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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有资产

第五节 国有资产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求,2004年下半年,总局将财务处、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改革和管理国有企业资产等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部合署办公,共同行使对垦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代表总局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

  2004年底,总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组织机构基本组建完成后,2005年2月28日,在哈尔滨召开垦区首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理顺了垦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出台了《黑龙江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关于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垦区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各项工作全面展开。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一)清产核资

  总局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原由财务处负责组织与管理,国资委成立之后,这一职能由财务处划转至国资委。2005年10月,按照财政部下发的《中央直属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黑龙江垦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要求,垦区企业开始进行清产核资。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中央直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办垦〔2005〕63号)精神,垦区的186家应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全部参加了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总额296亿元。

  2005年,国资委在企业进行资产清查、账务清理和账外农业基础设施及林木资产清理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了7家会计师事务所(主审所1家,参审所6家),由中介机构对各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计认定,出具审计报告、经济鉴证证明和账外资产价值重估报告。到2005年底,中介机构对各企业按原制度申报的资产损失、按新制度申报的预计损失、社会性资产转出、账外农业基础设施及林木等资产的认定、评估工作进入收尾阶段,由主审所进行汇总审核。

  (二)制度管理

  总局国资委组建之初,管理制度尚属空白。国资委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5年底,先后制定下发了包括资产管理、薪酬管理、责任划分、改制管理等方面的7项管理制度,涉及了国有资产监管的各个侧面。至此,垦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初步形成。这7项管理制度可分为4类:

  资产管理类。《黑龙江垦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企业责任人、企业重大事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与变更、企业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黑龙江垦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对垦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机构及职责、产权登记、资产的日常管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非转经企业产权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理顺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出资关系及时收缴股权转让款和股权收益的通知》,主要是对明晰产权关系、收缴国有产权转让款、收缴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投资收益、建立专项资金储存账户等方面作出规定。《黑龙江省农垦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主要是对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人员管理、工作纪律等方面作出规定。

  薪酬管理类。《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对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计分办法、经营业绩考核评定、薪酬的构成与确定、薪酬的兑现、薪酬管理与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改制管理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主要是对产权交易及产权管理、经理层持股、法人治理结构、劳动关系处理、企业改制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

  职责划分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意见》,主要是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和其他国有资产监管范围作出规定。

  (三)产权认定

  总局国资委成立之前,垦区没有进行过大规模的产权认定。2005年,国资委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开始着手国有产权认定工作,目的在于通过产权认定,将总局通过分局、农场投入到各龙头企业的投资,逐步划入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名下,使其权属清晰,实现谁投资、谁所有,谁所有、谁受益。这项工作主要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对总局通过分局、农场投入到各龙头企业的投资进行调查摸底,摸清资金的投向、数量及用途。共调查了重点监管企业8家,重点监控企业15家,核实股权投资16.1亿元。第二步在明确投资主体的前提下,下发文件将总局的投入划转到产权人名下,作为北大荒集团总公司股权。至2005年末,16.1亿元投资全部划转完毕。

  (四)运行控制

  总局国资委组建之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运行控制职能主要由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使。2005年初,总局国资委确定了重点监管企业200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制定了企业经营目标考核办法。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上年应收款余额下降比率、当年新增应收款占销售收入比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在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各级主管领导与各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通过目标管理,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运行管理。按《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意见》(黑垦局文〔2005〕1号)文件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8家总局重点监管企业和15家分局直接监管企业,都分别与总局和分局主管领导签订了责任书,全面实现了目标控制。

  二、改革重组与国有资本运营

  (一)规范国有企业改制

  2005年,总局国资委接手国企改革时,垦区国企改革面已达98%以上,国企改革进入规范和攻坚阶段。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号)精神,总局国资委起草制定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黑垦局文〔2005〕55号),对推进垦区国企改革和产权交易做出了明确规定,避免了国企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这一文件,组织了黑龙江农垦水利物资总公司股份制改造、农垦总局机关服务社整体转让工作,实现了企业体制机制的转变。2005年底,除少部分重点龙头企业在改革的力度和推进改革的程度上存在差距外,绝大多数原国有企业实现了民有民营或股权多元化,基本完成了国企改革任务。

  (二)引进战略投资者

  2005年7月14日,北大荒集团总公司、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台湾统一集团签署合资等有关协议。协议约定: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新发行普通股254824099股,增资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为509648198股,增发股份占发行后股份公司总股本的50%。增发股份由台湾统一集团和RichkeenLimited公司购买,全部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0亿元,分两次到位。该项合资分别获得农业部和商务部的批准,并开始运作,外方资金已到位5.1亿元。外方股东进入股份公司后,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体制上的根本转变。

  总局国资委组织重点龙头企业寻找合作伙伴,进行合作洽谈。促成了九三油脂集团与法国里昂财务公司、北大荒肉业与麦戈里财务公司签署财务顾问协议;初步完成小岭水泥有限公司由爱尔兰CRH公司整体收购的商务谈判,签订了意向性收购协议,初定收购资金3.13亿元。为重点龙头企业进一步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奠定了基础。

  (三)整合重组

  20世纪90年代中期,总局组织了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的重组,使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处理鲜奶能力达到1500吨,成为全国知名企业;使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年处理水稻能力达到207万吨,一跃成为中国最大的稻米加工企业。

  2005年初,总局制定了《关于推进九三丰缘麦业与北大荒麦业重组工作方案》(黑垦局文〔2005〕240号),成立总局麦业重组推进领导小组,按推进方案着手对两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企业股权重新认定等工作。在完成整合基础工作的同时,制定《黑龙江省九三丰缘麦业与北大荒麦业合并重组实施方案》,推进两企业整合。至2005年底,九三丰缘麦业与北大荒麦业整合工作基本结束,整合资产3.2亿元,重组后的黑龙江省北大荒丰缘麦业有限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年加工小麦能力达到55万吨,成为东北地区最大的地产小麦加工企业。

  (四)股权分置

  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垦区唯一的一家国有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存在着股权分置问题。200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总局开始了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总局国资委会同上市公司制定完成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委派专人分别赴京、沪两地进行报批等相关工作,历时2个月时间,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改方案以流通股东90.45%的高票率表决通过,完成了黑龙江省第二家、全国农垦系统第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与上市公司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了定向回购工作,回购资金总额41006万元,彻底解决了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遗留问题,消除了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三、商标管理

  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总公司)的商标管理职能,2004年7月前由原集团总公司企业管理部(总局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2004年7月,总局将“北大荒商标、标识、名号等无形资产使用管理等职能”划入总局国资委。截至2005年末,集团总公司共持有商标注册证61件,其中,“北大荒”商标注册证46件,“北大仓”商标注册证12件,“大荒人+图形”“大北荒”“北达荒”商标注册证各1件。

  (一)商标使用许可

  总局国资委接手商标管理职能以后,按照《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关于印发〈“北大荒”商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垦集总文〔2003〕6号)规定,对申请使用“北大荒”商标的企业进行审查,并与符合条件被许可使用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确保使用“北大荒”商标的产品质量。2004年9月至2005年末,集团总公司分别与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北大荒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分别在“米”“白酒”和“奶粉、牛奶制品”商品上使用“北大荒”注册商标。

  (二)商标宣传与保护

  2004年9月,使用在“米”商品上的“北大荒”商标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省著名商标;“北大荒”牌大米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05年8月,在世界品牌实验室和世界经理人周刊联合主办的世界品牌大会发布的200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北大荒”品牌以品牌价值19.65亿元位列第305名。2005年10月,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北大荒”商标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审认定为省著名商标。同年,“北大荒”牌白酒、“北大荒”牌分割肉被黑龙江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称号。

  为防止某些企业和个人通过申请注册与“北大荒”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2004~2005年,根据国家商标局出版的《商标公告》,对某些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北大荒”“大荒人”“金大地北大荒”“大荒王”等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国家商标局已受理的商标异议案件共计10件,保护了“北大荒”注册商标专用权,净化了市场,维护“北大荒”商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商标国际注册“北大荒”商标一直是国内注册的知名商标。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根据北大荒集团发展战略和商标国际保护的需要,总局国资委对“北大荒”商标的国际注册做前期准备,包括选择注册国家或地区、注册方式、注册类别及注册商品、商标注册前的查询等项工作。至2005年末,“北大荒”商标国际注册的前期准备基本就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