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客运运价 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运价,是以国家价格政策为指导,结合本省实际,经过调整和整顿,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价格体系。
1986年,全省公路汽车客运人公里基本运价:普通客车0.028元,宽座客车0.039元,小型客车0.057~0.070元;大兴安岭地区在基本运价基础上加价20%。实际运价则另加2%保险费。
1988年3月1日,省交通厅、物价局根据交通部、国家物价局颁布的《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公路运价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公路运价的制定和调整,应体现运输价值,反映供求关系,符合国家政策,实行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公路运价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同年3月15日,省交通厅、物价局根据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山区支线汽车运价意见的通知》精神,印发《关于调整山区、支线汽车运价的通知》。《通知》依据1984年颁布的《客运汽车运价表》,规定山区干线客运价格上调幅度不准超过基本价格的10%,山区支线客运价格不准超过基本价格的30%;半山区支线客运价格不准超过基本运价的25%;平原区支线客运价格不准超过基本运价的20%。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山区、支线范围的划分,规定山区、支线运价调整后,经过不同价区的旅客票价,按不同价区的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或分段加权计算。运价调整后,较好地解决了山区、支线运力不足和运输企业亏损的问题。
1989年11月4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决定全国客运票价提高60%,人公里平均运价不得超过4分,边远山区省份不准超过4分2厘。黑龙江省交通厅根据本省处于高寒地区,公路等级低、通行能力差、运输成本高的实际,报请交通部审查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89年12月8日起,全省汽车客运票价的基价由每人公里2.8分,提高到每人公里4分,提高42.86%;平均运价由每人公里2.96分,提高到每人公里4.2分,提高41.89%。同时对平原和山区、干线和支线、长途和短途,以及不同车型、不同车辆等级和不同营运方式的票价都分别制定了差价,对公路汽车客运的杂费也做了相应的调整。通过价格调节的杠杆作用,改革了一刀切运价,缓解了边远山区、支线和短途旅客乘车难的状况,促进了车辆更新和结构调整,满足了不同层次旅客出行的需要。
1992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开征公路汽车旅客运输燃油差价费,大中型客车(16座以上)每人公里征收燃油差价费7厘。1993年5月15日,省交通厅与省物价局决定对公路汽车旅客计程包车运输燃油差价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公里1分5厘;对公路汽车旅客计时包车运输燃油差价费按每小时行驶30公里数折合公里收取,每人公里1分5厘。后由于油价放开和运价调整,取消了燃油差价费。
1994年2月15日,随着公路汽车运输市场的逐步放开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初步形成,交通部与国家计委决定,在全国进行汽车客运运价改革。规定将公路汽车客运运价水平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各省,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主要采取国家指导性价格形式,其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行确定。对于道路条件差的山区、支线运输,价格可适当高一些,对于高档豪华汽车、包车运输,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涉外旅客运输按两国(地区)运输价格协议执行。同年2月24日,省交通厅、物价局印发了《黑龙江省涉外汽车运输计价规则》,要求涉外汽车运价以涉外汽车运输价值为基础,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在充分运用国际国内运输市场机制,体现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定价,并对涉外汽车旅客的计费里程与里程确定、计算单位、出入境涉外汽车旅客运价、国内涉外汽车旅客运价、涉外汽车旅客包车运价,以及涉外汽车运输其他费收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口岸市(地)级交通、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涉外运输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则》中各价目的价率(费率)。
1998年10月,省交通厅、物价局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制定了《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对汽车旅客运输计价里程、运价计算、运价类别、旅客其他收费及行包运价都做了明确规定。基本运价分为两种:座席基本运价为每人公里0.065元;卧铺基本运价为每人公里0.15元,上铺、下铺差价3元。
2002年2月,省交通厅、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旅游客车运价标准的通知》。规定:道路旅游客运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以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运价两种形式制定,按不同车型、档次差别计价。以中准价为基础,允许上下浮动20%,由承运方和包车方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核算执行。要求承运方与包车方增强价格自律意识,自觉抵制乱涨价、乱压价、乱收费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求各级交通、物价主管部门加强运价管理,维护旅游客运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促进全省旅游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005年4月,省交通厅、物价局印发了《关于修订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规定:春运和“五一”“十一”长假期间,临时增加班车的票价可在现行票价基础上加收30%~50%空驶费,时间控制在春节前10天和后20天内,“五一”“十一”的前5天和后10天内。临时增加班车的数量、线路、班次和加收空驶费标准等情况,必须报当地价格和交通部门核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临时增加班车只售当日客票,不得预售。客运站必须在保证计划班次正常发车的前提下,才能为临时增加班车安排班次,不准在正常班车有票的情况下,发售临时增加班车客票。规定了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等站务服务时,可收取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