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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与社会保障

第六节 劳动与社会保障



  1990年,根据黑劳发〔1990〕210号文件规定,赋予总局劳动行政职能,成立总局劳动局。2000年7月,改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就业局合署办公。截至2005年末,垦区共有从业人员743997人,退休215859人。

  一、劳动用工

  1984年11月23日,总局下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开始在垦区范围内试行劳动合同制。《通知》规定:今后垦区招收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试用期满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1987年4月14日,省劳动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省农垦系统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劳力字〔1987〕45号、农总联字〔1987〕23号),进一步明确了垦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用、待遇、养老保险费筹集等问题。




  1995年5月15日,总局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垦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种所有制企业及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企业均实行劳动合同制。现有全部职工均实行劳动合同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其原身份不再保留,统称为“企业职工”。1996年11月18日,总局下达总局局长2号令,发布实施《黑龙江垦区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企业用工、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等具体相关事宜,成为指导企业用工及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纲领性文件。

  1999年9月10日,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制度上完善企业职工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明确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建立《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台账》《职工劳动合同卡》《职工医疗管理台账》《职工劳动合同鉴证名册》《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年报表》等账、卡、册。

  2004年8月9日,总局印发《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该文件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企业离岗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转移的处理、劳动关系处理的有关程序、职工档案的管理和转移等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为企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提供了法规文件依据。

  2005年9月20日,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下发《关于成立总局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和建立总局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05〕50号),将总局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及总局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原则、职责、协调内容和工作方式加以明确。

  二、工资

  (一)工资制度改革垦区的工资制度改革与国家同步。

  1985年进行的工资制度改革是一次比较大的改革,是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第二次改革。这次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分别进行,实行了两种不同的工资制度。1993年,国家进行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限定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从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工资制度沿用至2005年。

  (二)经营者年薪收入

  1994年,按照劳动部、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总局下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1999年,总局重新修订完善印发了《关于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具体明确了经营者年工资收入的指标考核、基薪与风险收入的确定、计算、管理、审批、支付等内容。2003年,下发《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由总局体改办负责此项工作。2004年,总局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工作职能从劳动保障局划出。

  2005年,在总结垦区现行农牧场经营者年薪收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农牧场实际,总局下发《关于印发〈农牧场经营者工作实绩考核与年薪收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具体明确了经营者年工资收入的指标考核、基薪与风险收入的确定、计算、管理、审批、支付等内容,规定了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进一步完善了农牧场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管理办法,使之更加科学、有效。

  (三)工资计划

  1993年4月23日,省劳动局下发《关于部分地、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试点的批复》,垦区的工资总额弹性计划进入调研阶段。6月18日,总局下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企业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垦区内各企业按照“两低于”原则,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1996年6月10日,省劳动厅下发《关于改进完善工资总额弹性计划办法的实施意见》(黑劳发〔1996〕113号),按照上级要求,垦区工资总额开始实行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总局开始建立总局级工资管理实名数据库,对农牧场中小学、医院中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人员实行编制和实名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使这项工作的管理更加严谨、细致。

  (四)工效挂钩

  1989年,经省劳动局和国家财政部批准,垦区原有两户企业(肉联厂和浩良河化肥厂)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后由于经济效益下滑,已脱钩多年。2003年,总局龙头企业完达山乳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开始实行此办法。

  (五)考核增资

  1992年4月24日,总局劳动局下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正常考核增资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垦区内开始实施企业职工正常考核增资制度。2000年以后,企业用人单位不再进行职工档案工资调整,实行企业自主分配。

  (六)工资调整

  1986~2005年,垦区共进行了11次工资调整。

  1986年3月7日,总局下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农总劳字〔1986〕13号),按照省企工改办和省劳动局的文件精神,结合垦区实际情况,对垦区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1987年,总局劳资处下发农总劳字〔1987〕39号文件,就贯彻落实1986年1.8元升级问题提出了意见:严格控制人均1.80元增资指标不得突破,从实际出发,升级对象企业自主安排,要实事求是地解决职工工资突出不合理的问题。

  1990年,总局下发黑垦局发〔1990〕65号文件,提出1987年浮动转固定升级落实意见。总局劳动局下发农总劳薪字〔1990〕17号文件,落实了1990年半级浮动工资转标准工资。升级范围是1990年9月末在册国家正式职工,所需资金,在完成承包和上缴任务的前提下,从企业成本中列支,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1年,总局劳动局下发农总劳发〔1991〕16号文件,调整了企业职工工资序号及工资标准。根据省劳动局牡丹江会议精神,六类工资区执行第四种工资标准的工人和九类工资区执行第七种工资标准的工人,先分别提高到第五种和第八种工资标准后,再按黑劳薪字〔1991〕132号规定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和工资序号的调整均从1991年5月1日起执行。

  1992年,就工效挂钩或正常考核增资升一级问题,总局劳动局下发农总劳发〔1992〕17号文件。明确浮动工资的资金来源由企业的奖励基金支付,并坚持实行先提后用的原则。增资范围只限没有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中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职工。经企业考核合格实行浮动升级的职工,一般升一级;效益不稳定、奖励基金不充足的企业也可以升半级。浮动升级和固定升级工资标准按照黑劳薪字〔1991〕132号文件规定的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标准执行。实行考核增资的企业职工,原则上浮动工资满两年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转为固定工资。

  1994年,就企业职工1993年1月1日调新标准一事,总局劳动局下发农总劳发〔1994〕6号文件。凡原执行干部第四种工资标准、工人第五种工资标准的企业,可按新工资标准六类区的工资标准执行;原执行工人第六种工资标准的企业,可按新工资标准七类的工资标准执行;原执行干部第七种工资标准、工人第八种工资标准的企业,可按新工资标准九类区的工资标准执行。新工资标准原则上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行时间。调整工资标准的增资额从企业成本中列支,挂钩企业增核基数。对完不成年度财务包干指标的企业,应推迟执行时间。为贯彻落实好50元增量工资调整问题,总局下发黑垦局文〔1994〕232号文件。确定以1993年12月31日在册企业职工月人均50元的额度核增企业工资总额。增资工作采取先增加档案工资,增薪按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区别对待。增资量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1996年,就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结构和参考标准的具体规定,总局下发黑垦局文〔1996〕218号文件,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以本人原标准工资加物价福利性津贴补贴后,再加20元,就近上靠本参考标准。没有达到本职务最低档的,可直接兑现到本职务最低档。企业套入新的标准后,按1995年在册企业职工人数人均35元的额度核增工资总额计划;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当年的工资总额新增量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企业套入新的标准后,已纳入工资标准的物价和福利性津贴补贴不再发放。未被纳入的其他津贴、补贴继续按原办法支付。

  1999年,就垦区企业职工标准工资调整问题,总局下达了传真电报。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效益决定,但人均增幅一般不超4个标准级差。确实无能力的企业,只晋级不增薪。执行时间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就业和再就业

  垦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从1993年开始,大体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以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为标志,至1997年底。这一阶段主要是分流安置企业内部富余职工,实施就业保障。第二阶段,以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为标志,至2002年底。主要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发放基本生活费,实施生活保障。第三个阶段,以2002年9月12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为标志,研究制定了新形势下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出台中发〔2002〕12号文件,由生活保障向就业保障转移。第四个阶段,2004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实施,出台了《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黑社保发〔2004〕3号文件),垦区并轨试点工作随之启动。

  (一)就业保障

  根据国务院1993年111号令精神,垦区上下通过多种渠道对企业内部富余职工进行分流安置,实施就业保障。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垦区安置富余职工的基本做法:生产性安置,通过企业挖潜,扩大生产能力,增加就业岗位;开发性安置,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吸收容纳富余职工;生活性安置,对富余职工进行转岗培训或放长假,实行场(厂)内待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离岗休养,发放基本生活费。

  到1995年,国家提出实施再就业工程,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相结合,重点帮助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企业富余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至1997年底,累计安置企业富余职工9.5万人。

  垦区逐步建立了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以总局哈尔滨农垦职业介绍所、宝泉岭、九三、建三江等分局人才劳动力市场为代表的一批布局合理、设备先进,服务项目齐全的高标准职业介绍机构相继投入运行。截至2005年,已建立职业介绍机构110个,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361人。建立“一条龙”服务场所83处,窗口服务面积6912平方米,培训场所面积9659平方米,配有微机72台,传真机31台。配有劳务信息管理员1581人,保管职工和失业人员档案25.5万份。

  (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1998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提出要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列入“两个确保”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要求,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198个,先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托管的下岗职工177975人。

  1998~2005年,累计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164725.2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47481.22万元,社会筹集8111万元,企业筹集9133万元,解决了下岗职工的吃饭问题,维护了垦区社会稳定。

  按照国家规定,对下岗职工实施生活保障政策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没有实现再就业的,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各单位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为目标,以稳定为前提,普遍坚持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关系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再就业援助行动相结合等原则。许多企业尊重下岗职工的选择,不搞一刀切,不强迫命令。做到了工作态度坚决,执行政策稳妥,处理问题不留后患,没有留下大的后遗症,引起大的震动,保持了垦区的稳定。

  垦区制定积极的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截至2005年底,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下岗职工全部终止、解除协议,其中,141770名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再就业率为79.7%。部分企业中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由企业实施了内部退养,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

  2004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和《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黑社保发〔2004〕3号)精神,于2004年7月1日在农垦大厦召开并轨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成立了垦区并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并轨工作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并轨试点工作随之启动。

  垦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共分三批进行,共有71户,308个并轨单位,135001名并轨人员。其中,输入全省“金保网”并轨114575人,中心内并轨20426人。垦区共筹集并轨资金78547.75万元,其中企业筹集25464.28万元,财政补助53083.47万元;并轨人员平均在岗工作年限22年。其中,共有48户企业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发生债务,涉及债务总额共计931.08万元,但实施并轨后,都解除了债务关系。其中,一次性偿还196.84万元,签订偿还协议分期偿还734.24万元。

  四、培训

  (一)工人技术考核制度

  1986年,工人技术考核制度实行1983年开始的双轨制。技术工人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个档次考工定级。1990年,国务院批准发布《工人考核条例》后,申报技术等级的条件全部改为按从事本专业年限把握。2003年6月,总局认定农垦管理干部学院等18家单位为总局定点再就业培训基地。截至2005年底统计,垦区共培训技术工人239638人。其中,技师8964人,高级技师902人,高级工68386人,中级工77745人,初级工51230人,学徒工3595人。

  (二)实行“双证书”制度

  1992年,劳动部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决定的通知》,要求贯彻《工人考核条例》,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把好技术工人进入企业“入口”质量关。对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的毕业(结业)生,逐步实行毕业(结业)证书与技术等级或岗位合格证书“双证”制度。企事业单位招工时,首先从取得“双证”的专业对口人员中录用。按照国家规定,垦区在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开始推行“双证”制度,把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择优录用和上岗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根据《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聘任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1994年,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国家劳动部、人事部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中指出: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按照国家规定,垦区从1999年7月1日开始,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三)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1995年,劳动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精神,推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建立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并重制度。1996年,总局劳动局向国家农业部申请成立农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经过劳动部、农业部业务部门的检查评估合格后,国家劳动部于1996年12月31日下发《关于同意成立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批复》,农业部劳动人事司于1997年2月转发。以后,劳动部、农业部又批准成立了宝泉岭、九三、牡丹江三个管理局农业特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03年12月,总局编委批准农垦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机构单设,为副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垦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业务管理。到2005年,垦区已有4个农业特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已开展农业行业5大类160多个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1996年,劳动部下发《关于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对城乡新生劳动力,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追加1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能力,为其实现就业准备条件。同时,推行就业准入制度。要求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应当掌握必备的学识和技术、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1997年,总局在宝泉岭分局进行试点。1998年,省劳动就业局在宝泉岭分局召开全省劳动预备制度试点经验交流会,肯定了宝泉岭分局对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中生、高中生集体组织在宝泉岭工业学校培训,通过6个月到1年的技能培训,使这些新生劳动力掌握一定的技能实现就业的做法。会后,宝泉岭分局的做法在全垦区推开。1999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的通知》,垦区劳动预备制度全面推行,两年培训2500人。2003年6月,为更好地推行就业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总局认定黑龙江省农垦职业学院等15家院校和培训中心为总局劳动预备制培训定点单位。

  (五)企业、机关事业工人职业技能鉴定

  2000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经省政府批准,总局机关进行了机构改革。改革中,总局劳动就业局撤销,成立劳动就业指导中心,为副处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划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就业局承担的职前培训一并划转。同时,原总局人事局分管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职能,也按省里要求,一并划入劳动部门管理。

  2001年,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机构改革后开始第一期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鉴定,共有2200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走入正常轨道。

  (六)阳光工程

  2004年5月,总局出台《农业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方案确定了2004~2010年的培训目标,每年转移培训2万人,明确了培训对象的界定、培训基地的认定办法、培训内容和培训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垦区新一轮培训的开始。同时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2004〕4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总局认定15个培训单位为垦区农业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

  五、劳动保障监察及劳动争议处理

  1995年1月3日,经总局编委批准,总局、管理局两级劳动局内设劳动监察科。11月,批准总局设立劳动监察大队,为自筹自支的副处级事业单位,定编5人。2000年,总局机关机构改革,将劳动监察大队合并到总局劳动保障局。2002年,总局积极申请建立具有垦区特色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设立了总局、分局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机构。至2005年,建立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署办公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0个,即:农垦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1个(地级),9个分局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县级)。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考核颁发劳动保障监察员证68个,其中,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41名,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27名。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垦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1994年3月,依据《劳动法》《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及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垦区开展了群众举报监察、日常巡视监察、专项监察、劳动保障年检等项监察执法工作。

  2005年1月20日,总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垦局文〔2004〕59号)文件,开始实施开展保障金监管工作。5月26日,成立垦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协调委员会。5月28日,总局劳动保障局局长沈秀芝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松签订了《黑龙江垦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托管协议书》,9个分局随即与所在地银行分别签订协议。7月,总局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05〕42号),开始在建筑施工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按照《省政府3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的通知》规定,继续加大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力度,同时制定垦区《劳务派遣协议书》及建筑施工单位与劳动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备案制度。2005年,垦区共有99户建设审核项目单位,共计缴纳保障金927.21万元,应缴率100%,并按竣工规定程序按时返还施工单位保障金。




  (二)仲裁

  1988年,省国营农场总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负责管辖总局直属企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各管理局也相继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局企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1995年,省劳动争议委员会对垦区26名专职仲裁员和一名兼职仲裁员的资格给予了认定。

  随着《劳动法》的实施,国家和省进一步强调“三方机制”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垦区在1996年就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劳动、工会、经委组成。

  2002年,总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仲裁员聘任管理制度,提高仲裁人员的素质,推进仲裁机构和人员实体化、职业化,根据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劳动仲裁员聘任资格等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审核批准了垦区37名B、C级专职仲裁员,同时,垦区有2名专职仲裁员经省审核批准获得了A级仲裁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