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货物运价 1986年,黑龙江省汽车货物基本运价为0.2元/吨公里。实际运价则根据路面分级、货物分等、运程分远近等差别具体制定。
1988年3月,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制定了《关于调整山区和支线汽车货物运价的通知》。规定:山区干线汽车货运价格,在基本运价基础上可以上调10%;山区支线货运价格上调幅度不准超过基本价格的25%;半山区支线货运价格上调幅度不准超过基本运价的20%;平原区支线货运价格不准超过基本运价的15%;山区、半山区、平原地区的支线零担货物运价在每吨公里2角6分的基础上可上调30%。同时,明确了全省山区、支线范围、种类的划分。还规定山区、支线货物运价调整后,经过不同价区的货物运输运费计算,执行起运地运价,即以起运地价率计算运费。同年4月1日,调整后的运价开始执行,促进了山区、支线货物运输的发展。
1990年9月24日,省交通厅、物价局根据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通知》精神,按照运价逐步与运输价值相适应的原则,对全省公路汽车货物运价进行了全面整顿。针对本省地处边远、高寒地区,道路等级低、路况差、运输成本高的特殊情况,报经交通部和国家物价局同意,制定了整顿方案。规定:一、货物基本运价:中型普通车辆、整车货物在平原干线长途运输普货一等品每吨公里运价,由0.20元调整到0.32元,提高60%。二、地区与干、支线运价:取消原定区域运价,实行按平原区、半山区、山区和干、支线差别运价,平原和半山区干线执行基本运价,山区干线比基本运价提高10%(大兴安岭地区提高15%);平原支线比基本运价提高15%;半山区支线比基本运价提高20%;山区支线比基本运价提高25%(大兴安岭地区提高30%)。三、长、短途运价:运距在26公里及以远的长途执行基本运价;运距在25公里及以内为短途,短途平均运价,在基本运价基础上提高30%,按短途价率表执行。四、零担货物运价:省际执行全国统一运价,即普通货物每公斤公里3毫8,特种货物每公斤公里5毫;省内运价,不分区域、长短途、干支线,普通货物运价比基本运价提高50%,特种货物运价在普通货物基础上加40%。五、货物分等运价:普通货物实行分等计价,以线路运价为基础,一等品执行线路运价,二等品和三等品分别提高10%和20%,煤炭由原一等品提高为二等品;特种货物执行特种货物运价,特种货物运价比同一线路普通货物一等品运价提高30%~100%。六、特种车运价:罐车、保温车、冷藏车和其他专用车,运输专用货物执行特种车运价,特种车运价可在同一线路运价基础上加30%(水泥罐车加40%);特种车运输普通货物,按普通货物分等计价。七、小型车运价:两吨半及以下小型车,可在基本运价基础上提高70%~100%,具体幅度由各市(地)根据情况掌握并报省备案。八、计时包车运价:普通货车每吨位小时运价3.70元,罐车(水泥车除外)、保温车、冷藏车和其他特种车每吨位小时4.60元,水泥罐车每吨位小时5.00元。九、集装箱运价:按《黑龙江省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费规则》和《黑龙江省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收费规则》执行。与此同时,省交通厅还编制了《黑龙江省汽车货物运输计价规则》《黑龙江省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黑龙江省国内集装箱运输费收规则》,经省政府批准下发。新运价从1990年9月30日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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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家对汽车燃油取消平价供应,实行了市场议价,汽车运输成本大幅度提高,企业难以承受。同年12月和1993年3月,省交通厅、物价局先后制定了《公路汽车运输“燃油差价费”征收标准》《公路汽车计程、计时包车运输“燃油差价费”征收标准》。规定:公路货运汽车(含特种车)每吨公里征收“燃油差价费”0.08元;计时包车货物运输“燃油差价费”的收取标准为普通货车每吨小时0.80元,罐车(水泥罐车除外)、保温车、冷藏车和其他特种车每吨小时0.90元,水泥罐车每吨小时1.00元。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上下浮动。燃油价格偏高的地区可在省定燃油差价费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燃油价格较低的地区,可在省定燃油差价费的基础上适当下浮,浮动幅度不限。燃油差价费的征收,补偿了运输企业和经营者开支成本,解决了个别地区燃油价格高低不平衡问题,确保了公路货物运输正常进行。
1993年1月,省交通厅、物价局印发《关于提高黑龙江省国际、国内集装箱和省际零担货物汽车运输价格的通知》。《通知》根据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规定,对省际零担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价格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提高20%。调整后的省际零担普通货物运价为0.456元/吨公里,特种货物运价为0.60元/吨公里;调整后的国际集装箱基本运价20尺箱为7.80元/箱公里,40尺箱为11.40元/箱公里;国际集装箱和短途箱次费为20尺箱30.00元/箱次,40尺箱为49.20元/箱次;国内集装箱基本运价为10吨箱5.64元/箱公里,5吨箱为3.12元/箱公里,1吨箱为0.78元/箱公里;国内集装箱短途运价1吨箱1~5公里为7.80元/箱次,6~15公里为12.00元/箱次,16~25公里为19.20元/箱次;5吨箱1~5公里为31.20元/箱次,6~15公里为48.00元/箱次,16~25公里为76.80元/箱次;10吨箱1~5公里为56.16元/箱次,6~15公里为86.00元/箱次,16~25公里为138.00元/箱次。《通知》的实施解决了燃油平价转议价给经营业户造成的困难。同年6月,省交通厅、物价局印发补充规定,决定从1993年8月1日起,在《通知》规定提高20%的基础上再提高5%。
1994年2月15日,交通部印发了《关于公路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公路汽车运价水平的管理权限在省,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指出:货物运价中抢险、救灾、军运等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实行国家定价,省际零担货物运价由国家计委和交通部确定,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及上述范围以外的汽车运价管理,由各省根据本地区情况自定。
同年2月24日,省交通厅、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本省涉外运输实际,本着价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制定了《黑龙江省涉外运输价格规则》。对涉外汽车货物运价中的计价单位、计费里程、计费重量、出入境涉外汽车货物运价、国内涉外汽车货物运价、涉外汽车货物零担运价、计时运价、运费交付等作了明确规定。《规则》的颁布实施,加强了涉外汽车运输管理,完善了汽车运价法规体系,促进了涉外汽车运输业的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量的增长。
1998年10月,省交通厅、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和交通部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精神,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对汽车货物运输运价分别实行了不同的计价方式,以政府指导价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取消了长、短途运价和燃油差价费的征收。对汽车货物运输中的抢险、救灾等国家重点货物运输及零担货物运输实行国家定价;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运输,实行国家指导价,即在本规则规定的基本中准价基础上浮动20%;对其他汽车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运价计算、其他收费等都作出明确规定。规定货物基本中准价是以中型普通车辆整车在平原干线从事长途运输中一等品每吨公里的运价0.55元/吨公里。规定了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运价:平原等级公路货物运输执行基本中准价;山区等级公路比中准价提高10%(大兴安岭地区提高15%);平原非等级公路比基本中准价提高20%;山区非等级公路比基本中准价提高25%(大兴安岭地区支线提高30%)。规定了零担运价:省内零担运输不分区域、长短途、干支线,普通货物运价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加价50%;特种货物运价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加80%;快件运价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加价100%;集市贸易专线零担包车运价(含理货费、装卸费)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加价100%。省际零担运价执行全国统一定价。规定了货物分等运价:普通货物分三等,一等品执行基本中准价;二等品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加10%;三等品在基本中准价基础上加20%。特种货物分为大型物件、危险货物和贵重物件,加价幅度为30%~100%。各类别运价考虑到地区间成本差异,允许各市(地)在基本运价基础上,上下浮动30%,具体浮动幅度由市(地)报省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1998年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形成和运力的加快发展,全省货运价格已全面放开。
2004年,省物价局印发了《黑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除货运站、场收费执行国家定价外,其余均实行市场调节价。货运站、场收费,由于受货运市场价格放开的影响,实际上实行的也是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