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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教师队伍

第五节 教师队伍



  1986年以来,为了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总局实行“一调整、二提高、三稳定”的方针,调整优化教师队伍。在集中办学过程中,随着生产队学校和教学点的撤销,大部分代课教师就地分流到生产队从事农业生产,正式教师经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精减7000多名教师。补充普通师范院校毕业生,对在职教师进行学历提高教育,每5年进行一轮教师岗位培训,使教师队伍的素质有了明显提高。2001年,总局首次核定了中小学校编制,共核定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22654个。2005年,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垦区实际,总局编制委员会重新核定了垦区中小学校编制,共核定21808个编制,其中教师编制15350个、职工编制2266个、舍务人员编制1535个、炊事人员编制2657个。中小学试行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精减教职工4800人。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由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

  到2005年末,共有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30162人,其中,普通高等学校3129人,成人高等学校569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398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192人,职业高中302人,普通中小学校24187人,幼儿园1385人。教职工中,有专职任课教师19637人,其中,普通高校1264人、成人高校240人、普通中专175人、成人中专106人、职业高中198人、普通中小学校16757人(高中2278人、初中6870人、小学7609人)、幼儿园897人。专任教师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有85人,副高级职称的有2728人,中级职称的有9000人,分别占教师总数的0.4%、13.9%、45.8%。普通高校教师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占6.7%、副高级职称占33%、中级占25%;成人高校教师中,正高级职称占5%、副高级职称占36%、中级职称占49%;中等职业学校中,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占30.7%、中级职称占41.5%;中小学教师中,具有副高级职称占教师总数的12.8%、中级职称占49%(其中中学教师的高、中级所占的比例分别是20%、46%,小学教师的高、中级所占的比例分别是3.9%、52%)。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是:小学99.7%、初中99.2%、高中81.4%,分别比1985年提高40、78、60个百分点。小学教师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6%,初中教师中具有本科学历的占50%。累计有2900多名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受到国家、省和农垦总局的表彰奖励,有2000人次被评为省、总局教学能手、骨干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