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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搬运装卸价格

第三节 搬运装卸价格



  1986年7月24日,省交通厅、物价局在审定装卸搬运成本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装卸搬运价格规定》。《规定》对货物装卸搬运计算单位、货物重量的确定和计算,装卸搬运距离、高度计算,机选品种、规格、等级和检斤、检尺的计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指出价格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执行中可向下浮动。《规定》的实施,改革了不合理的收费标准,调动了职工生产积极性,巩固发展了装卸搬运行业。


















  1990年9月,省交通厅、物价局在对全省重点装卸搬运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核实测算了装卸搬运成本,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装卸搬运价格规定》,并印发了火车、汽车装卸搬运价格表。新调整的装卸搬运价格,经省政府批准,从1990年9月30日起执行。同时,明确了对手扶、小四轮拖拉机、人力车、畜力车的装卸搬运价格,按低于汽车装卸基本价格的标准,由各市(地)自定。价格调整后,维持了装卸工人的正常生活水平,提高了装卸效率,改善了企业经营管理。










  1996年12月,省交通厅、物价局本着价格与价值基本相适应,保本微利的原则,印发了《黑龙江省装卸搬运价格整顿方案》。要求在整顿中“适当提高国家定价水平,降低企业自行定价水平,规范装卸搬运价格行为”。在此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装卸搬运价格规定》及装卸搬运价格表。要求各地在执行中可从实际出发上下浮动30%,报省物价局和交通厅审批。装卸搬运价格再次调整,适应了货物运输发展的需要,加快了商品流通。












  1997~2005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道路运输搬运装卸价格逐步放开。省交通厅、物价局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没有再制定全省统一的搬运装卸收费价格标准。道路货物搬运装卸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双方随行就市,自行协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