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双边外事活动
第四节 双边外事活动
1988年11月,中苏两国汽车运输代表团在北京举行会谈,达成的双边协议中拟定,恢复和发展两国边境贸易和口岸汽车运输。
1989年,黑龙江省交通厅根据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运输常设工作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代表团与苏联汽车运输部会议纪要精神,邀请苏联汽车运输部滨海汽车运输代表团,来黑龙江省就开通中国绥芬河口岸与苏联波格拉尼奇内口岸之间汽车运输贸易货物问题进行了会谈。双方签署了“关于在中国绥芬河口岸与苏联波格拉尼奇内口岸之间用汽车运输中苏边境贸易货物的协议书”。会谈结束后,黑龙江省交通厅积极准备汽车过境运输的商务、技术等具体业务问题,省政府审定后,与苏方再次举行会谈确认。同年12月4日,开通了绥芬河至波格拉尼奇内的贸易货物汽车运输。
1989年,省交通厅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黑河、绥芬河、同江“通贸兴边”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先后会同三市交通部门就汽车外运商务、技术及其他条件,与苏边区有关部门,按中国交通部与苏联汽车运输部拟定的双边协议和国际汽车运输惯例,进行会谈确认。
1990年5月,黑龙江省交通厅根据中苏两国政府签订的汽车运输协定(莫斯科签字第021号内容),征得双方交通部门同意,建立了国际汽车运输许可证制度。从1992年6月起,在双方已经过货(包括不定期旅客运输)的绥芬河、东宁口岸执行。
1991年10月,交通部就《关于中苏边境口岸出入境运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黑龙江省交通厅,明确要求:开辟道路、水路出入境运输,必须通过两国政府部门换文确认的开放口岸;口岸当地中苏双方对应城镇两点间的边境运输,部委托省级交通部门负责审批,并报部备案;超越双方对应口岸两点之间向内陆延伸的出入境运输,由部直接负责立项、审批、谈判、签约。这个文件的贯彻执行,加速了黑龙江省与苏联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的开通。
1992年7月6~13日,省交通厅厅长赵阳应邀率省政府交通代表团,对俄罗斯滨海边区进行考察和访问。期间,同滨海边区行政公署副长官毕米诺夫,全俄对外运输总公司、滨海边区汽车运输联合生产公司、远东道路建设局,以及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纳霍德卡市、东方港的领导,就如何发展双边交通运输交换了意见,通报了双方内地开通口岸公路建设情况,并就交通运输有关问题达成了协议。毕米诺夫向赵阳等出示了叶利钦总统要求滨海边区政府加快与黑龙江省绥芬河、东宁、密山、虎林口岸相对应口岸的建设,加快两省区经济合作,包括恢复绥芬河至波格拉尼奇内客运和开通牡丹江至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五日游等问题的指示信件。对中方提出的相互延伸运输线路、希望俄方允许中方货物通过俄方领土和港口运往第三国等问题,表示同意和支持。此次考察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
1994年1月27日,中俄两国签订了《中国政府与俄联邦政府关于中俄边境口岸协定》。
1999年,省交通厅根据《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运输合作分委会海运、河运、汽车运输工作组第三次会议纪要》,经与俄方协商并报交通部同意,在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双城子)设立黑龙江省口岸汽车运输管理办公室驻滨海边区汽车运输代表处。代表处的成立对维护中方国际汽车承运者在俄境内的合法权益,协调与俄方相关部门的关系,为中方承运者提供运输服务,协助解决黑龙江省对俄国际道路运输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俄罗斯最新国际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汽车运输动态,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0年9月27日,黑龙江省交通厅、佳木斯市政府代表团与俄罗斯犹太自治州政府代表团在比罗比詹签订了《关于开通中国佳木斯至俄罗斯比罗比詹市间的汽车旅客(货物)运输协议》,并于同年12月进行了客货运输试运行。
1987~2000年,中俄间共进行双边会谈60余次,签订了运输协议和会谈纪要50余份。解决了诸如出入境旅客运输客票结算、开通口岸两点间运输、运输线路延伸及运输许可证发放、使用等一系列问题,对中俄两国之间客货运输的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2001年3月,黑龙江省交通代表团应邀赴俄,与哈巴罗夫斯克(伯力)边区工业交通通讯部,就开通饶河至比金间汽车客货运输举行会谈未果。与有关部门协调取得进展后,中方邀请俄方于同年8月2日在哈尔滨签订了《关于开通中国黑龙江省饶河至俄罗斯联邦哈巴罗夫边区比金间的汽车客货运输协议》,解决了中方车辆经波克罗夫卡村直达比金市问题。
2002年,省交通厅根据俄方要求,向交通部呈报了《关于为俄罗斯滨海地区汽车运输股份公司在绥芬河设立的代表处办理延期手续的请示》。交通部审查同意该代表处延长其常驻有效期3年,延至2005年12月23日。
2003年7月,省交通厅责成龙运外运有限公司经理杨洪斌等人在绥芬河与俄方“RostekDvseFVis”公司主管货运经理波波夫等人进行了沟通与研究。双方就中方货物运输车辆出具海关担保手续、保证中方车辆出入绥芬河—乌苏里斯克(双城子)之间运输的货物安全、协助中方办理边检手续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保证了中方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输。
同年11月,省交通厅依照当年8月在上海举行的《中俄总理会晤委员会运输合作分委会海运、河运、汽车运输和公路工作组第七次会议纪要》第4项“有关中俄间开通新的国际汽车线路”的内容,派出交通运输代表团在绥芬河市与俄滨海边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代表团进行了会谈。双方就开通哈尔滨—绥芬河—波格拉尼奇内—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的两国定期客运班车,达成一致意见:拟于2004年底前正式开通。就该线路汽车货物运输和不定期汽车旅客运输开通问题,由双方交通主管部门对客、货源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后,再次举行会谈确认。省交通厅据此责成哈尔滨市交通局等对客、货源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多次向省政府汇报。省政府致函沈阳军区协调,均因与军方就通信线路设施改造经费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迟迟未能开通。
同年12月10日,由于俄方对中方出入国境车辆采取不平等运输限制措施,存在检查收费项目过多、收费标准过高,限制中方超过俄方国家超限标准的车辆出入国境,限制中方车辆在俄方境内停留时间等问题,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三省区交通运输代表团与俄方代表团在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举行会谈,就超限标准及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俄方运输监察局只对俄方车辆执行,而对中方车辆仍按俄方国家超限标准限制。据此,黑龙江省口岸汽车运输管理办公室分别于当年12月20日、次年1月12日两次致函,俄方仍不予答复。2004年3月1日,黑龙江省交通厅向交通部作了汇报。建议交通部就上述问题与俄运输部举行会谈,并建议对国际行车许可证按出入境运输总量对等交换,超出部分实行有偿交换。经交通部多次与俄方有关部门协商,初步缓解了不对等运输问题。
2001~2005年,黑龙江省各级交通及口岸汽车运输管理部门,与俄罗斯对应的边区、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一步建立了运输合作机制。通过相互交换信息、定期举行工作会晤,先后解决了客货运输线路开通及延伸、行车许可证交换与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客货运输的管理、旅游运输单证使用、统一货运车辆超限标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货物海关监管、按到达口岸先后顺序验收双方车辆、国际运输单证使用及出入境汽车运输统计等影响国际道路汽车运输正常进行的具体问题。奠定了全省国际道路运输发展的基础,促进了双边贸易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