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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路政管理

第三节 路政管理



  黑龙江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路政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和保护权益。

  一、维护产权

  1986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黑龙江省公路条例》路政管理章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不准建房搭棚、砌墙夹杖、挖土制坯、采矿设窑、打场晒粮、种植作物、集材装车、挖沟引水、堆积物料、摆摊贸易、积肥沤麻、倾倒垃圾残土及积雪、放养畜禽;不准利用公路边沟作水渠和排放工业废水;不准随意损毁砍伐公路行道树,更新采伐要经过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在公路上增设道口,须由主管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桥梁、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不准采挖砂石、筑堤拦水,100米范围内,不准倾倒垃圾、设置建筑物;在公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其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最小间距:国道15米、省道10米、县道6米、乡道2米等共11条。路政管理列入地方法规。同年10月1日,省交通厅印发的《关于超重、超高、超宽、超长大型车辆通行公路的暂行规定》实施。

  1988年6月,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建委印发《关于严禁侵占、损坏公路及公路用地的通知》。指出:《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的实施,省内公路路政管理有了加强。但侵占公路及其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占新建、改建公路问题尤为突出。多数是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搞违章建筑,影响公路边沟排水,路基遭到破坏,一些地段堵塞,其至成了“卡脖子路”。《通知》要求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禁止构筑设施,不准搞永久性建筑。严格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按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间距: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控制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公路部门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对违反《条例》,侵占公路、公路用地的建筑,要限期拆除,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须追究法律责任。同年10月,省交通厅召开了全省路政史上首次路政工作会议。确定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由交通公安移交公路部门。明确了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一个时期内路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控制、清理公路两侧“违章建筑”。

  1989年5~6月,省交通厅印发了《关于公路两侧控制线内建筑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省交通厅、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公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物控制线划定的具体规定》《关于开展公路用地划界工作的通知》。交通、城建、土地、司法部门配合,公路两侧控制线内建筑用地审批,先经公路部门审查;拆除半截建筑;私建滥建的永久性建筑,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可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干线两侧埋设公路控制界碑。《通知》的实施,促进了路政预防性管理。1989年“违章建筑”发案率比上年下降了2%。

  1991年3月,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公路路政赔罚款标准》。内容包括公路路政管理的路产范围,赔、罚款标准,票证。还附有桥梁限载的规定。

  同年11月,省交通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哈大汽车专用公路管理的通告》。《通告》规定:严禁机动车辆在行车道上停车、掉头、倒车、强行超车和超速;超重、超体积车辆须经批准,领取准行证后,按规定的速度、时间通行;不得拆除、迁移及损毁、盗窃公路上的标志、界碑、护栏、封闭网栅等设施,损毁的按规定赔偿;不得在公路上设置路障、摆摊设点等活动;不得在公路防护网栅外边缘右侧20米、左侧50米内修筑永久工程或设施等。

  1993年2月,省高路局印发了《黑龙江省高等级公路部分设施损坏赔偿暂行标准》。界定了42项公路设施损坏赔款单价(5~3000元)。

  同年7月1日,省人大修订的《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实施。这一地方法规增添了: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在控制建筑红线内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设施,确需建造临时建筑物或设施,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同意等项新内容。同时规定公路两侧控制建筑红线应与规定的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坡角外3~5米)的最小间距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乡道10米。

  1995年9月,省交通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哈尔滨至绥芬河高等级公路管理的通告》。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车、教练车等非准行车辆不得进入公路封闭区域;准行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及上下乘客;未经批准,不得在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内开设饭店、加油站,以及开辟道口等项内容。

  同年10月,省人民政府颁发了《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内容含总则、公路路产及控制建筑线管理、处罚、附则。共4章29条。公路路产及控制建筑线管理中,新增了: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有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标牌、广告牌和刷车台;禁止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公路界碑、标志、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和花草树木等项内容。同时规定公路两侧控制线为3.5米,最小间距不变。各市(地)在实施中完善了巡查制度,对重点路段死看死守,发现苗头及时处理。如鹤岗市路政稽查大队按《规定》,拆除了哈萝路鹤悟段某医院违章修建中的医院大门,并在《鹤岗日报》曝光处理结果。

  1997年11月,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制定了《黑龙江省高等级公路(桥梁)设施损坏赔偿和抢险拖运收费管理办法》。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收费标准、罚款、票据管理、资金管理、法律责任六项。规定:对高等级公路(桥梁)路产造成损坏的责任者,按标准赔偿;违章占道、乱停、乱放及因故障停驶和事故现场的肇事车辆,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可强行排障、拖拉牵引处理,排除险情,并按标准收费。

  1999年7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人大重新修订通过的《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实施。《条例》增加了下列内容: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少于50米,二级公路不少于20米;因公路新建、改建或公路控制区调整,被划入公路控制区内的建筑物,不得扩建、改建,当公路建设需要时,由所在区域内人民政府负责动迁安置;国省、县道两侧各150米和公路路基下50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乱停乱放车辆等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禁止抛弃、散落、滴漏、流淌物品或试车、教车和随意停车;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无人看守的公铁平交道口的公路两端,除设置缓行标志外,还应设置安全路坎;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行审批建筑物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专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确需占用和挖掘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缴纳有关费用,造成路产损失的,应予赔偿;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时,属地内的有关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疏导交通,完成现场勘察后,由公安交通或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清障。同时规定了违规的赔罚条款。至此,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法规已趋完善,各项法规的施行,发挥了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的重要作用。

  2002年4月,省公路局对省交通厅直属9个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和经营性公路的路政工作实行了统一管理,并对经营性公路的路政工作实行派驻制,业务履行审批程序。同年8月2日,重新修订,由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实施。赔(补)偿增设了损坏公路附属设施(公路标线等)、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埋设地下管线、修建跨越公路建筑设施、试车磨损公路、增设道口)等项目标准。新设了超限赔(补)偿项目标准。调增了公路事故排障、抢险拖运收费标准(费用调增了一倍)。

  2003年4月1日,交通部颁发的《路政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共10章68条。内容包括:明确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路政管理工作原则;路政管理的执法主体和职责;路政管理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路政案件管辖的权限,管理方与相对方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路政处罚、公路赔(补)偿、路政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范围和实施程序;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路政管理中的监督检查职责;路政管理人员、装备要求及路政内务管理八项规定。




  2005年4月,省交通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平交道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审批新增设平交道口,必须经省交通厅审核同意;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平交道口立即进行清理;对经许可但未达到标准的平交道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取缔。《通知》的施行,规范了公路路政许可,依法保护了公路产权,既整治了私开滥建公路平交道口,确保行车安全,又满足了沿线群众生活、生产需要。同年6月,省交通厅转发了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做好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移交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交通部门做好接管工作,加强平交道口标线、警示标志管理,保持常年无缺损,反光好,字迹清晰。

  至2005年底,黑龙江省公路路政部门坚持依法治路,对重要公路实行动态管理,全天候巡逻稽查监控,重点治理城市出口路和过境路段,保护了公路产权。1988~2005年,全省共查处违章案件75187起,控制违章建筑4826处,拆除违章建筑3566处,清除违章道口2489处,收回路产损失赔偿费17839.8万元。结案率和损失赔偿回收率都在95%以上。








  二、治超

  2000年5月,根据交通部颁发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省交通厅印发了《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通知》规定:跨省、市行政区域或在国、省道收费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统一由省公路路政管理局负责审批;此外的超限运输由市(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2004年4月,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颁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按《通知》精神,相继转发了七部委局办《方案》、召开了会议、成立了治超领导小组。5月,省交通厅制定了《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省交通厅,各市(地)、县(市)都成立了由政府牵头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主管部门。6月20日开始,对全省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了集中治理。




  至2005年底,国、省干线共设固定治超检查站71个,投入执法人员138404人次,检查车辆993557台次,其中:超限超载车辆153410台次,卸载车辆32045台次,卸载货物53300吨,罚款人数24469人,罚款371.28万元。全省需更正“大吨小标”车辆73914台,已完成复标车辆51299台,占69.4%,公路交通事故同比下降22.61%,死亡人数下降2.08%,路面超限超载车辆已由治超前的70%以上,下降到6%左右。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减少,路面损坏程度明显减轻,维护了道路交通秩序。