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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出租车客运

第二节 出租车客运



  黑龙江省的出租汽车客运源远流长。早在1903年,哈尔滨大街小巷就有10辆出租汽车营运载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的20世纪80年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城市道路建设速度的加快,黑龙江省出租汽车客运迅速发展起来。1987年,全省已有营运出租汽车4000辆。

  1987年,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各级交通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1989年,省交通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对出租汽车客运的营业审批、营运管理、价格及单证管理、质量管理、监督检查与处罚都作出明确规定,既规范了经营行为,又促进了运力发展。年底,全省客运出租汽车已发展到9663辆。

  1991年9月,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安厅、工商局印发了《黑龙江省出租车营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出租车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国营、集体、个体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保护合法经营,鼓励合理竞争。

  1992年初,齐齐哈尔市交通局制定了《出租车浮动达标办法》,即把出租汽车顶灯分别制成蓝、黄、红三种颜色,按服务质量好、中、差依次进行评定,并向社会公示。连续三次被评为黄灯的降成红灯,连续三次被评为红灯的,取消营运资格。浮动达标活动的开展,增强了出租车司机的荣誉感和危机感,推动了全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广大乘客纷纷选择装有蓝色顶灯的车辆乘坐,提高了优质服务车辆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被出租汽车行业称为“蓝色效益”而誉满全省。

  1995年,针对全省出租汽车增长较快但档次较低的情况,交通部门通过严格开业审批、鼓励更新、调整不同档次车辆运价等措施,调整和优化了出租车市场的车辆结构、车型档次,初步实行了高中档、普通、低档相配套。同时,实现了“七统一”:统一营运证,统一车门标志,统一标志灯,统一服务监督卡,统一安装计价器,统一座垫套,组建出租汽车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同年底,全省出租汽车达19710辆。当年完成客运量8027.5万人次、旅客周转量39388.6万人公里。车辆完好率86.33%,工作率76.66%,座位利用率60.33%,里程利用率70.46%,单车日均行程86.33公里,平均运距4.9公里。




  1996年,在道路运输产业政策的引导下,客运市场主体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全省个体、合营、私营运输企业在发展中走向联营联合,出租汽车客运逐步实现公司化经营。哈尔滨市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起步较早,规模较大。哈尔滨飞达出租汽车公司、天鹅出租汽车公司所经营的出租汽车都在1000辆以上。大庆、鹤岗、佳木斯、鸡西、七台河、双鸭山等地也陆续实行了公司化经营。

  从1996年起,省交通厅联合省总工会、精神文明办、公安厅、广电厅、工商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省报社、中保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等单位,先后三次组织全省出租车行业开展了“文明杯”竞赛及“文明在出租车”竞赛等活动。广大出租车司机努力做到“拉一位客人,见一张笑脸;送一位客人,留一份真情;帮一位客人,献一份爱心”,推动了出租车客运的规范化经营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2000年,黑龙江省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已发展到26405户,拥有出租汽车49712辆。出租汽车客运已成为全省道路旅客运输特别是城市客运的生力军。

  随着大中城市公交车辆更新、线路加密及私人轿车的增多,市场对出租车需求的增长速度减缓。出现了有效里程利用率下降,单车经济效益滑坡等问题。

  2001年2月,省交通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了《关于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加强专项治理争创最佳活动有关安排的通知》。要求各地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调查运价、收入、成本,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调整企业内部收费项目、标准,减轻经营者负担。

  2002年3月,省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公安厅、物价局转发了国家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由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出租汽车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解决一些城市由于出租汽车总量供大于求,经营权出让、转让不规范,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引发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营造统一管理、有序竞争、规范运作的出租汽车市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200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005年初,大庆市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81号)《通知》。市长韩学键上任第二天就召开了部分出租车司机座谈会听取意见。根据市交通局的建议,经2005年3月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一次性取消9项、降低2项出租汽车收费项目,为每辆出租汽车年减负4710元,全市5416辆出租车一年少交税费2500余万元。4月,省交通厅广泛征求意见并请示省政府同意,印发了《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意见》从加强领导、规范行业管理、严格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要求在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50%时,对经营期满的出租汽车不再办理更新、延期手续,不再审批新增的出租汽车。此举得到了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的一致拥护。

  同年8月2日,省交通厅在佳木斯市召开了全省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现场会议,佳木斯市政府、交通局介绍了整顿和规范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的经验。同年9月中旬,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了各地规范对出租车征收的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经营性三大类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仅交通部门取消征收运输管理费和城区内出租车客运附加费,两项合计全省每年即可为出租车经营者减负4000万元。此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出租车计价器的检测由每年4次,改为2次;一些城市取消了价调基金,减少了二级维护技术检测次数并降低了收费标准,减轻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

  2005年,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又整合了市区内12户企业,使出租汽车公司减至116户,进一步提高了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程度;加快车辆报废更新,使中高档出租车占有率达93%。同年底,全市市区共有营运出租车11446辆,从业人员2万余人,日均客运量达34万余人次,全年上缴税费2亿余元。为中外旅客提供了优质服务,扮靓了城市的“流动窗口”。

  到2005年底,全省出租汽车已发展到65278辆,其中46125辆实现了公司化经营,占总数的70.66%。运力结构明显改善,高、中级车辆35381辆,占总数的54.20%,增加了乘坐的舒适性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