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有关规定入库。1996年7月29日,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上述《通知》时,明确规定:凡是纳入省国营农场总局财务决算内的企、事业单位,均以省国营农场总局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考虑到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系统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纳税人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1997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黑龙江垦区有25个贫困农场被列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名单之内。

  1997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缴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考虑到农口企、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九五”期间对农口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所得税在原包干上缴财政的基数上,超包干上缴财政部分按逐年递减办法给予财政返还,返还比例为:1996年返还80%,1997年返还60%,1998年返还40%,1999年返还20%,2000年返还10%。

  2004年,中央对黑龙江省农村实行免除农业税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政策,总局发文要求总局各级要积极与地方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公平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对2004年初在承包合同中已代收的农业税要按照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全额返回。垦区确定2003年总局计税耕地面积2873万亩,粮食直补金额37347万元。总局要求各农场必须把预拨资金发放到种植户个人手中,不准擅自更改补贴数额,不准以补贴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兑付时间。总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大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和补贴办法,落实面积1340万亩。总局要求一定要把良种补贴资金发放到职工手中,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

  2005年,争取国家财税政策支持,为垦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经过努力,垦区取得2005年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合并汇缴政策,节约了大量资金。做好争取农场税费改革政策,将垦区类似于农村“五统筹”的费用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在争取豁免基本建设资金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取得豁免2002~2004年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和世行项目汇率风险金14955万元,减轻了企业负担。

  3.利润分配。农场创建初期,国家财政对农场实行统收统支,农场所需资金全部由国家拨给,农场纯收入和基本折旧基金也全部上缴国家财政部门。

  1986年,全国《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包干结余计算公式为:

  财务包干结余=利润总额+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应由财政弥补的财务包干补贴+应由储备基金弥补的当年包干亏损-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财政部门批准归还的基建借款-归还的专用借款-财政部门批准处理遭灾和其他财务遗留问题的支出-弥补以前年度超包干亏损-应缴利润。

  家庭农场收益分配总额=经营总收入-经营总支出-税金-应缴劳动保险费。

  家庭农场净收入=收益分配总额-应上缴利润。并要求家庭农场在搞好收益分配中,逐步建立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农牧业保险基金。

  1988年,省财政厅和总局的补充规定中,对财务包干结余的分配比例是:生产发展基金50%、储备基金20%、职工福利基金15%、奖励基金15%。其他专用基金包括:育林基金、煤矿维护简单再生产基金、水利基金、土地管理基金、税收留成、偿还借款基金、特种基金等。其中偿还借款基金,是指从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以及利润分配中提取的用于归还借款本息的基金,主要用于归还世界银行借款、技改借款等。

  1992年的全国《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实现利润分配规范化和增加了一些新的管理核算内容。新制度对利润分配按所得税和财务包干不同的体制进行了改革,增加了外币业务、对外投资、企业清算等财务管理和核算的内容。

  1993年贯彻新制度,对利润分配的内容和科目做了明确规定,原制度中利润分配用于归还借款的利润及用于处理遭灾损失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利润,在新制度中不允许这样分配。新制度的利润分配对未分配利润与未弥补亏损实行滚存反映的办法。新制度中还将分给其他单位利润改为应付利润,应缴利润改为应缴包干利润,应由财政弥补的财务包干补贴改为包干补贴。同时增设了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交特种基金等项目。

  2005年,利润分配的二级科目核算内容调整为其他转入、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应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未分配利润。

  (二)营业外收支管理

  1988年,营业外支出项目包括:积压物资削价损失和加工改制费、转出调出职工欠款。

  1993年,在贯彻新制度时设置了营业外收入科目,从原利润科目分解而来。把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理净收益改在本科目内处理,包装物佣金收入改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处理。营业外支出是原利润科目分解而成,将劳保费用改列管理费用,取消了补助倒挂补贴、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困难补贴科目,技工(职工)学校经费改为中小学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开支,场内防汛抢险支出改为防汛抢险支出,保留了非常损失,新增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2005年,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正常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